《劳动合同法》一年破冰之履
2009-05-07林夕
林 夕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一年,在这一年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维权的道路上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历练,维护法律给予自己的权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觉意识,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事实证明,广大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是认同的,执行的是好的,但也有部分企业想尽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不利的条文;员工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条文理解不到位,致使“合法滥用”权利和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劳动关系逐渐稳定
去年9月中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劳动合同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总体平稳,劳动用工行为更加规范,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劳动合同法》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占60%左右。目前,这种现象明显改善,中长期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逐步成为主流。大部分企业改变以往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做法,绝大部分企业都与劳动者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基本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山东省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所签订劳动合同的60%以上。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通过加大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稳定了劳动关系。福建省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的现状,加大调解仲裁力度,上半年全省仲裁机构实现了87.1%结案率的办案效果;各级法院也通过加大对群体性纠纷和易引发集体上访案件调解的方式,化解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山东省通过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排查处置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隐患,对可能引起集体争议的苗头,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已逐步成为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觉行为。
调查显示,北京市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度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有所遏制,一年期以下劳动合同签订率下降了30%。据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来北京市合同签订率已达到96%,续签订率达93.9%。此外,一年期以下合同的签订率下降了30%,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率明显提高。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对外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情况调查报告,通过对本市19个区县、11个产业300家企业和3000余名职工的调查显示:去年5月,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5%,比2007年年底提高了1.22%。另一份职工调查问卷显示,有98.03%的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调查中,仅有18.32%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及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的占32.05%,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占16.03%,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到了28.07%。
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明显提高。据《京华时报》报道:曾在北京屈臣氏蒸馏水有限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因病休假后,在医院检查结果未出来之前,就被单位以连续三天不交病假条为由开除。王某将北京屈臣氏蒸馏水有限公司(下称屈臣氏蒸馏水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8月21日,王先生因病做手术休病假。单位随后与他签订了医疗期协议,约定王先生如果无故连续3天或累计5天不提交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公司有权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4日,公司派人同他去指定医院检查,当天没有结果,医生因此也未给他开病假条。同年12月13日,检查结果出来后,医院开出病假条。当他随后到公司交假条时,公司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在去医院检查后,连续3天未能提交病假条。公司未支付他上年12月份的工资和医疗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王某的上诉请求,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判决屈臣氏蒸馏水公司双倍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万余元。
新疆某职业培训学校安排新聘人员黄某在克拉玛依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学校聘用黄某为克拉玛依培训部主任,期限为5年。正当培训班开办得红红火火时,学校以黄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决定。
黄某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除由学校补发黄某的固定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共1万余元,还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
接到裁决书后,学校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称黄某有欠款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学校以违纪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法院遂作出判决:因用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社保费情况,其在补发1万余元的工资及社保费的同时还须支付3000余元经济补偿金。
劳资合作、劳动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合作与和谐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
仍有问题有待解决
虽然较《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劳动合同签订率呈上升趋势,合同短期化现象有所改善,但仍有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相对较短。山东烟台市总工会曾在一些非公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作过抽样调查,在这些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合同期限在3年以下的占60.1%。
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劳动争议处理难以适应当前劳动关系发展变化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涉及劳动保障的争议与违法案件日益增多,劳动监察从机构到人员数量都难以适应工作,每个监察员对应监察的用人单位近千个,职工近两万人,根本无暇顾及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否严格守法,从而影响到监察执法效果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来自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1至9月,劳动争议仲裁院一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350件,而上年同期仅为1846件,增长近300%。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法律实施进展不平衡和相关配套法规、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如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不规范现象,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等。
如某市一家服装厂几名女工投诉,她们中有人己在该厂工作10年,但企业一直未与她们签劳动合同,自然也未缴社会保险。可最近企业却要求她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只字未提欠缴多年的社会保险费怎么办。由于日前服装业招工难,企业一时无法裁减老职工,所以这家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才不得不要求职工签合同。这家企业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愿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
有些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不强,仅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受经济或者偏好等方面的影响,或者不愿签订合同,或者无视合同,随意跳槽,然后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等,一旦公司拒绝支付,就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引起劳动纠纷。
还有一些企业技术骨干,违约“跳槽”后,带走的还有原企业的客户或技术等商业秘密,在某种程度上给原公司带来损失。这类人才流动现象也往往成了各类劳动争议大量发生的“推手”。
记者调查发现,近八成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对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也不了解,常因此陷入被动。
2008年10月17日,城阳一家服装厂的赵娟和另外两名女工友辞职后向城阳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她们认为,工作两年来,公司一直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加班费也远远低于青岛市的最低标准,据此,她们主张了总共15000元的各项赔偿。
城阳区劳动仲裁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法庭上,赵娟等人拿出了工厂一直没有为她们缴纳保险的证据。“我们拿着身份证到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去查的,根本就没有缴过。”对于赵娟提出的这一点,工厂的代表表示没有异议。赵娟等人还称,她们签订合同的期限和工厂方的说法不一致,这时,工厂方的代表拿出她们三人当时签订的合同,合同上写明了期限是2006年到2008年8月31日。“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的期限和工资数等条款都是空白的,我们签字之后工厂就将合同收回去了,直到今天我才看见这份合同,而且不知道怎么被填上了日期。”赵娟表示,签完字后她们始终没拿到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份合同。对于赵娟的这种说法,工厂代表认为,既然她们已经签字了,就应该有法律效力,其他说法没有证据。
赵娟在庭后告诉记者,她自学了一些《劳动合同法》的知识后,才知道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厂里400多名工人中,绝大多数人根本就不了解《劳动合同法》,更不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赵娟说。
宣传贯彻法律不容置疑
如何保护好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把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好处尽可能地最大化,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国务院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若干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与规定,要结合条例的出台,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重点行业(建筑、服务业)、重点人群(农民工)中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使这部法律及条例普及社会、深入人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近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在当前形势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比任何时候更加重要。年关将近,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积极预防和及时消除拖欠工资隐患。
面对金融风暴,劳动法专家黄巧燕仍然坚持:“企业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做事。我不希望让人得到的印象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制度的尴尬,我担心有人以金融风暴作为借口不执行法律。”
记者近日了解到,有关部门、各地区和广大企业正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金融风暴给各地带来的困境。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就业、稳定劳动关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明确可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率,抓紧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费率及转移接续办法,允许符合条件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满足其增加工时弹性的要求;全国总工会要求各地工会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力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广东、浙江、安徽等地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当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有人曾经说过这是中国向规范劳动关系迈出非常重要的一步,预示着新的开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让我们与这个目标更近了一步。伴随着后续一项项措施的出台,我们相信规范的劳动关系离我们并不遥远,希望更多企业负责人能够像有的专家说的那样,能够认识到规范劳动关系,最终受益的还会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