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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09-04-29甄建荣

管理观察 2009年8期
关键词:探讨公共服务供给

甄建荣 宋 翔

摘 要: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仍然出现许多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服务提供者的供给结构不合理、供给权限划分不清、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等。因此,需要建立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选择机制完善公共服务的评估机制实现对服务供给主体的有效监督,最终构建公共服务持续改善的良性循环模式。

关键词:公共服务 供给 探讨

如何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尤为关键的问题。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通过研究我国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构一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以促进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服务供给的低效率和不公平性

由于公共物品或服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的特点,“搭便车”现象十分严重,因为无利润可图,私人不愿意涉足,从而导致了公共服务私人供给的无效性。“公地悲剧”、“囚徒的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三种典型的模型是此类现象的很好描述。由于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失灵,政府垄断供给模式也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公共服务会出现诸如公共服务的超量供给、供给效率低下、质量低劣、有效供给不足等一系列制度性缺陷。目前,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过于强势,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由于缺少竞争,其本身往往没有任何动力和激励去提高效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往往不计成本,不重绩效,不考虑用最小的成本来提供更多的服务。由于竞争机制的缺乏和垄断的存在, 政府也没有提高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激励机制。这些都必然导致政府越来越缺乏生机与活力, 变得人浮于事、成本高胀、效率低下。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的不同,使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着严重的地区失衡和城乡失衡。经济条件较好,资源充足,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比较高;而一些地方由于资源条件落后,底子较差,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更多的财力来支撑公共服务供给的增长,导致公共服务的供给则呈现短缺的态势。公共服务的城乡失衡,突出表现在对农村和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服务水平低,进一步加剧了地区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度。

(二)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单一,难以适应需求多样化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面对的社会公众需求相对单一。也就是说公共需求公共性的同质程度较高,社会成员的需求内容、期待程度的一致性较强,所以以政府为主的单一的公共服务主体还能够应对,主要是作为被管制的对象而加以规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及社会阶层分化、地区差异加大等现象的加剧,导致人们的利益要求和愿望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的公共需求呈现出多样化、扩大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公共需求的区域多样化、行业多样化、群体多样化和城乡差异化等方面。公共服务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要求尽快改变以政府为唯一中心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逐步建立起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多中心”供给模式。目前,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有效的落实,在缺乏有效监管的同时,市场失灵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力量发展迟缓,自主性、自治性和服务性作用较弱,还不能成为承载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的有效主体。这些都造成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仍然承担着大量不应该做、也没有能力做好的工作,导致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单一,供给效率低下。

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措施

(一)建立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制度化选择机制

首先要建立明确的供给主体准入标准,政府应该严格筛选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资格,明确进入规制政策。此标准应该由政府、公众代表、专家等多方利益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同时为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的各主体相互衔接和权利义务统一,防止利益群体或个人利用服务的不确定性和公众对某项公共服务的无知进行谋利活动,应该建立一套实现服务主体选择的透明化、便捷化、即开放性、标准性和简化程序的制度,使对公共服务主体的选择纳入制度化的框架内,各主体能够在制度化的框架内公平参与竞争。

在确立了公共服务主体之后,供给者与接受者之间合理有效的沟通成为了关键,因此,建立选择沟通机制成为了重中之重,要注重并建立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特别是要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需求。必须确保选择供给主体的权力落实到公众的手中,赋予公众各种可利用的合理选择资源。完善选择者的利益表达、选择倡议、选择规则,尤其是在被动选择过程中的选择权,使公众更有效的表达真实的选择偏好,要扩大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疏通政府与公众对话交流的渠道,了解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以法律手段保障公众选择中信息通道的畅通,形成参与约束机制。

(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的评估机制

建立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选择机制之后,要对供给主体的影响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发现目前公共服务水平与应当达到的服务水平之间的差距,找出改进点,降低服务成本。

建议建立独立的公共服务评估主体,这样能够减少政府既是供给主体又是评估主体的弊端。参加评估的其他主体包括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以及公共服务的接受者,独立评估服务主体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劣,是否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满足公众要求。评估标准应涵盖非市场价值标准和市场价值标准,同时应该针对服务主体性质不同制定独立的评估体系。例如营利部门评估可参照企业评估方法,政府评估参照政府绩效评估进行,第三部门则应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公共服务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包括公共服务的供给范围、供给的标准、供给的指导价值观、供给的技术可行性。可以通过需求评估、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需求评估就是要通过调查、研究和分析,了解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情况;过程评估就是要在供给决策开始执行之后,对决策方案得以按原定设想执行的程度进行考察,并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供给决策取得较好的效果;进行结果评估,主要是针对供给决策的有效性、供给决策的效率和供给决策的公平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公共服务的评估中,实行评估报告公开制度,过程必须公开,结果必须公示。可以建立供给者分类评级管理制度,评估结果不能表明公共服务得到有效持续改善,或连续一段时间处于较低级别的供给者表明其供给低效率或无效,相关管理部门应该给予其警告,降低其供给资质,或重新选择供给主体。◆

参考文献:

[1]张昕. 《转型中国的治理与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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