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券交易对票据业务的限制
2009-04-29王志朔
王志朔
使用资金来购买股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现金交易、银行转账、票据结算。但在实践中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会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现金交易这种模式对客户来说十分的便捷,但是其中存在的风险也是十分明显的。如果现金交易,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极易挪取客户资金私自进行证券买卖,或者直接盗取客户资金。针对这种情况2007年之后证监会要求所有的证券公司全部取消资金柜台,不得采用现金进行证券买卖,而仅能采用银证转账和票据支付的形式。票据是一般商业交易的主要结算形式,在证券买卖中当然也同样适用。但是在证券交易的实践
中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针对不同的票据法律上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证券交易中对支票支付的法律限制
因为见票即付的特点,支票在商业交易中以便捷而闻名,但是在实际的证券买卖中,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的内部业务规范都对支票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1.支票支付的n+1制度
因为支票存在空头支票、虚假签章、伪造、变造、涂销的可能,因此极有可能出现退票的情况。为了防范风险,如果客户持有支票到证券公司要求以支票的数额来购买证券,那么首先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要持有该支票到银行,将该资金划拨到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将相应款项划入客户资金账户后客户才能用该资金进行证券买卖。因此客户持有支票进行证券交易的,当天不能进行交易,而只有第二个工作日才能进行交易,所以称为n+1制度。
2.转账支票的票进票出制度
上面已经提到客户可以使用支票将资金划拨入其资金账户,而后用该笔资金来买进证券。那么将这些证券抛售出去之后所获得的资金,是否可以直接提取现金或者通过银证转账到银行再提取现金?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现金支票还是转账支票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现金支票没有限制,对于转账支票则不能通过银证转账直接提取现金,而只能再通过转账支票转出资金。因为用转账支票存入资金而后许可客户直接提取现金,很可能逃避金融监管,违反《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证券公司内部对于转账支票只能采取票进票出的形式,也就是转账支票划入的资金只能用转账支票再划出。
二、证券交易中对银行汇票权利质押的法律限制
银行汇票存在着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间,所以银行汇票为非见票即付票据。银行汇票除了资金结算功能之外,还具有短期融资的功能。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到银行去进行票据贴现来融通资金,但是票据贴现要受到的许多限制,比如票据贴现的相关法规要求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在贴现业务中还要出示所依据的买卖合同、货款收据、完税凭证等单据。如果持票人希望买卖证券,是否可以不到银行贴现,而直接用该汇票作为权利质押向证券公司要求购买证券?一般来说,以担保的方式购买证券,这在法律技术上是可行而且法理上是讲的通的,但是在实践中综合各方面因素的考虑,是被加以禁止的,其原理如下:
1.银行汇票本身存在风险
其实银行汇票存在着与支票相同的问题,即银行汇票也可能存在虚假签章、伪造、变造、涂销等现象,因此极有可能出现退票的情况。虽然证券公司也是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具备一定的票据鉴别能力。但是票据本身的技术性过强,只有其承兑银行承担着最终的鉴别义务。
2.违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要求
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要求,即要求银行业和证券业严格分离,又要严格防止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银行汇票的属性决定了,在其承兑之前可以由其持有人为了融通资金的需要而向银行进行票据贴现。银行对票据的贴现等于是在发放短期贷款,并直接的增加了货币投放量。如果容许以银行汇票作为权利质押,向证券公司取得资金购买证券。第一,这等于说证券公司在做票据贴现业务,违反了票据贴现只能由银行办理的分业经营要求。第二,证券公司以银行汇票作为权利质押,而后将资金借给客户用于购买证券,直接威胁到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而相对于银行来说证券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更低。第三,权利质押不需要该汇票相关的买卖合同、货款收据、完税凭证等单据。证券公司将很难再次将该汇票贴现,降低了该票据的流动性,也会影响金融系统内部的稳定。
三、新出台的融资融券规定对票据融资的限制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给客户提供更多灵活的投资渠道,监管层开始尝试放开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限制。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拉开序幕。而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在有关融资融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作为融资或者融券所需担保物的范围和种类。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规定:“甲方(即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由此可知,融资融券中法律承认的担保财产只能为保证金、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孳息。由此可知监管层是不容许采用权利质押的形式来进行担保的。所以这就等于排除了采取票据质押的可能性,而采用票据进行融资当然是不被许可的。
四、对票据融资限制的反思
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品种有股票、债券(包括可转债)、ETF等,相比其他发达的资本市场来说交易品种还是很少的。证券交易中票据依然还是被看成支付、结算工具而不是融资工具。而商业票据、存托票据、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等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能盲目效仿。但我们也应意识到,相比股指期货等各类衍生金融产品,商业票据及银行票据在风险等级上是最低的,恰恰是最适于稳健投资的产品。如果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能够协调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容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实行票据融资,以票据作为权利质押来购买证券。那么就能比较好的解决当前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年初的票据贴现井喷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
2.永芹著:《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
3.彭冰著:《中国证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