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易性流域水权机制研究
2009-04-29卢祖国
内容提要:本文对产权、水权及相关理论进行了探究,分析了水权的可分割性、可交易性和竞争性,以及水资源使用者的长期合作博弈性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可交易性流域水权机制的设想:确立流域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构建流域水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关键词:流域;水权;可交易性;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1-0142-04
目前,我国的流域水资源形势十分严峻,各大流域面源污染相当严重,水资源储量日益紧缺,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水事矛盾不断,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与日俱增,严重制约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水权制度看,我国现行流域水权制度是一种计划配置水资源的公共水权制度,从法律安排看,我国流域水资源没有私水,都是公水,政府借助法律和强大的行政权威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规划、安排、实施,控制了水资源的供给与配置。这在客观上摒弃了流域水资源市场供给的机会,因而中国流域水权的发育显得特别慢,成为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计划经济思路,特别是政府供给自然资源思路最为充分的制度安排。这种水权制度排斥了市场机制的灵活作用,也使水资源的不可交易成为现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流域水资源走向市场并进行交易是大势所趋。用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激活水资源资产的活力,不仅关系到水利行业的发展,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水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应以产权效率原则为标杆,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需求的水权制度体系。
1.可交易性水权理论溯源
水权的理论基础是产权理论。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什么叫产权?按照Alchina(1950)的定义,“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是一种权利,这是产权经济学家已达成共识的观点。产权会影响激励和行为,这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1]。产权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经济学分析表明,产权不清会导致一个国家陷入“贫困陷阱”,而在贫困陷阱中的国家则永远不可能达到高收入的稳定状态。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具有根本的影响,它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Demsetz (1988)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内化外部性,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只有清晰界定产权关系,并建立基本的交易机制,无辜受害和无偿受益要么被阻止,要么成为一种权利,从而使外部性内部化[2]。就水权制度而言,水资源产权制度完善与改革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而在如何完善水资源产权的问题上,一是要靠科学分配,二是要实现水权的合理流转,也就是水权交易[3]。
可交易水权的理论可以追溯到科斯关于市场效率的思想。从经济学角度讲,流域水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为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水的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水资源领域的外部性是水权经济分析的一个核心,水权问题直接发端于外部性的影响和效果,并直接牵涉到水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水权制度的安排。1960年科斯发表了《论社会成本》一文,其中关于市场效率的思想后来被概括成“科斯定理”,即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只要初始产权的界定是清楚的,即使这种界定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通过市场的产权交易可以校正这种低效率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将“科斯定理”应用到水资源的管理中,就形成了可交易水权制度,即通过市场的水权交易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
水权和水权制度对于水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因为水权制度能够产生激励作用,引导经济主体的用水行为。在不同的水权制度下,水权对水资源利用的激励方向不同,因此水资源的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4]。Walmsley,J.(1995) 提出水资源分配机制主要有两种:集中机制和市场机制。集中机制是一种基于寻求使系统整体效益最优的方法的水资源分配机制,而市场机制是一种基于个体消费和生产行为的水资源分配机制[5]。Fisher(2000)强调,为避免因争夺水资源而产生利益冲突,就需要明确利益界限,对水财产所有权作出合适的制度安排,明确水资源的归属和使用范围。否则,就会受到被侵害人的抵制或法律的惩罚[6]。Hamilton(1989)表示,可交易水权制度的建立可进一步鼓励节水技术的采用及用水效率的提高,从而开辟“新水源”的获得渠道[7]。
流域水权体系是指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以及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整套权利体系,其中明确规定了各种权能的具体内容、适用范畴等。水权体系建立在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基础上,以满足社会、经济和环境需要为目的,通过立法来确立和保障,并通过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来实现,是在水资源开发、治理、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调节个人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以及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使用水资源行为的一套规范规则。
广义上,水资源的所有权指所有者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水资源的全面的直接的支配权。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新《水法》也明确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是由水资源的特殊作用和地位决定的,国家对全民所有的水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
水资源使用权和有限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没有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归属,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也没有被虚化,而恰恰是水资源所有权从抽象支配到具体利用的体现,而国家始终保留着对水资源的最终支配权。在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水资源所有权不可转让或交易,水资源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流转及交易。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流域水资源愈来愈成为稀缺资源,具有共有产权性质的水资源往往会导致“公地悲剧”。为了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必须建立明晰的水权机制,水权明晰,指水使用权具有强的排他性和让渡性;水权不明晰,指水使用权具有弱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根据科斯定理,水权明晰的情况下,水权交易结果必是帕累托有效。如交易成本为零,水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水权初始界定无关;如交易成本不为零,初始权利的界定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交易成本为零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理想状态,因而水权制度的初始安排极为重要。
2.流域水权属性分析
流域水权与一般的资产产权不同,具有明显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水权的双重属性、水权的可分割性及水权的可交易性
流域水资源具有多重特性:可以循环再生,但储量有限,同时又要满足生态需要的自然特性;长期供给具有自然极限,短期供给依赖于水利设施,水供给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且流域上游地区处于自然领先地位的特质;弹性较小的基本用水和弹性较大的多样化用水的消费特性;水利服务既有私人物品属性,又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混合经济特性;每个流域水资源是一个完整体系,客观上要求统一管理的独特区域特性。水资源的多重特性决定了水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许多国家把水资源作为一种特定的自然资源正逐渐从土地资源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来进行规范,法律中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或州所有;另一方面又对水的部分使用权进行分配,进而通过市场交易促使水资源优化配置。
水权具有可分割性。水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同时水使用权分配给具体使用者,水的使用权成为可以进行交易的财产权。进行水权交易时,当交易成本高于交易带来的收益,从而使交易无法进行,因而使政府的干预成为必要。水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以及水使用权合理的初始分配,并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使水权交易成为可能,并促使水权配置到具有更高效率的领域,水权的价格趋于合理。
2.2 流城水权的竞争性
当许多用水户使用同一流域内的水资源时,这一流域内的水资源在使用上就具有了竞争特性。流域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具有公有资源的属性,是一种准公共物品。由于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在行使中央政府所赋予的代理权(不是分级所有,而是分级代理)时,存在着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问题,甚至出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驱动、代理人代理权异化、公共权力恶性竞争、设租与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这就激起流域范围内的各区域经济主体索取和利用尽可能多的水资源,以便自己能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流域的整体利用效率则放在其次。这样做的结果是流域水资源的严重短缺与过度浪费同时并存。并且随着需求量的大幅增加,流域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加重,边际收益越来越高,竞争利用的现象加剧。当水资源的使用未加限制时,则为一种共享性的资源,即某人在使用同一流域内水的同时,并不能排除他人同时使用;当某人的抽取量超过回流量(尤其是上游使用者),他人(下游使用者)对该流域的水的使用会受到影响,甚至容易导致互相竞争,以至于使用者缺乏保护激励,加速该资源的耗竭。因此,对于一定流域内水资源竞相无序的使用,造成的结果是:使用成本增加过速,早期使用者消耗过多的水量。
2.3 流域水权使用者的长期合作博弈性质
哈丁的“公地悲剧”模式被格式化为囚犯困境博弈。策略的不可观察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使双方都没有试错的机会,对局人只有一次机会进行博弈,因此个人理性的策略常常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局。因此,囚犯困境的结局不会是帕累托最优,而只是短期的非合作静态博弈。
流域水资源使用者居住地的固定性和相互之间的熟悉,使得他们的策略选择可以相互观察,即流域用水户的用水决策对邻近他的用水者来说,是可以观察到的,因此,他所采用的用水策略是根据他所观察到的邻近用水者的策略行为所做出的最优选择。如果一个人长期采用不合作策略,他将丧失声誉。因此,在一定的流域水资源系统中,长期较固定的参与者、策略行为的可相互观察以及声誉机制和谋求长期利益的特性,使水资源占用者的用水决策更接近长期合作动态博弈,是“讨价还价”形式,而不是非合作静态博弈。通过建立水权制度,使每个水资源用户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相互监督用水行为的积极性,也增强了保
护水资源的激励,若每个人都采取一致的行动,则增加了整个流域用水户的福利[8]。
3.可交易性流域水权市场机制的构建设想
可交易性流域水权制度是在对流域水权属性进行充分考量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其排他性既不是指与水相邻的土地所有权,也不是指水资源的优先占用权,而是指在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进一步界定的配水量权。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初始配置带来的不公平、不均衡、不合理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其他问题,客观上要求建立有效的流转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自我调整的功能,使水资源能够在市场的引导下合理流动。因而,建立相应合理的水交易市场,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才能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
3.1 发挥政府行政效能优势,建立流域水权初始分配制度
水资源的特殊性要求水权的初始分配不仅是一个效率问题,更是一个公平问题。为了保证社会公平,水权的初始分配必须考虑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以及原使用者的权利。政府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某一流域的历史水文资料以及该流域的降水量,扣除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再生所必要的蓄水量,然后根据流域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居民生活的需要,核算各地的需水量和用水量,确定各地区可以从该流域的取水量,这就是水权的初始分配,对于剩余的水权量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出售给价格最高的竞标者。
3.2 构建流域水权流转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通过市场的水权交易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其正常运行取决于三个重要环节,即水权的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管理。可见,可交易水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即政府为水权交易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环境,而把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留给市场去解决。这样做就发挥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比较优势,是一种可行的水权制度,可以起到节约用水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作用。
要坚决摒弃长期以来形成的把水资源当作纯“自然物”无偿取用的观念,确立水资源有价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水资源的价格应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机制形成,水资源价格是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要彻底改变以往无偿使用、低价使用甚至无偿调拨的不合理用水制度,建立使用水资源按价付费,通过水市场实现水资源有偿转让的制度。逐步提高商品水的水价,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使其价格充分体现其价值。在水价的构成上,应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三个部分。资源水价是体现水资源的价格,它实际上是对水资源损耗的补偿,可通过征收水资源费或税来体现。工程水价,就是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水所花费的代价,具体体现为供水价格。环境水价,就是经使用的水体排出用户范围后污染了他人或公共的水环境,为治理污染和水环境保护所需要的代价,其具体体现为污水处理费。水价改革要按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三个部分来设定,最后统一为一个水价,从而调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
3.3 在解决水权流转机制法律障碍的前提下,建立流域水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形成有效的水权流转机制,发挥市场机制自我调整的功能
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权、产权管理,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和使用者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水资源的配置中必须充分发挥水市场的基础作用。二级市场主要是取水权的有偿转让,即依法取得取水权的权利人,有偿转让其取水权,即转让水资源使用权,对水权人来说,这是转让取得。取水权的转让可采取招标、拍卖、议价等多种形式。各种形式的水权转让,可以在流域不同区域之间、不同部门和行业之间进行。
小结
综上所述,水权的理论基础源于产权理论,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流域水资源是一种具有多重特性的稀缺资源,水权的可分割性、可交易性和竞争性,以及水资源使用者的长期合作博弈性质,要求对水资源的产权安排应充分反映这些特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以便使水权配置真正达到帕累托最优。
我国流域水权具有准公共产品特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问题,甚至出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驱动、代理人代理权异化等“政府失灵”现象,因此,为了达到流域水权的高效安排,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流域水权制度,明晰水资源产权并以行政手段进行合理的初始配置;研究水资源产权管理与交易的规律,建立一个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行政调控两种力量优势的水市场。这是基于我国流域水资源现状,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以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所做的研究只是初步性的探索,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仍有待实践来检验,但是,这是一个很有现实价值的课题,有待于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全面、深入和系统地开展流域水权制度、流域水权分配和交易等方面的研究,对解决流域水资源紧缺问题与水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导我国流域水权制度建设和水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资源承载力的区域产业生态管理模型—以西江产业带为例》,课题号70773050。
参考文献:
[1] Alan Moran, Property Rights to Water Effects on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and the Environment .IPA Backgrounder, Vol. 15/3, 2003.
[2]H.Demsetz, Towards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E .R ., May1967, No.57.
[3]黄锡生,黄金平.水权交易理论研究[J].重庆人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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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almsley, J.J., Market forces and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for the environment. Water SA, 1995, 21(1): 43—50
[6]Fisher, D. E. ,Water Law LBC Information Services, Sydney, 2000.
[7]Hamilton, J.and Whittlesey, N. ,Interruptible water markets in the Pacific Northwest,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9.
[8]周霞,胡继连,周玉玺.我国流域水资源产权特性与制度建设[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2).
[作者简介]卢祖国(1978—),男,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是经济发展与政策研究。
[收稿日期]2008-11-11
(责任编辑:汪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