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悬疑新闻”
2009-04-29王军艳郑智斌
王军艳 郑智斌
【摘要】最近读到有关“悬疑新闻”的讨论。支持或认同者认为,悬疑新闻报道了未来可能要发生的事实,也是新闻,甚至认为它扩大了新闻定义的外延;反对或不认同者认为,悬疑新闻中的所谓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有不确定性的可能性。笔者觉得,“悬疑新闻”这个新名词本身就很悬疑,令人难以认同。
【关键词】悬疑新闻 新闻事实 真实性
一、悬疑新闻与新闻事实
悬疑新闻报道的“事实”是指“尚未发生”或“可能会发生但并不能证实的”事,或者说“新闻事实的最终结果悬而未定”。因此,在悬疑报道中常常用“或”、“传”之类的字眼,表示这种不确定性。
我国新闻界目前仍然公认陆定一先生对“新闻”的定义:“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当然,在实践中这个事实也包括将要发生的事实,甚至是发生很久但仍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不过,这里“将要发生的事实”通常都是在预计中肯定要发生的,之所以要在事实发生之前进行报道,只是一个报道的提前量,即真实“预告”。比如“两会”召开之前对“两会”具体议程安排、有关代表提案的报道等等,是先睹为快的需要。
而悬疑新闻中的事实,则不是肯定会发生的,其发生与否仅仅是一种逻辑上或概率上的可能,而非对未来事实的肯定性预告。如2009年2月2日《环球时报》刊载的《传奥巴马夫人要生白宫宝宝》,“生”与“未生”,各只有一半的可能性,纯粹是一种概率推测,怎么能叫事实呢?因此,报道悬疑新闻并非简单的时效性问题,在理论上很难站得住脚。而且,如果与报道时的推测不吻合,那么之前的悬疑报道就有虚假新闻的嫌疑,至少客观上给生产假新闻开了绿灯。
二、悬疑新闻不是预测性报道
有些悬疑新闻报道也会用到“将”、“可能”之类的时间概念,给人以预测事态的样子。但“或”、“传”与“将”之间是有显著差别的。前者主要是一种概率上的可能,导致最终事实或结果无法确定。比如《田文华律师:田最高或判无期》,是在判决前作出的一种最坏结果的预测,又如《传希拉里克林顿拟离婚》,是对只有两种结果的排中律式的猜测;而后者,比如《首批大学生“村官”将解决再就业》,指的是事实发生的将来时态,即以后肯定要发生的,而非概率的可能。
也有必要将悬疑报道与预测性报道区分开。所谓预测性报道,是指对某些能够引起读者关心的新闻事件的发展结果或新闻现象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的报道。预测性报道并非随心所欲,它要求报道者必须从足够数量的权威或专业的信源那里获取令人信服的已有事实、丰富翔实的数据等等,基于对无可回避的现状的把握进行科学的分析、推理,其着眼点在于按事物运动的规律或轨迹,面向将来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悬疑新闻则不然。例如最典型的是2008年6月16日广州某报刊发表的 《教师队伍不容“范跑跑”?——范称教育部通知校长取消其教师资格,但至截稿时并未见正式发文》,从标题即可看出记者是单方求证,并没有向权威信源(教育部)证实,否则这条假新闻不可能出台。大量的悬疑新闻,既没有必要或充分的已有事实,也不见有逻辑或合理的分析,常常是对没有证实的客观传闻的记录,或者是在一般地综合各方信息后对事实发展可能进行主观猜测,其未来发生的可能性比它在预测性报道中更低。因此,悬疑新闻与预测性报道相去甚远。
三、质疑悬疑新闻成立的种种理由
对悬疑新闻持支持或基本认同的人有许多理由,笔者认为它们都值得质疑:
1、悬疑新闻存在于受众的知情期待。这意思是说,这类新闻一定是受众很关心的。的确,悬疑新闻的内容多见于各类社会事件、天灾人祸、娱乐八卦等,非常迎合受众的需求。可是,没有哪一个人想从媒体上读到最后证明是假的新闻,即使它们被号称为“独家报道”。事实上,许多悬疑新闻后来证明是假的,甚至是报道者有意无意地造假。所以,认为受众有迫切需求就可以来个“或”、“传”,这个说法是委过于人。
2、新闻是抢出来的。现代新闻竞争以时效性为重中之重,因为人人都想先睹为快。但与真实性相比,时效应该是在第二位的。“新闻必须是真实的”,这既是新闻界的传统共识,也是铁律。所以,这个说法也是让读新闻的人为写新闻的人受过,显然有失公平合理。
3、悬疑新闻有不确定性的判断。诚然,现在许多新闻报道中都含有记者对事实发展做出的不确定性判断。悬疑新闻的内容特征也主要表现为记者基于一部分真实事实而做出未来可能的判断,但是,信息的价值在于减少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而不是相反,新闻尤其如此。因此,悬疑新闻的理念本身就违背了信息的本质,也就很难说这类报道属于新闻范畴。
一些支持者认为,悬疑新闻将因为及时跟踪报道可以对之前不准确的判断进行后续的纠错,似乎这样就万事大吉了,以致又生出所谓“纠错式新闻”(指对已有的虚假新闻进行事实“澄清、纠正”的报道)一说,也很值得商榷。前面提到,真实性高于时效性,而寄望于后续报道来纠错,实在是危险的想法,这不仅没有鼓励记者以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去努力核实事实,而且可能怂恿了虚假报道。
4、消息来源无法迅速核实、事实演变尚未定论。既要抢新闻的第一落点,又受到信源或事实待发展的限制,似乎只有写“悬疑新闻”了吧?可是,许多悬疑新闻是记者不愿意多花精力或根本没有核实信源,或者道听途说,或者干脆从网上非正式渠道拷贝复制他人内容。
显然,客观报道不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这种纯粹的反映,流于表面客观,不讲真凭实据来写,天下将为之大乱。美联社对“匿名信息源”的使用规定之一是信息源必须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而记者的任务就是要证实或证伪信源。如此,有些悬疑报道实在是因为捕风捉影,做贼心虚,担心将来因报道失实惹祸上身,只好写个“传”,弄个“或”,以免其责。
5、“悬疑新闻”的操作是一把双刃剑。有些人,但凡谈到棘手或复杂的事物时必言称“双刃剑”,好像用了这个词就可以对复杂事物来个“一言以蔽之”。怪就怪在,既然知道悬疑新闻是双刃剑,何必又要冒着于人于己都有50%的危险把玩呢?侥幸心理?笔者以为,对悬而未决的事情其原则应该是能不报道就不报道。
6、“悬疑新闻”是新闻定义外延的再次扩张。诚然,社会在变化,受众心理和需求在变化,对什么是“新闻”完全可以质疑,权威定义也可以修正完善。但新闻总归要是真实的,这个共识仍然坚不可摧。所以,“悬疑新闻”的提法实在危险,可能误导形成一些错误的新闻观念。
有人搬出了名言“存在即合理”,认为既然老百姓喜欢先睹为快,新闻界何乐而不为呢?然而事实上,没有人拿出实证数据来证明人们的确喜欢这样先睹为快的悬疑新闻。凡事打着“受众是上帝”的旗号,实在是一种“无为”思想,或者说是新闻界的懒人思维。
所谓“悬疑新闻”暴露了当今新闻界的价值观念问题:一是“抢先第一、真实第二”,为时效牺牲了真实;二是懒,工作作风不踏实;三是搞“新闻赌博”,过分玩独家;四是猎奇本能,甚至是“唯恐天下不乱”,认为越惊爆越能打动眼球市场;最后是有缺陷的“受众本位”思想,完全迎合受众,表面上一切以受众利益至上,实际上媒体的经济逻辑隐藏其后,最终又损害了公共利益。总之,悬疑新闻,包括“纠错式新闻”,既在理论上很难立足,在实践中又贻害多多。■
参考文献
[1]陈纪蔚,“悬疑新闻”还算新近发生的事实吗[J].新闻实践,2009.3
[2]魏永刚,“或”字何以成新闻——关于“悬疑新闻”的思考[J].新闻实践,2009.3
[3] 刘敬涛,解剖一则“悬疑新闻”文本——对“范跑跑事件”报道的分析[J].新闻实践,2009.3
(作者:王军艳 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系2008级硕士研究生;郑智斌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姚少宝 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