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的诚信缺失与社会诚信建设
2009-04-29李更生
李更生
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崇尚的一种美德。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并没有跟牟利等经济行为相联系。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作用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经济中人或由人构成的组织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越需要以诚信为依据。良好的社会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
一、经济学视角下诚信缺失的理论分析
(一)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诚信缺失的主体动因
市场经济理论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在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基本假定前提下,市场主体的所有行为都受效用驱使,即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是一种效用最大化行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场中容易进行“逆向选择”或冒“道德风险”,失信者通过自己的失信行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经济利益。在法制经济环境中,失信者明知失信行为不被允许和会招致惩罚,但由于心存侥幸,失信行为可能不被发现而逃脱惩罚,或者从短期的选择来看,失信带来的经济利益远大于惩罚导致的损失;或者从长远来看,失信带来的经济利益远大于诚信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三种原因相互作用,兼而有之。一旦某个市场主体意识到上述现象存在,或者从现实经济生活中体会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失信行为便不可避免。
(二)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是诚信缺失的外因条件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微观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质量等方面不一样,部分人所掌握的信息总比另一部分人多。信息不对称的产生主要由于不同的经济个体获得的信息不同所致,而不同信息的获取叉与他们各自获取信息的能力有关,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经济个体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对称性。
对于企业来说,当他们缺乏有关市场信息时,就不知在何时、何地提供多少数量的产品才恰好满足市场需求或为市场所接受,这样,就不会将资源配制到效率最高的地方;广大消费者需要消费众多品种,必然存在信息收集和鉴别的规模不经济。而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往往企图通过设置信息障碍维护差别价格和垄断价格。因此,消费者无法完全了解所购买的产品质量如何、价格是否公道,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到期履行等,从而,他们很难达到既定收入下的最大满足,这时,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容易选择违约。
对于政府来说,它是公众的政治代理人,公众则是政治委托人。信息不对称导致政治委托人的信息缺失,给政治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产生以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从而出现了代理风险。政府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众的利益,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性,又为政府蒙蔽公众,逃避行政监督提供了可能性。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使政府官员易于暗箱操作,权力有了寻租的空间。政府常常拥有一些公民所不知道的信息,一些政府官员凭借其拥有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特殊地位,拒绝政务公开,不愿接受公众监督,有意使公众陷入“无知”状态,以便更好的谋求私利。另一方面,委托人的组织松散也难以对代理人是否遵守诚信原则形成有效制约力量。这两种情况都可能使政府背弃公众利益,导致政治委托人风险成本增加,引发信任危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要解决失信问题就必须增加企业或个人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健全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信息披露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三)利益博弈类型的差别是诚信缺失的内在机理
博弈论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根据双方的信息获得不同,博弈论可以分为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博弈,也可以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博弈论的基本思想是一种建立在纳什均衡基础上的均衡概念,其基本思路都是通过逐步剔除不合理均衡而得到更为精确和合理的均衡。所谓纳什均衡,是指博弈中在其他局中人的策略选择既定的前提下,每个局中人都会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所有局中人的最优策略组合即为纳什均衡。
通过上面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分析,市场交易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信息优势方的道德风险行为,信息劣势方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尽可能的实现最大化,会采取措施来限制信息优势方的行为。而信息优势方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自身的利益尽可能不受到损失,这就会在交易主体之间出现博弈现象。根据交易主体之间博弈的次数,可以分为一次博弈和重复博弈。从短期来看,交易双方进行的是一次博弈,博弈中局中人对自己与其他局中人的策略都有充分的了解,行动同时进行,但是每个局中人不能观察到其他局中人的行动,因此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从长期来看,交易双方进行的是重复博弈,每个博弈局势彼此独立,一个阶段的博弈结果不会改变其他阶段的博弈局势,所有局中人能够观测并记忆以往所有的博弈历史。同时博弈的最终结果是要实现双方的共赢,也就是说,要实现市场交易主体的效益最大化。
博弈论研究结果表明,交易双方之间的博弈次数取决于它们之间交往的次数,在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如果进行长期博弈,只要博弈的次数足够多,则交易双方之间的失信行为就会得到控制,如果交易主体进行短期博弈而缺乏长期博弈,那么就会产生失信行为,在此过程中,就要选择合理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一方的惩戒,提高失信的成本,加大对违信失约的经济惩治,建立健全长效诚信激励约束机制,使进行短期博弈的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因此博取的收益,才可能使交易双方进行长期博弈,减少的失信行为,从而使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四)交易成本是诚信缺失是否发生外在调节
交易成本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交易成本,简单地讲就是指人们完成一笔交易所付出的货币、时间、精力和体力等各种成本。根据一桩交易由内部完成和由外部完成所产生成本的不同,可以把交易成本分为内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
如果企业交易的外部交易成本大于内部交易成本。则企业应该选择“以企业代替市场”的方式来节省资源,使交易成本更低;相反,如果其内部交易成本大于外部交易成本,则企业应该选择“用市场来代替企业”的方法来使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成本论认为若失信行为不能够产生足够的经济损失,失信行为就会继续下去湘反,如果失信的成本大于失信产生的收益,则失信行为将因失去利益驱动而减少甚至消失。可见,要减少失信行为、创造良好信用环境,就要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使失信招致的损失大于失信取得的收益。同时,信用交易双方需要相互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他们可以选择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给一个可信的信用服务机构来完成。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他们都必须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
一般而言,自己完成比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完成所发生的交易成本高。因此。交易方会更多地选择委托信用服务机构的方式,这就推动了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行业的发展。
二、诚信缺失的制度分析
(一)体制转轨期的制度供给不足
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渐进式的改革策略使计划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长期并存,而双重体制的Jf存和磨擦极易造成制度和政策上的漏洞或真空,导致市场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
对政府来说,在处理某些经济问题时,政府会发现并无现存的制度或规则可参考,行动时的主观任意性增大,甚至对同一经济问题做出完全不一样的决策,从而产生政府被动失信行为。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腐败惩罚成本大大小于腐败收益,政府成员很容易走向腐败,政府成员腐败机会主义盛行,这时政府被动失信行为转变为主动失信行为,即利用我国现有外在制度的漏洞谋求不iE当的利益,产生主动寻租行为。
对企业而言,在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政府逐步退出直接管理的角色,由企业自主经营,由于内在制度约束力弱、外在制度没有建立或健全,企业在做出试探性的违信机会主义行动后,发现惩罚成本很低或没有,惩罚成本大大低于其机会主义行动的收益,所以企业会采取进一步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效仿机制作用下,差品市场形成,市场中到处都是违信的企业,真正信誉好的企业变得越来越难以生存,形成一种守信吃亏,不守信受益的反常现象。
关于个人信用。诚信作为一种传统道德规范深入人心。在古代,由于通讯和交通条件的落后,人们一般局限于一个封闭的小区域或群体交往,区域或群体内的权威或其他人会对违信行为使用内部惩罚机制。在当代交通条件的改善使人们的交往日趋开放。在这种开放的群体中,内部惩罚机制很明显不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必须依靠外在制度提高违信人的违信成本,以约束人们的败德行为。
(二)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
市场主体诚信的基础在于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备,财产的“公平、透明、自由交换与分配及自主契约”是实现并充分体现竞争与诚信原则的主要形式。产权是诚信的基础。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使得人们自觉地去遵守诚信原则。在私有产权制度下,个人拥有财产的排他性及所有者对其自由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当产权不清晰或保护不充分时,人们则可能选择要么以权利优势去侵占他人的财产(如吞占公物),要么用行贿来消除各方的威胁(如寻租)。这些行为的出现必然导致诚信成本的上升。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是市场主体诚信缺失的制度根源。
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所有权,而它们同属于一个最终所有者一国家。因此,它们之间的交易只能是“同一个所有者的内部交易”,它们之问的信用关系,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它们之间根本不会区分为真正的“债权人”与真正的“债务人”。这就自然埋下了破坏社会信用秩序的制度根源。
市场经济有着对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最为强烈的需求,为此就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有关权利规范和保护的体系,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给予法律保护。这是建立我国企业诚信原则的最基础性制度。
(三)法律法规监督制度的不健全
法律制度是通过界定人们的利益、权限和责任及事后仲裁和惩罚机制的设立,来实现社会诚信的供给。在契约社会,尽管经济生活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但信用制度使外部性、风险性和交易成本所引起的收入潜在的增加内在化,人们失信的动机大为降低,守信用的动机得到激励。一旦缺乏监管,人们的机会主义就会占据上风,违约的行为就在所难免,毕竟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违约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相比之下违约的收益更大一些。
中国自秦以来,就缺乏法制传统,人治重于法制,社会与经济运行缺乏法律系统的支撑。改革开放以来,虽作了众多完善工作,但与迅速发展的市场要求比,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一是立法不够完善,还有很多急需健全的地方。如对于契约关系的维护、对于契约双方权益的保护都不够。有关诚信规范的法律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尚未形成有效的保障诚信的法律体系,有的还相互矛盾或抵触,给不守信的经济主体以可乘之机。有些法律法规制度尚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二是执法不够严厉。对于不遵守诚信规范的企业、个人,对于假冒伪劣、拖欠赖账等失信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大。
三、基于经济学分析下的社会诚信建设
(一)加强诚信教育,形成诚信文化,营造社会诚信氛围
要加快建立诚信教育机制。首先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大力倡导“明礼诚信”,增强全社会遵守信用规则的自觉性。其次,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重视大众媒体、文学作品、舆论宣传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作用,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第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强化产权保护。诚信是产权主体对市场的一种承诺,明晰产权是企业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只有确保产权的所有者在位,使其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信誉价值的索取者,同时也是失信行为的相应职责的承担者,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诚信缺失行为,使守信成为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
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增大失信成本。失信成本低,是失信现象比较普遍的原因之一,它与国家法律建设水平、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大小有关。因此,必须加以惩处,加大惩罚力度。使“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以倡导社会信用。我国目前的失信惩治办法,散见于一些法规政策中,但还未形成体系,因此,必须尽快制订一整套失信惩治制度,并严格规范地实行。
(三)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服务机制
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在诚信体系建设中要不断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要加快资信中介机构建设。坚决排斥政府直接控制资信中介机构行为,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资信机构的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济效益会使信用信息搜集成本降低,从而也就降低社会交易的总成本。找资信中介机构购买信用信息,成本肯定低于自己行动的信息搜集成本,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并对信用信息进行公开。要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诚信信息公示网络,使企业的诚信能力与诚信行为信息高度公开,以保证交易双方对彼此的诚信有一个准确的预期,进而保证交易的安全。
(四)强化监督管理,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导向
提高市场整体的诚信度,必须进一步形成对市场行为的监督体系。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给失信行为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监督约束机制,如企业决策与经营之间,财物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等,使任何不守信行为都受到多重制约。充分发挥会计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会计审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传递机制,增强市场行为的透明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制度,理顺监管程序,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同时建立起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