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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淮预提盐引案”略论

2009-04-29余清清

盐业史研究 2009年2期

余清清

摘要乾隆三十三年的两淮预提盐引案,是涉及两淮盐政、盐运使与两淮盐商没有将预提盐引支付的银两上缴国库的事件。史学界普遍认为此案是乾隆中期的特大贪污案件,是两淮盐官与两淮盐商相互勾结贪污的产物,这个案件揭露出清乾隆时期盐务腐败、官商勾结、贿赂成风。但实则不然,争夺地方盐政的控制权,才是这次案件爆发的真正目的。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分析,可以了解乾隆在执政中期对两淮盐务的管理状况。笔者重点从审理过程人手进行分析,进而发现乾隆重点审查的是两淮盐官,对两淮盐商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政策,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乾隆皇帝以及中央政权与盐商之间存在的无法割舍的经济联系以及两淮盐商在两淮地区的重要地位。但此案后,中央并没有完全控制地方盐政。两淮盐务也逐渐衰败。

关键词两淮预提盐引案;两淮盐商;两淮盐官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09)02-0030-08

乾隆三十三年发生的两淮预提盐引案,是涉及两淮盐政、盐运使与两淮盐商没有将预提盐引支付的银两上缴国库的事件。对于此案性质的判定,史学界普遍认为它是乾隆中期的特大贪污案件,是两淮盐官与两淮盐商相互勾结贪污的产物,这个案件揭露出清乾隆时期盐务腐败、官商勾结、贿赂成风。也有学者认为,此案纯属冤枉,实质是乾隆担心中央权力被盐官架空,惩罚盐官的一种方法。在分析案件时,以往研究多关注案件审理的结果,仅从案件涉及的金额有一千余万两来判定这是一个特大经济贪污案件,而没有对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深究,也没有将此案件放在乾隆中期这个大背景下进行分析。笔者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仔细分析,发现这一案件并非如此简单,而是存在若干可疑之处,这些可疑之处可能使我们触及到乾隆在其执政中期对两淮盐务状况处理的某种矛盾与困境。

一、两淮预提盐引案的由来

关于两淮预提盐引案的由来,《清通鉴》曰:“两淮盐区正式预提盐引始于乾隆十一年,系因淮盐行销地区人口繁滋,需盐增加,淮盐额引当年缴银一两五钱余,较正引盐课多获利约银二两。嗣后乾隆帝屡举南巡,两淮盐商迎跸,治扬州等处行宫,极尽奢华,迨车驾临幸,辄留数日乃去,而商人所费不赀。又频岁上贡及帮贴历任盐政等进贡,亦踵事增华,商人难堪其累。遂以预提盐引所得余利为公使钱,以为办差、办贡之用,而事皆未报部。至是,新任两淮盐政尤拔世发其弊。”乾隆帝即命军机大臣检查户部档案,经查并无造报预提盐引所课之税派项用数文册。而自乾隆十一年开始预提盐引,每年提引二十到四十万不等,若以每引课税三两计算,二十年来所征税银应有千余万两。乾隆帝以历任两淮盐政未向户部报明收支情况,显有蒙混不清,私行侵蚀情弊,即命传谕江苏巡抚彰宝速往扬州,会同尤拔世详悉清查,务求水落石出。

《清通鉴》认为,整个案件是因为商人以预提盐引所得余利为公使钱,以为办差、办贡之用,而盐政没有将余利钱的使用报户部才引起的,并没有承认这是一个贪污案件。揭发者尤拔世只是将盐务的弊端报告而已,并没有其他的用心。《清稗类钞》也认为,正是由于“风闻盐商积弊,居奇所贿未遂”,才导致了整个案件的发生。整个案件的发生都是一种巧合,并没有更深的用意。

事情真是如此吗?两淮预提盐引案涉及的时间是乾隆十一年到乾隆三十三年,中间相隔了二十二年,经历了几任盐政与盐运使。为什么惟独到了乾隆三十三年,才被新上任的尤拔世揭发出来呢?其原因在于前几任盐政更多的是地方权益保护者,尤拔世则是中央权益的代言人。

在乾隆时期,尤拔世多以朝廷代言人形象出现在地方行政中。如乾隆二十一年,他被乾隆帝派往九江关监督办理窑务,外派的任务就是代表朝廷督察前监督唐英任内,长期“变价银两不能年清年款”、“迟误钱粮”、征存税项等不明之事。经过数月查明,九月初尤拔世即上奏折禀明这件事情的原委,提出方案,恳请朝廷处理。可见,乾隆时期的尤拔世由于具有丰富的与地方斗争经验,再加上乾隆帝的赏识,在中央治理两淮盐政的大背景下。他出任两淮盐政也就是中央加强地方控制很自然的一步结果。因此《清通鉴》、《清稗类钞》中所言的余利钱的使用没有报户部,“风闻盐商积弊,居奇所贿未遂”等原因仅仅是中央权利欲控制两淮盐政的一个引子而已。

二、对案件本身的分析

这个案件之所以会成为乾隆年间的一个大案,是由两淮盐务的重要性和案件涉及到人员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

首先,从两淮盐业在国家经济上的重要性来看。清代两淮盐业经济更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盐业可以为国家提供巨额税收。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三块:田赋、盐税和关税。两淮盐场是全国最大的盐场,额征盐课几乎占全国盐课总量的一半。当时全国地丁收入约2600万两,最盛时3300万两,盐课数约占二分之一。不仅如此,国家每有重大军事行动,或天灾年荒,或河防工需,或巡幸典庆,盐商就捐输报效。两淮盐商捐输额高达3826.6万两。即如果两淮盐务出现了严重弊端,乾隆年间的税收就很难得到保证,整个国家的运转将会出现不稳定的状况。

其次,这个案件涉及到两淮盐商、两淮盐官和中央三方面的重要人员。

两淮盐商是乾隆中期最有实力的商帮,对整个国家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两淮盐商富可敌国,他们靠朝廷的宠惠和地方官府的庇护,成了中国社会最为显赫的阶层。他们是清廷财政的支持者,地域经济的操纵者,也是地方事业的倡办者。如案件的主要人物江春,“少攻制举业,乾隆辛酉(1741)乡闱以兼经呈荐,因额溢见遗,遂弃帖括经商扬州。练达明敏,熟悉盐法,司鹾政者咸引重,推为总商。才略雄骏,举重若轻,四十馀年,规划深远。高宗六巡江南,春扫除宿戒,懋著劳绩,自锡加级外,拜恩优渥,不可殚述。曾赏借帑金三十万两,为盐商之冠,时谓‘以布衣上交天子。”可见,以江春为代表的两淮盐商是—个财富过人,权势倾天的特殊的地方利益集团。

案件涉及的两淮盐务官员也有特殊的背景。如:高恒,“字立斋,满洲镶黄旗人,大学士高斌子也。乾隆初,以荫生授户部主事,再迁郎中。出监山海关、淮安、张家口榷税,署长芦盐政、天津总兵。二十二年,授两淮盐政。”可见,高恒有着良好的出身背景。另外,高恒的家族也与皇族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皇室的外戚。如“方上诛高恒,大学士傅恒从容言乞推慧贤皇贵妃恩,贷其死,上日:‘如皇后兄弟犯法,当奈何?傅恒战栗不敢言。至是,谕日:‘高朴贪婪无忌,罔顾法纪,较其父高恒尤甚,不能念为慧贤皇贵妃侄,而稍矜宥也。”卢见曾,“字抱孙,山东德州人。康熙六十年进士,历任知县、知府,乾隆元年擢两淮盐运使”。他与大学士纪晓岚有姻亲关系,与金农、沈大成等人也有很深的私交。可见,中央对于两淮盐务官员的任命是谨慎的,

通常会挑选有资力和良好出身背景的官员来担任。在一定程度上,这些两淮盐务官员本身也与中央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另外,案件中直接涉及的中央大员也不在少数。如刑部郎中王昶、内阁中书赵文哲、徐步云等人以私自送信与卢见曾皆获严谴。大学士纪晓岚也因此事而受牵连。

可见,本案所涉及到的人物包括了地方和中央的重要人物,并且这些人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案件本身是发生在两淮地区的,但是由于两淮盐务的重要性与案件所涉及到的人员的特殊性,使得这个案件不再局限为一个地方案件,而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案件,成为乾隆朝三大案之一。

三、案件的审理过程

整个案件按照时间可分为两部分,每个阶段乾隆皇帝表现出来的态度也是不同的。

(一)六月份

在六月二十五日,江苏巡抚彰宝呈上了第一份奏折称:“会同尤拔世查办预提纲引,……查历年提引,各商共获余利银一千九十余万两。”并称:“乃竟隐匿不报,前盐政等居心实不可问。……惟是预提引张银两,一切俱系总商经手,因传唤总商详讯,并令其开出清单。”于是便得到了以下供词:“据称历年办贡及预备差务,共用过银四百六十万两,尚有各商未缴余利银六百数十万两。”通过对盐商的复审,总商黄源德、江广达等又供称:“据辛巳纲(乾隆二十六年)两次交过高盐政(高恒)银八万五千九百余两。丙戌纲(乾隆三十一年)又送银四万两。乙酉纲(乾隆三十年)又送银一万两。均系管事人顾蓼怀经手收进。”“又自乾隆十四年起,代吉盐政(吉庆)办贡物,共垫银三千余两。”“又二十一年,代普盐政(普福)办如意银三百二十两。”

皇帝就第一份奏折批示:“著传谕彰宝等,即速按款查究。除折内所称纲引应交官帑,各商未缴六百数十余万两,并该商等代盐政等一切冒滥支销应行追出归公之项,自应按数查办外,至历任盐政等如此任意侵肥,审明有应著追之项,如力不能完,亦应于商人等名下按数分赔。再该盐政等在任日久,其中必有留寄两淮等处,令商人生息渔利情事。该商等即应一一供明,和盘托出。如此时稍有含糊,将来一经发觉,亦惟该商等是问。并著彰宝晓谕各该商。”接着,乾隆皇帝传谕:将原授给六大总商的职衔尽行革去。

就六月二十五日的奏折来看,乾隆皇帝对盐商的态度是很强硬的,认定他们负有重大的责任。首先是盐商们越权了,做了盐政应该做的预,备差务的事情。其次,在具体执行时,他们存在着冒滥支销的行为。最后,两淮盐商对历任盐政侵肥行为也负有间接的责任,并与盐政之间存在着金钱的联系。

乾隆皇帝对盐官的态度更为强硬。一开始就将盐官的罪名定性为“侵肥”,并且在“侵肥”前面加上了“如此任意”这四个字,说明乾隆皇帝对盐政的行为深感气愤与震惊。所以才会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开始推测盐官们的其他罪行即“令商人生息渔种情事”,一定要对盐政彻查到底。

但对二者之间的强硬态度又是不同的,乾隆皇帝对两淮盐商主要是在金钱方面的强硬,要求盐商补交所有的银两与承担盐政所侵肥的银两,并且主动配合积极交代盐官“侵肥事实”。可见,从一开始,乾隆皇帝对两淮盐商的惩罚就限定在金钱方面,并且将两淮盐商作为“从犯”来对待,要求其积极地揭发“主犯盐政”的罪行。而对盐政的强硬态度则是超越了金钱的范围,不仅对其侵肥的事情彻查,还要对“令商人生息渔利”的事情彻底调查。

六月二十六日,乾隆对两淮盐商的态度则有了明显的变化。“惟是两淮盐务关系数省民食。现在各商俱有应行质讯之处,若因此稍有推诿观望,致运盐觞或有壅滞,则是有心贻误,惟恐众商等不能任其咎,尤拔世即悉心筹划并明切传谕。”从这份谕旨来看,乾隆皇帝对两淮盐商的态度显然缓和了很多,担心两淮盐商因为自己太过严厉的态度耽误两淮盐务。从时间上来看,乾隆皇帝选择在第二天就立刻发出这道上谕,足可以证明其对两淮盐商的重视程度,更可以表明对两淮盐商则是宽大处理,区别对待的。所以,在案件的初期,乾隆皇帝就表明了对盐商轻、盐官重的相反态度。至于盐商和盐官的关系,乾隆皇帝也认定存在着官商勾结,共同侵肥的关系。

(二)七月一九月份

案件在这三个月的审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进行,一是从顾蓼怀那里严加审问,得到高恒侵肥的有关证据。二是对盐商进行审问,得到其他盐官侵肥的有关证据。

第一部分:关于对顾蓼怀的审问:

乾隆三十三年七月癸巳日记载,顾蓼怀最初在扬州的供词是:“自乾隆二十三年起,陆续收过黄源德等五商银四万八千两;又收洪充实银三万两。”“三十年收汪启源银一万两”。“二十五年又收黄源德等五商银七万一千余两。”

供词证明了两淮盐官收受了大量银两,但顾蓼怀并没有将脏银的用途说清楚,这就为他自己留了后路。顾蓼怀被提到北京后,即将供词全部推翻。“据顾蓼怀经手银十五万余两,俱悉代商人置办物件,并无交与高恒收受情节,与扬州所取证供全不相符。诘其因何供词互异情由,则称在扬州时,承审之扬州府知府不准说是代办物件,勒令供称缴进高恒署内。”为此,扬州官员和盐商江广达到北京对质,从而又得到另一份供词:“缘顾蓼怀初到扬州时,因无高恒所质,即妄供交高恒收受;即至进京,又以无商人可质,即称系商人托令办物。其实顾蓼怀经手之十五万两,系高恒托令向商支银制办物件,并非高恒尽行侵用,亦非商人托令代办。”。显然,在顾蓼怀、高恒处,案件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第二部分:关于对盐商的调查

七月十一日:乾隆皇帝付出上谕:“即传集各商总,切实讯问,令将普福任内各次提纲如何散给商众,……若各商代为隐饰,别经发觉,则伊等获罪更重矣。”七月十六日,彰宝上奏称:“各总商因各盐政将引张多多赏给所得余利,独多乐于代办古玩器物,以酬加赏引张之惠。”

根据这两份奏折来看,两淮盐商是在为盐官开脱罪名。他们也认为盐官没有侵肥,也承认了自己浮开银的罪名,所以导致了一些余利银的侵吞,并称“并无将余利又还普盐政之事”。另外,盐商也未供出高恒等人“留寄两淮”的罪行。

乾隆皇帝对此深表不满,下诏:“著传谕彰宝等,即提各商到案,详悉开导,逐层研诘,务令供吐实情,水落石出,不得任其含混抵饰。如各商执迷不悟,其事岂能终不败露?将来别经发觉,则是各商自取重罪,即该抚等亦不能辞其咎乎也。……所有此项无著银两,将来无可追抵,仍应于该商名下追还。同一应行人官之项,何必为普福狡展隐匿,甘心代人任过耶?各商等前于屡次南巡,承办陈设诸事,彼时因念伊等出力急公,故稠叠厚加恩赍。……(今)朕从宽不加伊等罪谴,已属逾格施恩。今止令其归还款项,于情理应属当然,而众力亦非不给。可将此剀切谕商众知之。”

可见,乾隆皇帝进一步明确地将盐商和盐官分开来处理。两淮盐商的身份由被调查入转换成了重要证人。乾隆皇帝对盐商采取了“动之以情,晓之

以理”的政策,要将盐商和盐官的共同联盟瓦解,将盐商拉到乾隆皇帝这一边来,共同惩治盐官。中央要将两淮盐务弊端—查到底的决心是一目了然。

调查的最终结论是:“原任盐政高恒、普福以侵蚀盐引余息,并受盐商金,拟斩侯。为高恒置办贡物之商人顾蓼怀拟绞侯。”前任盐运使卢见曾被判处死刑。历任盐运使被受到牵连的有河南布政使何谓,江苏淮徐道吴嗣爵均被降三级调用。已经解任之运使赵之壁被革职。前任总督尹继善,交部严加议处。刑部郎中王昶、内阁中书赵文哲、徐步云因私行送信与见曾,获厉谴。就连大学士纪晓岚也牵连责戌。

盐商们除了承担自己应该付的那些银两,还被迫承担涉案的两淮盐官的一些缴纳银。因为高恒、普福名下无可追抵之项,所以均着落总商名下赔完,通共计应追缴银一千一十四万一千七百六十九两六钱。所有盐商交给盐政置办物件的银两都被定性为“有意结纳,于中取利,以至浪费无节”。

整个案件到此也就结束了,盐商和盐官的最后命运也是不同的,盐商除了要在本年先补交一百二十七万余两,其余分九年按限追缴之外,还要每年比以往要多付一百多万两。高恒、普福等不仅没收家产,还丢掉性命,对两淮盐官而言,这种惩罚是最严厉的。

四、原因分析

同样是被告,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的最后命运却有天壤之别,为什么乾隆皇帝会采取两种不同的手段呢?以乾隆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权与地方盐商之间存在无法割舍的经济联系,再加上盐商在扬州的地位和巨大的影响力是促使乾隆皇帝采取不同措施的主要原因。

首先,两淮盐商是清政府经济收入和皇家花费的一大支柱。以乾隆三十三年为界,在此之前两淮盐商共捐输972万余两,之后两淮盐商捐输的数额达到1900万余两,总共多达2872万余两。捐输的大部分银两主要花费在军费和备乾隆皇帝私用上。具体如下:

从上表可见,军费和备皇家花费的金额达到了2437万两,占到了所有捐输的85%左右。可以这么认为,两淮盐商是乾隆皇帝国库的一个重要的来源。军费和皇家花费中很大一部分都依赖盐商的捐输。因此在公在私,两淮盐商都是乾隆皇帝另一个重要的“国库”。此外,除了为乾隆皇帝提供大量的银两外,两淮盐商还充当了乾隆皇帝的“经济投资人”的角色。康熙时期,内务府每年会向盐商贷银数百万两,作为盐商运盐的周转资本,然后再收取一定的利息。到了乾隆年间,这种借贷成了一种名义上的借贷。乾隆皇帝直接将捐输之款交给盐商“生息”,做无本的生意。而盐商实际上要多付出利息钱。

两淮盐商与乾隆皇帝有着经济上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性就使得乾隆皇帝不可能去判处两淮盐商的死刑,也不会将盐商的专卖权取消并将他们的家产充公,或者再重新挑选新的人选来从事盐务。因为至少这些两淮盐商们还是很懂得“讨好”乾隆皇帝的,是乾隆皇帝重要的经济利益伙伴,而且乾隆皇帝也需要这种“讨好”。

其次,两淮盐商与中央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处分过重,会牵扯到整个朝局的稳定。如在乾隆三十年,曾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太监张凤潜逃至扬州,最后却被江广达所拿获。而内务府各衙门严缉累月竟不能获,居然还让张凤逃到了扬州(8月初8日)。这更证明两淮盐商与中央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又者,刑部郎中王昶、内阁中书赵文哲、徐步云、大学士纪晓岚等人的卷入也都证明了两淮盐商与中央官员之间密切的关系。

再次,两淮盐商在扬州也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是保持地方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集团。两淮盐商在救灾赈济活动和社会福利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他们遭受金钱以外的过重惩罚,就会导致两淮地区的动荡。

两淮盐商在两淮地区积极从事救灾赈济活动,为地方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嘉庆《两淮盐法志》记载,笔者做了以下整理:

清代两淮盐运使衙门经费内有“淮南杂项”一款,乾隆三十三年核定为一百零九万五千余两,乾隆五十一年核减为一百零六万两。这笔款项支出中有救生红船工食,拨补书院、育婴、普济等堂经费。在经费有一定保障以及盐商的支持下,在两淮盐区淮南、淮北较为普遍地建立起育婴堂、普济堂、救生船,另外还建有收养所、药局等机构。除此之外,盐商还对淮南北城市的街道、桥梁、沟渠、水井等也常出资新建或改建。

综上所述,两淮盐商对中央财政的重大影响、与中央官员的密切关系、在两淮地区的重要影响力是促使乾隆皇帝对两淮盐商采取妥协态度的重要原因。

五、案件对两淮盐务的影响

案件以中央胜利而结束,乾隆帝成功地瓦解了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的联盟,惩治了贪官。预提盐引的银两均列入国库,为国库充实了银两,控制了两淮盐政。乾隆皇帝开始重新规划两淮盐务,治理其弊端。乾隆三十四年冬,江苏巡抚彰宝、两淮盐政尤拔世遵旨议奏两淮盐政办贡章程。两淮盐政办理贡物向外支银四万八千两内动用一万二千两,每年向内务府办造册报销,然此区区小数自然不敷常贡之用,故历任盐政亦未曾造报。审理两淮提引案中,彰宝等奏称,每年办贡约需银五、六、七万不等,自十一年(1746)至三十二年(1767)约用银一百十余万两。乾隆帝遂命妥定章程。彰宝、尤拔世建议外支银应全用于办贡,另外裁革陋规银一万七千四百余两,每年共有六万五千四百余两作为办理常贡和奉特旨交办各物件之用。凡有应办事件,盐政不得与商人直接交涉。下军机大臣议行。但是乾隆皇帝的目的并没有达到。盐商所偷漏的一千余万两盐课,乾隆皇帝没有完全收回。嗣后于三十五年(1770)、三十六年(1771)、四十六年(1781)一再展限;四十七年(1782)已完至第十三限时,奉旨豁免二百万两;四十九年(1784)南巡时又将尚余银一百六十三万余两豁免。

其次,乾隆中期以后,各省商告疲。而两淮的盐业也开始衰败。自乾隆初年起,由于额引畅销,向于正引之外预提下纲目二十万至四十万。但自四十六年预提壬寅纲之后,至是四年未经两淮盐政奏请预提。这样一来,国库又少了一笔支出。两淮盐商开始衰落,总商江广达的家产亦日渐消乏。乾隆三十六年,乾隆帝曾赏借江广达三十万以资营运。

六、结论

概言之,两淮预提盐引案是在中央治理两淮盐务的大背景下发生的,是中央加强两淮盐政控制的一个导火线。乾隆皇帝审理此案时,注意将两淮盐官与两淮盐商区别对待,将整治的重心放在了打击两淮盐官上,通过削弱两淮盐官的力量,从而达到中央对两淮地方盐务展开有效控制的目的。对待两淮盐商,他则采取了宽容的政策。两淮盐商与乾隆皇帝之间密切的经济联系以及两淮盐商在两淮地方事务上重要的影响力是促成乾隆皇帝采取此政策的主要原因。乾隆皇帝并不想要过分的打击两淮盐商。而是希望加强自己对两淮盐商的控制力,从而保持中央和两淮地方经济的稳定。乾隆皇帝在处理两淮盐务时,试图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掌控两淮盐务,尽量缓和与两淮盐商的关系,使得两淮盐商积极为中央效力。而两淮盐商也由于中央政府的庇护,在这次政治风波中生存了下来。但是,他们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不得不积极捐出更多的银两来维护这种政治关系。结果是,双方都增加了负担。在没有制度化的保证下,两淮盐商摆脱不了衰落的命运,而乾隆皇帝也无法保证两淮盐务正常有效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