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领导签订的劳务合同还有效吗 等
2009-04-29任新民李文成等
任新民 李文成等
编辑同志:
去年6月,我根据县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与乡卫生院签订了1年半的劳务合同,但是该合同只履行了10个月,原任院长调走后,新任院长就单方面终止了合同。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宁夏中卫县:任新民
任新民同志: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所以,你如果没有劳动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新任院长单方面终止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办理。
这样的强制保险合法吗
晓强
编辑同志:
我们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检车手续时,要求司机必须先办一份保险,否则不予办证。据我们了解,该部门与保险公司签有协议,每协办一份保险,给予回扣若干。请问,他们这种强制保险的行为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黑龙江:晓强
晓强同志:
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1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见,自愿互利是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你们当地交管部门的这种作法,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提供出必须参加保险的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如果他们提供不出依据,或者提供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这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他们的不合法要求。如果他们因此而不予办证,你们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处理。
750004宁夏银川市民生巷35号市律师协会李文成
无偿帮工受伤该谁管
林全兴周玉文
编辑同志:
2008年5月9日是我父亲66岁生日,我在家中办了10桌酒席庆贺。在置办酒席过程中,邻居赵某主动前来帮厨师做洗菜、切菜等活计。因赵某是边听音乐边干活,手脚忙乱不小心踩翻了厨师放在一旁的油锅,右脚被严重烫伤。赵某为治疗烫伤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4500余元。在赵某受伤后,我给了他500元钱和200余元的营养品以表示慰问。但赵某在烫伤痊愈后却要求我赔偿他4500元的医疗费。请问,赵某虽然是给我帮忙,但因他自己不注意造成损害就该我担责吗?
林全兴
林全兴同志:
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因义务帮工致害的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者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对于帮工人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自身损害或致他人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因义务帮工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对这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解释》第2条第2款又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赵某在帮工过程中边听音乐边干活,手忙脚乱不小心踩翻油锅被烫伤,是可以认为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是有重大过失的,因此可以减轻你的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你还是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