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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各种词义现象情况浅析

2009-04-29马景仑

关键词:尔雅谓之词义

马景仑

[摘要]《广雅疏证》以“凡”语所说明的各种词义现象情况,包括七个方面,即:说明词的含义、说明词义引申现象、说明正反同词现象、说明两个词的含义相近、说明《广雅》和《说文》某些词义训释的理由、说明具有某种特征之物皆有某种含义、说明在散文对文情况下词义范围的变化。

[关键词]《广雅疏证》;“凡”语;词义现象

[中图分类号]H1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09)06—0088—04

词义是以词的语音形式所固定下来的、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概括反映和主观评价,以及词在特定的使用范围中所产生的意义。词的意义内容包括概念意义(又叫“所指意义”、“理性意义”)和附加意义,前者主要指词义的范围、程度、性质、特征,后者主要指词义的感情色彩、语体风格和社会文化意义。

词义现象是语言中十分复杂的现象,它不仅包括共时的词的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内容和词的同义、近义、反义、多义等现象,而且包括历时的词义的发展演变现象,以及词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意义变化及其训释现象,等等。因此,研究词义现象必须采取共时与历时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词的意义内容本身的描写。

清代朴学大师王念孙、王引之父子在《广雅疏证》一书中,运用了许多手段和方法来研究各种词义现象及其变化规律,取得了杰出的成就,而“凡”语就是王氏父子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所谓“凡”语,是指《广雅疏证》在行文中使用“凡”字所下的断语,它总括了王氏父子对有关的语言文字现象及其变化规律的理解、看法和意见。例如:

卷二上《释诂》:“廛,居也。”《疏证》云:“廛者,《方言》:‘慰、廛,居也。江淮青徐之间曰慰,东齐海岱之间日廛。……《说文》:‘廛,二亩半,一家之居,从广里八土。《魏风·伐檀》篇:‘胡取禾三百廛兮。毛传云:‘一夫之居曰廛。《周官·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郑注云:‘廛里者,若今云邑里居矣。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王制》:‘市廛而不税。郑注云:‘廛,市物邸舍也。是凡言廛者,皆居之义也。”

“是凡言廛者,皆居之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凡”语。

《广雅疏证》中的这类“凡”字,正如孙雍长先生所云:“当作‘大凡讲,不应以今天‘凡是之义来理解。”

根据我们的初步统计,《广雅疏证》总共用了172个“凡”字,而其中用来说明各种词义现象的就有40个,占总数的将近四分之一。《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各种词义现象的情况,可以分为七个方面。下面,我们就对这些情况分别进行具体分析。

一、以“凡”语说明词的含义

《广雅疏证》以“凡”语所说明的词的含义,主要涉及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实词。例如:

卷一下《释诂》:“风,动也。”《疏证》云:“《释名》云:‘风,兖豫司冀横口合唇言之,风,泛也,其气博泛而动物也;青徐言风,踧口开唇推气言之,风,放也,气放散也。《诗·序》云:‘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是凡言风者,皆动之义也。”

卷二下《释诂》:“帱,覆也。”《疏证》云:“《尔雅》:‘帱谓之帐。《说文》:‘帱,禅帐也。《楚辞·招魂》:‘罗帱张些。《释器》篇云:‘幔、帱、幕,帐也。幔、帱、幕皆有下覆之义,故此皆训为覆也。……《考工记·轮人》:‘欲其帱之廉也。郑注云:‘帱,幔毂之革也。《史记·礼书》:‘大路之素帱也。《索隐》云:‘谓车盖以素帷。是凡言帱者,皆覆之义也。”

又如:

卷五上《释言》:“角,触也。”《疏证》云:“角触古声相近。兽角所以抵触,故谓之角。《诗-卷耳》正义引《韩诗说》云:‘四升曰角,角,触也,不能自适触罪过也。《风俗通义》引刘歆《钟律书》云:‘角者,触也,物触地而出戴芒角也。是凡言角者,皆有触义也。”按:角,《广韵》“古岳切”,上古为见母屋部;触,《广韵》“尺玉切”,上古为昌母屋部;二字上古叠韵,音近。

卷七下《释器》:“匾楹谓之棹。”《疏证》云:“《说文》:‘榼,酒器也。……《说文》:‘稗,圜榼也。……《太平御览》引谢承《后汉书》云:‘传车有美酒一樟。,梅之言卑也。《说文》以为圜榼,《广雅》以为匾榼。凡器之名为裨者,皆兼此二义。”

类似的例子还有:

卷三上《释诂》:“叔、季,少也。”《疏证》云:“是凡言叔、季者,皆少之义也。”

卷三上《释诂》:“纮,束也。”《疏证》云:“是凡言纮者,皆系束之义也。”

卷四上《释诂》:“甾,业也。”《疏证》云:“是凡言甾者,皆始立基业之意。甾之言哉也,《尔雅》:‘哉、基,始也。卷一云:‘业,始也。此云:‘甾,业也。义并相通。”按:甾,《集韵》“庄持切”,上古为庄母之部;哉,《广韵》“祖才切”,上古为精母之部;二字上古音近。

卷四上《释诂》:“邌,迟也。”《疏证》云:“邌与黎通。凡言黎者,皆迟缓之意。”

卷五下《释言》:“朔,稣也。”《疏证》云:“稣与苏通。……是凡言朔者,皆复苏之义也。”

卷九上《释天》:“北辰谓之曜魄。”《疏证》云:“凡言辰者,皆在天成象而可以正时者也。日月星谓之三辰,日月所会之宿谓之辰,极星谓之北辰,北辰心伐谓之大辰,其义一也。”

等等。

《广雅疏证》有时也以“凡”语说明虚词的含义,但较少。例如:

卷二下《释诂》:“且,借也。”《疏证》云:“且与借声相近。《檀弓》云:‘夫祖者,且也。且胡为其不可以反宿也。凡言且者,皆谓姑且如此,即假借之意也。”“且”是副词,姑且。且,《广韵》“七也切”,上古为清母鱼部;借,《广韵》“子夜切”,上古为精母铎部;二字上古声韵相近。

卷二下《释诂》:“盟,猝也。”《疏证》云:“《方言》:‘盬、杂,猝也。‘盬,且也。《玉篇》:‘盬,仓卒也,姑也。凡言姑、且者,皆仓猝不及细审之意,故云‘猝也。”“姑”、“且”是副词。

卷三下《释诂》:“某,名也。”《疏证》云:“《金滕》云:‘惟尔元孙某。凡言某者,皆所以代名也。”“某”是代词。

二、以“凡”语说明词义引申现象

词义的引申,是词义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运动形式,是词由单义发展为多义的主要途径。“所谓引申义,是从本义‘引申出来的,即从本义发展出来的”含义,“所谓词的本义,就是词的本来的意义”

《广雅疏证》也常以“凡”语说明词义引申现象。

例如:

卷三下《释诂》:“芬,和也。”《疏证》云:“《方言》:‘芬,和也。郭璞注云:‘芬香和调。《周官·鬯人》注云:‘鬯,酿柜为酒,芬香条畅于上下也。《大雅·凫鹥》篇云:‘旨酒欣欣,燔炙芬芬。皆芬香和调之意也。凡人相和好亦谓之芬,《荀子·议兵》篇云:‘其民之亲我,欢若父母;其好我,芬若椒兰。

《非相》篇云:‘驩欣芬芗以送之。皆是也。”此例中,“芬”由“芬香和调”之义引申为“人相和好”之义。这是由词义特征通过“相似比喻”的方式产生的引申。

卷五上《释言》:“醒,长也。”《疏证》云:“凡病酒谓之醒,烦病亦谓之酲。《小雅·节南山》篇:‘忧心如醒。毛传云:‘病酒曰酲。是醒为病酒也。《管子·地员》篇云:‘五沃之土,其人坚劲,寡有疥骚,终无痛酲。枚乘《七发》云:‘嘘唏烦酲。是酲为烦病也。”此例中,“病酒”指酒醉苏醒后产生的病态,表现为“头目不清,心神昏吒”;“烦病”则指“头痛眩晕”之病。《说文解字》酉部:“酲,病酒也。”“酲”由“病酒”之义引申出“烦病”之义,是词义范围的扩大。这是通过“相容联想”产生的引申。

又如:

卷四下《释诂》:“绎,终也。”《疏证》云:“绎者,《说文》:‘斁,终也。《白虎通义》云:‘九月谓之无射何?射者,终也,言万物随阳而终,当复随阴而起,无有终已也。扬雄《剧秦美新》云:‘神歇灵绎。《续汉书·天文志》注引张衡《灵宪》云:‘神歇精斁。敦、绎、射并通。《尔雅》:‘射,厌也。厌与终义亦相近。凡事终谓之绎,终其事亦谓之绎。”此例中,“绎”由“事终”引申为“终其事”。这是由词义性质通过“相因推演”所产生的“主动、使动关系的推演”。

卷八上《释器》:“铳谓之銎。”《疏证》云:“《说文》:‘銎,斤斧穿也。《豳风·七月》传云:‘斨,方銎也。《破斧》传云:‘隋銎日斧。銎之言空也,其中空也。斤斧穿谓之銎,犹车穿谓之缸,红銎声相近。……《方言》:‘矛骰谓之銎。郭注云:‘矛刃下口。则凡铁之空中而受柄者,皆谓之銎矣。”此例中,“銎”本指“斤斧穿”即斧头上安装木柄的孔,引申为“铁之空中而受柄者”,词义范围扩大了。

等等。

三、以“凡”语说明正反同词现象

所谓“正反同词”,是指语言中的某一个词,由于种种原因(如词义引申等),在共时的语言背景下,同时具有两个互相对立的义项。

《广雅疏证》也以“凡”语来说明正反同词现象。

例如:

卷二下《释诂》:“郁,思也。”《疏证》云:“凡一字两训而反覆旁通者,若乱之为洽、故之为今、扰之为安、臭之为香,不可悉数。《尔雅》云:‘郁陶、繇,喜也。又云:‘繇,忧也。则繇字即有忧、喜二义。郁陶亦犹是也。是故喜意未畅谓之郁陶,《檀弓》正义引何氏《隐义》云:‘郁陶,怀喜未畅意。是也;忧思愤盈亦谓之郁陶,《孟子》、《楚辞》、《史记》所云是也。”此例中,王念孙以“凡”语说明了“正反同词”现象“不可悉数”,并以具体材料证明了“繇”有“忧”、“喜”这两个对立的义项、“郁陶”有“喜意未畅”和“忧思愤盈”这两个对立的义项。

又如:

卷三下《释诂》:“谬、诖,误也。”《疏证》云:“凡见欺于人谓之误,欺人亦谓之误;故自误谓之诖,亦谓之谬,误人谓之谬,亦谓之诖矣。”此例中,王念孙以“凡”语说明“误”有“见欺于人”(被人欺,表被动)和“欺人”(表主动)这正反二义,“诖”、“谬”都有“自误”(即“见误于己”、“被己误”,表被动)和“误人”(表主动)这正反二义。

四、以“凡”语说明两个词的含义相近

例如:

卷一上《释诂》:“倌,忧也。”《疏证》云:“《说文》:‘悹,忧也。《玉篇》云:‘悹悹,忧无告也。……悹,又音管,《尔雅》:‘(疒官)(疒官),病也。郭璞注云:‘贤人失志,怀忧病也。,_…”凡病与忧义相近,故郑注《乐记》云:‘病,犹忧也。”

卷一下《释诂》:“釥、嫽、婥约,好也。”《疏证》云:“釥、嫽者,《方言》:‘釥、嫽、好也。青徐海岱之间曰釥,或谓之燎。注云:‘今通呼小姣洁喜好者为釥嫽。釥,犹小也。凡小与好义相近,故孟喜注《中孚卦》云:‘好,小也。……婥约者,《楚辞·大招》云:‘滂心绰态,姣丽施只。是绰为好也。《吴语》云:‘婉约其辞。是约为好也。合言之则日绰约。绰与嫜通,字或作淖,又作沟。《庄子·逍遥游》篇‘淖约如处子、《楚辞·九章》‘外承欢之淖约兮,王逸、司马彪注并云:‘好貌。凡好与柔义相近,故柔貌亦谓之绰约,《庄子·在宥》篇云:‘淖约柔乎刚强。是也。”

又如:

卷三下《释诂》:“质,主也。”《疏证》云:“《曲礼》:‘行脩言道,礼之质也。郑注云:‘质,犹本也。本与主义相近,凡物之本即物之主也。襄九年《左传》:‘要盟无质。杜预注云:‘质,主也。”

在上述诸例中,王念孙以“凡”语分别说明了“病”与“忧”、“小”与“好”、“好”与“柔”、“本”与“主”词义相近。

五、以“凡”语说明《广雅》和《说文》某些词义训释的理由

例如:

卷二上《释诂》:“睚眦,裂也。”《疏证》云:“《韩策》云:‘贤者以感奋睚眦之意。《文选·长杨赋》注引晋灼云:‘睚眦,瞋目貌也。凡人之嗔目者,必裂其目际,故睚眦训为裂也。”

卷二上《释诂》:“怒,健也。”《疏证》云:“《庄子·逍遥游》篇云:‘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人间世》篇云:‘怒其臂以当车辙。《后汉书·第五伦传》:‘鲜车怒马。李贤注云:‘怒马,谓马之肥壮,其气愤盈也。皆健之义也。凡人怒,则其气愤盈,故喜怒之怒亦有健义。”

在以上二例中,王念孙分别以“凡”语说明了《广雅》释“睚眦”为“裂”、释“怒”为“健”的理由。

又如:

卷七下《释器》:“案谓之(木寫)。”《疏证》云:“《说文》:‘案,几属。……案之言安也,所以安置食器也。(木寫)之言写也,《说文》:‘写,置物也。案亦所以置食器,其制盖如今承槃而有足,或方或圆。……凡案,或以承食器,或以承用器,皆与几同类,故《说文》云:‘案,几属。”

在此例中,王氏以“凡”语说明了《说文》训“案”为“几属”的理由。六、以“凡”语说明具有某种特征

之物皆有某种含义

卷一上《释诂》:“蜀,一也。”《疏证》云:“《方言》:‘蜀,一也。南楚谓之独。郭璞注云:‘蜀犹独耳。《尔雅·释山》云:‘独者蜀。《说文》:‘蜀,葵中蚕也。,引《豳风·东山》篇:‘蜎蜎者蜀。今本作蝎。正义引郭璞《尔雅》注云:‘大虫如指似蚕。案:凡物之大者,皆有独义,蠋独行无群匹,故《诗》以比敦然独宿者,郑笺云:‘蠋蜎蜎然特行。是也。”

卷二上《释诂》:“(艹侻),小也。”《疏证》云:“《方言》:‘(艹侻)、杪,小也。凡草生而初达谓之(艹侻),木细枝谓之杪。,注云:‘(艹侻),音锐,锋萌始出也。左思《吴都赋》云:‘郁兮獍茂。(艹侻)之言锐也。昭十六年《左传》‘不亦锐乎,杜预注云;‘锐,细小也。《说文》:‘锐,芒也。,《尔雅》:‘再成锐上为融丘。注云:‘尖顶者。,义并与(艹侻)同。……凡物之锐者,皆有小义。……小谓之锐,故兵芒亦谓之锐,草初生亦谓之(艹侻)。”“锐”、“(艹侻)”二字,《广韵》均切“以芮”,音同。

以上二例,王氏在举出翔实的材料后,以“凡”语进行总结,说明了“物之大者皆有独义”、“物之锐者皆有小义”。

七、以“凡”语说明在散文、

对文情况下词义范围的变化

“散文”、“对文”是针对语言中同义词的使用状况而言,考察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某对同义词是否同时出现以及在这种境况下它们由于使用情况不同而在含义上所产生的具体差别的训诂术语。“散文”是指在某一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只单独、零散地使用一对同义词中的一个词;“对文”则指在某一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同时使用一对同义词,使这两个词分别处于可以互相比较的相应或相对的位置。“散文”着重表现被使用的那个词与另一个词所共有的含义,即强调一对同义词之间“同”的一面;“对文”则着重表现一对同义词中每一个词所特有的含义,即强调它们之间“异”的一面。

《广雅疏证》也以“凡”语说明在散文、对文情况下词义范围的变化:

卷六下《释亲》:“股,胫也。”《疏证》云:“《释名》云:‘胫,茎也,直而长似物茎也。《说文》:‘胫,胻也。“股,髀也。凡对文,则膝以上为股,膝以下为胫,《小雅·采菽》笺云‘胫本日股是也;散文,则通谓之胫,《说文》云‘彳,象人胫三属相连是也,或通谓之股,经言‘股肱是也。”

此例以“凡”语告诉人们:在“对文”情况下,“股”指“膝以上”即人的大腿、“胫”指“膝以下”即人的小腿;在“散文”情况下,大腿、小腿都称“胫”,或都称“股”。

上面,我们对《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各种词义现象的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这一分析,我们不仅可以进一步看到词义现象的复杂性,也可以进一步加深对王氏父子所使用的“凡”语这一术语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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