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写一个“操”字的上诉状及产生的原因
2009-04-29陈更
陈 更
“近日有报道,深圳市民陈书伟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上诉书仅写了一个“操”字,结果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司法拘留十五天。另一则是,宁夏商人丁海玉以行贿法官为手段,以打官司为专业,侵吞国有资产数千万元,被求刑十六年。两则新闻,一发生在东南重埠,一发生在西北边陲,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在社会学者眼里,两件事情有着本质性联系……
近日,两则新闻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一则是深圳市民陈书伟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上诉书仅写了一个“操”字,结果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司法拘留十五天。另一则是,宁夏商人丁海玉以行贿法官为手段,以打官司为专业,侵吞国有资产数千万元,被求刑十六年。两则新闻,一发生在东南重埠,一发生在西北边陲,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在社会学者眼里,两件事情有着本质性联系:后者所表现的是某种社会问题的原因,前者是原因作用下的结果。
打官司,实是解决民事矛盾的特殊手段,不到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打官司;司法者掌握着庙堂之器,以社会良心的名义帮助那些求告无门的弱者,平衡与强者的关系,使他们超度苦海。然而,宁夏商人丁海玉却将打官司当成他积累巨富的人生之道,层层法院通过道貌岸然的法官之手,一次次地协助丁海玉实现了他生意的目的,当然,官司的另一方则凋敝、破产——这真是一种很奇异的社会现象!
报载,丁海玉在前期经营中还做日常生意,在后期最重要的“经商方法”却变成了通过打官司来牟取暴利。他的“官司生意”的成本投入就是行贿法官,盈利收获就是打赢官司。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与他有过生意往来的商家被他“打了个遍”。他在石嘴山中级法院、银川中级法院和宁夏高级法院掀起了连赢数十场的“官司风暴”,在司法的正义性普遍不被看好的今天,仍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奇迹。直到2006年6月,丁被四川省什邡市公安局逮捕,官司胜诉背后的法官受贿、枉法裁判才逐渐浮出水面。丁海玉案件中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共38人,包括12名厅级干部,26名处级干部,其中法官占了25名。受丁案牵累,2006年至2007年间,宁夏高院、银川中院、石嘴山中院出现了人事大变动。
据介绍,丁海玉打官司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接触法官,论证官司的可行性;立案后请法官出来吃饭,授意法官怎么办;申请缓交诉讼费:跟主审法官交流意见,如果法官为难,就直接跟院长打招呼要求院长下达指示,有时干脆指定法官审理;缓交执行费,只执行他自己的公司胜诉的案子,不执行他的公司败诉的案子。丁海玉的一位员工说:“我们在石嘴山中院可以随便看卷,法官、法警经常拿着餐票、手机费、的士票来报。”
丁海玉的前后任律师都曾多次阻止丁海玉打官司,一是认为那些官司根本打不赢,二是认为丁海玉在商业交易中已经赚的够多了,再打官司也不仗义。但律师们的判断总是一次次落空,丁海玉执意要打的这些官司,总是一次次胜诉,并总是再给他赚个盆溢钵满。丁的神通确实广大得很,他可以指示中级法院院长发出指令,收回已经送抵门口的败诉判决书,而重新判他胜诉。对他已经承认的自己的签名,当发现对已不利,他可以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达六次之多,而法官也不厌其烦地一次次允准,直至对丁有利的鉴定结论出来:不是丁的笔迹。更加奇怪的是:复印件本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有效证据,但丁硬是凭着一份复印的收购企业委托书,打了一场获益七八百万元的胜诉官司。
一位知情法官对相关情况描述道:“人民法院干部,甚至是一些院级领导,不仅在审理案件中故意偏袒丁海玉,而且为丁海玉打赢官司出谋划策,制造假证;不仅在诉讼中处处关照,一路绿灯,而且千方百计面授机宜,反反复复进行鉴定,为丁海玉打赢官司开辟通道,铺平道路,制造‘理由;不仅与丁海玉‘称兄道弟做‘朋友,而且使丁海玉视法院为。家,不仅进出自由,而且动辄甩卷宗,拍桌子,训人骂人。更有甚者,丁海玉不仅毫无顾忌地在法院内给法官分送礼物,就连其代理律师都认为是必败无疑的官司,竟‘场场胜诉。”
丁的问题终于引起当地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注意,他们联名向上级反映问题。但好几次已经启动的调查行动都忽然“收兵”,这样的拉锯战持续了两年半,直到中纪委介入。中纪委的介入也十分偶然,点燃这一“偶然”的导火索是丁在四川省一次经济诈骗犯事,他在什邡公安机关供出了许多他曾经行贿的官员。
丁案曝光后,宁夏各法院开展了教育活动。面对“如果你遇到丁的行贿,你会怎么办”的提问,一位法官十分诚实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还真是保不定我会接受下来,帮助他!”这位法官的诚实回答具有特别的观察意义,它告诉人们,司法已近于一种装饰性的摆设,法律的条条框框对法官判案己没有规矩和约束的作用,所谓的上诉监督、申诉监督全是纸上之虎,纪律监督更是空的,法官看着这些官样文字只在心中窃笑。在此情况下,面对行贿者的白花花银子谁能不动心?当然,在此情况下,那些不得已领略了中国司法的人,心中只有一个字:“操”!那些在法官面前作揖打躬的律师们,无论实现了他们的目的,抑或没有实现他们的目的,心中也只有一个字:“操”!那些看到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荒唐案例的法学教授们,心中也往往会进出一个字:“操”!“操”字实是千千万万、万万千千领略过中国司法的人们心中的大体一致的想法,只是大家都没有深圳那位陈姓市民的勇气,将其书之于上诉状或其它文书而已。所以我说:虽其一在东南都市,一在西北边陲,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在社会学者眼里,两件事实有着本质性的联系:西北边陲事件所表现的是某种社会问题的原因,东南深圳事件则是原因作用下必然产生的结果。司法如此之腐败,导致人们心中无限的愤怒,于是那个惊天地泣鬼神的“操”字便进然而生!
深圳市民陈书伟的“操”字是写在上诉状上的,这很招惹我的一位律师朋友的痛楚之思。这位朋友痛心疾首地介绍:他曾一次次地给某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写信,批评他们只将自己当作一台维持机器,何管一审判决有天大错误,何管一审判决如何地有悖于法理常识,甚至何管一审判决怎样地践踏民事法律所极应尊重的人伦底线,二审也只顾维持。我的朋友又说,他以忠怀为国之故写出的这些反映信招致的只是报复,这种报复未直接施之于他本人,而更加悲惨地施之于他为之反映问题的当事人。更高层级的信访,甚至最高层级的信访,是根本没用的。我们国家的地域如此辽阔,天空如此高远,蝼蚁之音何得轻易上达神明?
我的这位朋友是位不屈不挠的人,但最终说服他不要再抱希望的是报媒公布的两则影响性案例:某知名作家在某次运动中涉入某事,被某报社诬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正在求刑,并将这种流言置于头版,遂致全国上下舆情纷扬。某作家不堪其辱,对该报社提起名誉侵权之诉,一审法院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故不
予立案。这一裁定违背法律、违背法理、违背全中国和全世界的司法实践,某作家当然会提出上诉。但那家因地缘政治原因而地位极其显赫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裁定:一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又,某犯罪集团在甲地违法销卖宝塔灵位,并通过乙地某报大作宣传,致乙地群众上当受骗。因损失颇巨而无法挽回,乙地群众以虚假广告为由将乙地某报告上乙地法院,要求赔偿部分损失。一审法院裁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到不动产地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此案的上诉,竟以同样理由予以维持。这真是笑话,诉的是虚假广告,诉的可不是不动产权属,那些经过严格法学训练的法官们真的不懂不知吗?绝对非然。如此的虚设虚置的上诉程序,怎一个“操”字了得!
不能不谈谈我们司法方面的一些制度,例如错案追究制,和一些司法方面的政策安排:例如稳定、和谐优先。错案追究制度,使一审二审勾结更紧,配合更密:二审改了一个案件,将使我的下级兄弟轻则奖金吃亏,重则影响晋级,评先评优都会受到牵累。本行业(系统)利益为重,千方百计维持吧!错案追究制度的设置反而起到了与其初衷相反的作用。于是,法官办案件更加放手,唯以利益为重,何管冤狱无算?到了后来,甚至仅因与当事人或律师的一两句口角,也会让法制天平通体翻个过儿!另有一些错案则是司法政策造成的:谁不知某作家所诉是典型的名誉侵权案件,谁不知乙地群众所诉是虚假广告案件而绝对不是不动产纠纷案件,但事涉政治、事涉社会影响、事涉安定团结,不讲逻辑、不讲常识、甚至不讲舆论的纷纷扬扬中国家司法形像全面崩塌(两个案件都是广受媒体注目的案件)——一审就这样定了,二审照样维持吧!
由丁海玉现象可以看见,由千千万万的事实可以看见,如此虚置虚设的司法机器,如此虚置虚设的上诉程序,值得一“操”是客观的,深圳陈某将“操”字喊出来,只不过是无法忍受的人心对无法忍受的客观现实的难以抑制的反射。那么,是铲除导致“操”的原因更重要,还是制裁“操”的呼喊者更重要,恐怕是不言而喻的。笔者以为,深圳福田区法院对陈书伟课以1 5日拘留,是扬汤止沸,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应当是釜底抽薪——将那被万众唾骂的原因找出来,将制造这种原因的制度查出来,从根本上加以改正。我们并不希望看到今日报导深圳五个法官被法办,明日看到深圳中院某副院长被判刑若干年,我们并不企求不断地见到这样的“大快人心事”,只期望有一个清明如镜的平稳安定的司法系统,在这样的司法系统中,上线丢进去的是社会矛盾,下线生产出来的是社会公正!
最后要说的是,在汉语语言中“操”字释义至少有以下八种:①抓在手里;②掌握;③做;④耗费;⑤用某种语言或方言说话;⑥品行、行为;⑦姓;⑧骂人用的下流用语等。除其中第⑥、⑦种外,必须与某一宾语相连,才能确定“操”为何意(例如“操刀”或“操娘”)。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决定对其实施拘留。笔者很想提出一个问题:陈书伟如果对处罚问题再打一场官司:“怎么认定这个‘操字不是前七种,而是最后一种?”你们将如何回答?他的这场官司会不会赢,而福田法院会不会输?——虽然我们中国没有这个程序设置,但这真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它再一次涉及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