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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域下预设和谐中理应实现的冲动体系

2009-04-29王健崭

王健崭

[摘要]在法哲学视域下,当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伦理冲动与经济冲动的良性互动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个体扬弃主观抽象性的道德冲动、谋利冲动而形成普遍性的伦理冲动、经济冲动。二是普遍性的伦理冲动、经济冲动形成“冲动的体系”。只有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才能真正建构个体的“冲动的合理体系”与伦理实体的“冲动的合理体系”,也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伦理冲动;经济冲动;道德冲动;谋利冲动;冲动体系

[中图分类号]B82—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09)06—0036—03

市场化的今天,“和谐发展”这个命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也在西方出现。当今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并未出现像我们所曾经预言的没落与倒退,而是在现今仍有长足的发展。纵然资本主义社会有种种弊病,但是它的进步是我们有目共睹的。这里并不是要为资本主义喝彩,而是希望通过对其哲学与文化的综合分析,来反思和寻找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及社会和谐发展有利的价值体系支撑。

一、法哲学视域下冲动及其体系的概念界定

黑格尔曾经从法哲学的意义上揭示了“冲动体系”的形上基础及其价值合理性。根据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观点,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意志,意志的本性是自由。“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那么,“冲动”又怎样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呢?这在于“意志”与“冲动”的相互转换中。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法的基地是精神,而“精神一般说来就是思维”;“思维”与“意志”不是精神的两种官能,而只是它对待同样对象的两种不同态度,即“理论的态度”与“实践的态度”,意志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即“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冲动是意志的内容,也是它的表现形式,“冲动和倾向首先是意志的内容”,法哲学就是从意志这一概念上对冲动的把握,“冲动应该成为意志规定的合理体系。这样从意志概念上来把握冲动,就是法学的内容。”

冲动就其本性来说是一种任性,因而诸冲动必然导致相互冲突。“由于冲动除了它的规定性外没有其他方向,从而它自身没有尺度,所以规定使另一个服从或牺牲,只能是出于任性的偶然决断。”由于冲动及其选择都可能出于偶然性,因而在追求冲动满足的过程中必定发生相互冲突。“这些冲动将会驱策自己,相互排挤,彼此妨碍,它们每一个都想得到满足。”冲突不仅使每一个冲动相互排挤,而且将由冲动本身的偶然性导致作为冲动主体的自我的偶然性与不稳定性,从而妨碍个体超越特殊、个别与具体而达致普遍。“现在假如我把其他一切冲动搁置一边,而只置身于其中一个,我将处于毁灭性的局促中,因为这样一来,我抛弃了我的普遍性,即一切冲动的体系。”任性和偶然导致冲动之间彼此冲突,而冲突将最终导致冲动及其主体的毁灭;而与此同时如果将自身仅处在一个冲动之中而搁置其他冲动,则也将处于毁灭性的局促中。所以,冲动超越自身也超越冲突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冲动的“合理体系”。

实际上,不仅个体内部存在着自然与伦理的冲突,而且社会每个成员之间也存在着这种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更加深刻。因此,我们应形成整个社会伦理实体冲动的合理体系,以避免在激烈的社会冲突中使社会走向沉沦与毁灭。冲动作为人的意志的内容,必然具有追求自由的本性,也就必然拥有不受单一的自然冲动摆布的品质,因而也必然会从单纯的自然状态下解放出来。这种解放真正的意图不是彻底地否定冲动,而是建立“冲动的合理体系”,这才是从根本上对冲动的现实的、辩证的肯定,也是人的意志的真正自由和冲动的现实形态。

“冲动的合理体系”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在个体道德的意义上,建构个体的“冲动的合理体系”,表现为个体道德冲动与个体谋利冲动的互动,它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个体内在的和谐,从而形成社会实体中健康的、积极有为的主体。二是多样性的个体的合理的冲动体系凝聚为共体的“冲动的合理体系”,也即伦理实体的冲动体系,表现为社会伦理冲动与经济冲动的互动,它的主要目标是建构社会整体的内在和谐,从而使全社会形成一个“整个的个体”。可见,个体“冲动的合理体系”与共体“冲动的合理体系”,具有不同的品质和形态。对个体而言,冲动及其“体系”表现为个体道德冲动即良心与个体谋利冲动即欲望的关系。而对伦理实体而言,无论是家庭的自然伦理实体,还是市民社会的社会伦理实体,以及国家的政治伦理实体,冲动都具有普遍的和共通的特性并具有相应的形式,这就是“伦理冲动”和“经济冲动”。这样,道德冲动一谋利冲动形成“冲动体系”的个体形态或道德形态;而伦理冲动一经济冲动则形成“冲动体系”的社会形态或伦理形态。但个体的道德冲动和谋利冲动毕竟是基于个人的、主观的、抽象的抉择,不具有普遍性,故不能仅仅停留于此,而必须向伦理冲动与经济冲动转化才具有现实性。所以,“冲动的合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我们合理地解决个体冲动与共体冲动、个体利益和共体利益的关系问题。

伦理冲动、经济冲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冲动”。伦理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经济是组织化、社会化了的谋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方式,因此,共体、实体是伦理冲动、经济冲动形成的逻辑前提与概念基础。由此,伦理一经济“冲动体系”的形成,便前提性地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个体主观性的道德冲动、谋利冲动如何形成普遍性的伦理冲动、经济冲动?或者说,个体如何扬弃道德冲动与谋利冲动的主观抽象性,在普遍性中获得现实性?第二,普遍性的伦理冲动、经济冲动如何形成“冲动的体系”?只有解决好这两大课题,才能真正建构个体“冲动的合理体系”与伦理实体“冲动的合理体系”。

二、伦理冲动与经济冲动的形成

按照法哲学的原理,伦理作为客观意志的法,是意志自由的客观形态与现实形态。同时,按照公共选择理论,集体行动既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又扬弃个人利益的任意性与主观性,所以真实的集体,不仅是利益共同体,而且必须是价值共同体、情感共同体、理念共同体。所以,伦理冲动、经济冲动形成的过程,在法哲学的意义上就是个体意志同一于普遍意志,个体谋利同一于实体经济。

个体如何扬弃主观性、抽象性的道德冲动、谋利冲动,从而在普遍性中获得现实性呢?需要两种途径来解决:一是个体能够从抽象的和任性的道德冲动中解放出来,达到普遍性与必然性,形成伦理冲动。二是个体必须放弃自私自利的幻想,由虚无的谋利冲动走向真实的经济冲动。具体说来,第一个方面是由个体道德冲动向伦理冲动的过渡。个体道德冲动,即个体道德意志是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内心的法,即“主观意志的法”,其中存在主观性与客观性、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尖锐对立。这种主观性具有偶然性,因而它所形成的善良意志和良心很可能处于作恶的边缘而不自知。因为良心基于个人的

主观判断,从而具有特殊性和不稳定的特性,只有达到伦理意志,即伦理冲动阶段,才能既扬弃抽象性,又扬弃主观性,达到普遍意志和个人意志的统一。只有伦理意志才是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客观意志的法”,是主观意志与客观意志相统一的精神性实体,“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意志和单个人的意志即主观意志的统一。”而个体道德意志是主观意志的法,是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所以个体道德意志只有以伦理意志为前提并真实地进入伦理意志,才能使主观的定在变成客观的现实,也才能真正实现个体道德冲动向伦理冲动的过渡。

第二个方面是个体谋利冲动向伦理实体经济冲动的过渡,也即个体的欲望向伦理实体的经济活动的过渡。个体的谋利冲动是源发自个体内在的、直接的、质朴的、自然的逐利冲动,具有特殊性、偶然性,是单一物,不能代表普遍的公共本质。它由个体的需要、个体的劳动和个体的财富所组成。个体的需要如果不加限制、任意扩张,处于任性、盲目的自发状态,则会无限膨胀,从而损害他人及社会实体的利益;个体的劳动如果不转变为劳动力,参与到社会实体的经济活动中,在当今社会则无法进行交换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个体对于财富的追逐是无止境的,但是财富的拥有并不代表真正的幸福,也并不一定使人真正地感到幸福。

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人们被自己的本能的、直接的、自然的谋利冲动所驱使,只为了满足逐利的目的,把自己完全当作一个单纯的“经济人”来看待,而缺乏对于本能的谋利冲动的反思。这时的个人已经抛弃了对于自我的真正本质的追求,也即对于普遍的公共伦理本质的追求,而陷入了虚假现象当中的自我沉醉。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经济上比以往富足,而幸福指数却在下降,痛苦指数却在提升的根本原因。这种冲突的出现及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从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开始就已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再到20世纪西方学术界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推进如韦伯、丹尼尔·贝尔、彼得·科斯洛夫斯基等学者所做出的贡献,当然更重要的离不开黑格尔所提供的形上资源。

所以,个体的谋利冲动对于私利的追逐必须要适合伦理实体的经济冲动,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这样个体的谋利行为才不至于在盲目冲动的支配下造成互相的侵害和对伦理实体的损害。只有经过理性的反思,个体的谋利冲动从单一物走向普遍物,即走向伦理实体的真实的经济冲动,才能实现理性的回归,也才能实现经济冲动内部的和谐。

三、“冲动的合理体系”的建构

实体的伦理冲动、经济冲动如何可能、为何应当形成“冲动的合理体系”?黑格尔用两个命题回答了这个问题。第一个命题是:“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第二个命题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伦理冲动与经济冲动都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终极意义的目的:成为一个人。正是出于这个终极目的,人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在谋求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过程中,才可能并且必须超越自身本能的束缚,透过规则的自在自为使自己获得解放和自由。但是,正因为在使自己成为“人”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尊重他人为人,因而冲动才需要从“实体”出发,才需要在谋求物质资料的过程中将个体的本能冲动组织化为具有社会目的性的“经济”,伦理冲动和经济冲动也才需要和可能成为“冲动的体系”。成为一个人,并且尊重他人为人,就是伦理冲动、经济冲动,乃至一切冲动成为“冲动的体系”的法哲学根据。“成为一个人”是一切冲动中的元冲动;“尊敬他人为人”扬弃冲动的无限性与任意性,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冲动获得规定;二者的结合,使冲动上升为“冲动的体系”。

仅仅形成“冲动的体系”尚未达到最终的目标,还必须使这个体系合理化,实现伦理冲动与经济冲动之间的协调,也即伦理意志与经济行为之间的调适。伦理意志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处于最高的阶段,它抛弃了抽象法的抽象性、道德意志的主观性,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的本质,体现了伦理实体共同的伦理要求,因而能代表社会公众的真正本质。与此同时,伦理实体的经济行为必须抛弃需要一满足的线性体系,抛弃所谓的“利益驱动论”和“经济人假设”的虚假命题,而代之以“需要的体系、集体行动和幸福财富的理性体系”,才具有普遍性和本质的意义。

伦理实体的经济冲动由三个部分组成:需要的体系、集体行动、幸福财富。其中,需要的体系不同于需要。需要是经济冲动和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如果放任自流,则无疑使人沦为物欲的奴隶,它使人在得到自由的同时失去自由。虽然需要具有个体性,但它不能只是一种自然状态,否则个体与社会都会在需要的冲突中沉沦甚至毁灭,所以经济冲动和经济行为,不能只是依靠抽象的需要,而必须依赖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需要的体系,才能建构和谐的经济实体。另外,伦理实体的经济冲动需要集体行动,而不是抽象的劳动或个体行动。集体行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意志,在伦理实体这样一个经济共同体中,集体意志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它的客观性表现为因为要达到共同的经济目标,而必须制定合理的经济体系来加以保障;它的主观性体现为经济共同体的目标必须为个体所认同和掌握,并转化为个体内在的经济冲动才能实现。最后,幸福财富区别于财富。也就是说对于财富的追求并不是最终目的,财富获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获得幸福。财富不仅仅是经济学的概念,而且具有它的价值意义。因为“财富虽然是被动的或虚无的东西,但它也同样是普遍的精神的本质,它既因一切人的行动和劳动而不断地形成,又因一切人的享受或消费而重新消失。在财富的享受中,个体性固然成了自为的或者说个别的,但这个享受本身确实是普遍的行动的一个结果,而且反过来,又是促成普遍行动和大家享受的原因。现实的东西完全具有这样的精神意义:它直接是普遍的。每个个人诚然都会以为在享受财富时其行为是自利的;因为正是在财富中人会意识到自己是自为的,并从而认为财富不是精神性的东西。然而即使只从外表上看,也就一望而知,一个人自己享受时,他也在促使一切人都得到享受,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因此,一个人的自为的存在本来即是普遍的,自私自利只不过是一种想象的东西;这种想象并不能把自己所设想的东西真正实现出来,即是说,并不能真实地做出某种只于自己有利而不促进一切人的福利的事情。”所以只有同时考虑财富的经济价值和它的伦理意义,才能避免经济增长指数与幸福增长指数的背离。只有当财富与幸福相联时,财富才能成为与人类的终极目的一致的意义存在而不是异化的存在。

所以,伦理实体真实的经济冲动的建立,即需要的体系、集体行动和幸福财富的理性体系的建立,才能形成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相对稳定的结构,也才能与伦理意志相契合,形成伦理冲动与经济冲动的“合理的冲动体系”。

综上所述,个体内在的道德冲动和谋利冲动必须以共体内部的伦理一经济冲动为基础和蓝本,才具有普遍的意义,才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与此同时,伦理冲动与经济冲动的互动与调适,只有达到和谐、在历史的发展中也必然达到和谐,形成合理的伦理一经济冲动体系,才能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当然,这一合理的伦理一经济冲动体系建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意志自由。它包括个体的意志自由,即个体处于伦理冲动和经济冲动协调一致的幸福状态;伦理实体的意志自由,即伦理实体处于伦理冲动和经济冲动辩证互动的和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