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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2009-04-27赖晓峰

中国经贸 2009年6期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赖晓峰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他要求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必须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废除。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即风险类型相对于保险人更为了解,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文分析了在信息完全不对称以及信息部分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公司的最优调查策略。

关键词:最大诚信;信息不对称;最优调查策略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信息完全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公司的最优调查策略

首先做如下假定:(1)投保人只有两种风险类型,即高风险类型和低风险类型;(2)投保人完全清楚自己的风险类型;(3)保险公司的调查成本,高风险投保人占总投保人的比重以及高风险投保人中不诚信投保人所占的比重均为保险公司与高低风险投保人的共同知识。在这些假定条件下,最大诚信原则问题可归结为如下博弈过程。

在第一阶段,自然选择投保人的风险类型。自然选择投保人或为高风险类型或为低风险类型。

在第二阶段,高风险投保人若选择如实告知,则表明高风险投保人是诚信的,若高风险投保人选择不如实告知,则表明高风险投保人是不诚信的,高风险投保人或为不诚信投保人或为诚信投保人。

在第三阶段,购买保单的高风险投保人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选择是否调查。调查会相应地产生调查成本,若调查发现高风险投保人是不诚信的,则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但不能获得赔偿,反而要加以处罚,即不退还保费,若保险公司不调查,则高风险投保人因不如实告知而获利,相应地,保险公司损失一定的金额。

一般来说高风险投保人倾向于购买较多的保险金,因此投保人购买的保险金数量含有关于投保风险类型的信息。若投保人购买的保险金越大,则投保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调查的概率也越大。反之,若投保人购买的保险金越小,则投保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调查的概率也越小。

因此,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在信息完全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调查策略为,根据第一阶段自然投保人高风险类型与低风险类型的比例,第二阶段不诚信投保人与诚信投保人的比例,保险公司的调查成本等综合考虑,确定一临界值,如果投保人的保险金高于此临界值时,则投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时,可进行调查。若投保人的保险金低于此临界值时,保险人可采取不调查策略。

三、信息部分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公司的最优调查策略

在保险申请中,如投保人不完全清楚自己的风险类型,则投保人诚信与否取决于其是否故意错误陈述其风险水平(即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投保人可能故意隐瞒或歪曲其关于保险标的的私人信息借以获得较好的保险条件,从中获益。一旦出险,若调查证实这种错误陈述是投保人故意的,则投保人不诚信即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保险人拒绝投保人的索赔要求,并且不退还保费。然而,若调查显示,投保人的错误陈述不是故意的,则投保人是诚信的,此情况下,投保人应得到赔偿。若投保人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假定投保人只能感知到关于其风险类型的信号,这种信号是关于风险类型的不完全信息,也就是说,投保人可能属于高风险类型,而他却不知道,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只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投保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的战略是:要么调查投保人的风险类型,要么调查投保人感知到的信号,或者两者都调查。调查方法可分为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前者是指直接调查投保人感知到的信号,以判断其是否诚信,后者是指调查投保人的风险类型。感知到坏信号的投保人总假定是属于高风险类型的,而告知到好信号的投保人则可能属于低风险类型,也可能属于高风险类型。对于后一种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的索赔要求。更确切地说,如果保险人不调查投保人感知到的信号,那么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即使风险类型调查显示投保人属于高风险类型。因此,当风险类型调查表明投保人属于高风险类型而不调查其感知到的信号时,保险人要分担较大的风险。

四、信息不对称与制度创新运用

基于信息不对称所出现的两类情况,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如下:

1.在《合同法》第 41 条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其中之一采用了不利于条款提供人的原则。

2.在《合同法》第 42 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中,一方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主要为合同前义务。在该条第三款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而让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事后信息非对称,《合同法》在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第 60 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参考文献:

[1]程振源高鸿桢: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3]博尔奇:保险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9.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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