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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近代早期英国对乞讨的限制

2009-04-27张佳生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9年2期
关键词:英国

张佳生

[摘要]乞讨是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在近代早期,英国对乞讨进行了区别对待,分别给以惩罚和救济。此时,英国乞讨限制呈现出三管齐下的基本特征:精英献策、政府立法和城镇执行。英国对乞讨限制的这一特征使它有力地遏制住乞讨这一社会痼疾,从而保证了英国顺利地实现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关键词]限制乞讨;近代早期;英国

[中图分类号]K56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1X(2009)02—0231—05

16—17世纪是英国由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时期,是英国历史上的近代早期。在这个时代,英国贫困程度加深,出现了大批的乞讨者,并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乞讨问题。面对社会上出现的普遍乞讨,此时英国政府、社会精英和地方城镇都意欲进行限制。经过两个世纪的不懈努力,到18世纪时,英国对乞讨的限制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功。因为到18世纪,乞讨在英国已经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如圣诞礼盒(Christmas boxes)等,公开乞讨已基本被消除。为什么近代早期英国的乞讨问题会发生如此巨大的转变?这主要在于英国对乞讨的限制是三管齐下——精英献策、政府立法和城镇执行。

一、精英人士为限制乞讨献策

在中世纪,基于基督教“贫富互依”和“贫穷神圣”的理论,穷人被视为上帝的“孩子”,乞讨者被认为是伪装的“天使”。乞丐因此有存在的合理土壤,甚至方济各教团鼓励教士去乞讨——作为托钵僧。乞讨也因之被政府和社会所容忍。经过黑死病的袭击后,英国劳动力稀缺,许多农民不愿再接受庄园主的苛刻剥削。同时,此时社会物质生产的丰盈,为乞丐的谋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英国城市和乡间因此有不少四处游荡的乞丐。1349年,英国政府为保障庄园主利益颁布了第一部限制乞讨的法令——《劳工条例》(Ordinance of Labourers)。它除规定劳工必须接受政府限定的工资额外,还禁止人们给乞讨者施舍。

虽然在中世纪已经有一些虔诚的基督徒提出对乞讨的限制,如10世纪维罗纳的纳塞尔,但整个中世纪晚期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未严格执行限制乞讨的法令,乞丐仍然受到社会的宽容。因为英国劳工大众的生活因人口长期的停滞和人地关系的松弛而相对较好。但是,当英国进入到近代早期的时候,随着人口增长、圈地运动和解散修道院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贫困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政府。乞讨因此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在近代欧洲,基督教人文主义者最早提出消除乞丐的主张,他们的思想对社会精英和王国政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荷兰著名的基督教人文主义作家伊拉斯莫就曾说:“身强力壮的乞丐需要的是一份工作,而不是一份施舍。”其思想在英国受到广泛的欢迎。在对乞讨的限制中,英国精英人士走在时代的前列,他们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为政府所采纳。较早如人文主义者威廉·马歇尔曾起草立法欲消除乞讨这个“有害的罪恶”,1531年,他曾建议在每个教区委派穷人监督员,穷人孩子要进入学徒训练,并以合理的工资雇佣穷人”。

英国教会人士也主张对乞丐进行限制,他们利用自己的身分和思想来影响世俗政府,如高级牧师列维就曾给国王爱德华六世宣讲乞丐问题。他说:“作为一个尊贵的人,一个受崇敬的人,一个诚实的富人,特别是市长、郡守、市政官员、镇长、警察或任何此类官吏,看到乞丐在街上经常乞讨,这是世界最大的耻辱,是对上帝的完全毁灭。这儿本不应有如此之人,只因他们缺乏救助穷者的仁爱施舍或惩治他缺点的改正方法。”清教对乞讨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16世纪末英国清教重要的思想家威廉·珀金斯主张对乞讨者区别对待。对真正值得救济的乞丐,威廉·珀金斯曾说,“上帝的意愿是穷人有权分享每个人物资的一部分,故此,如果他们没有流浪、乞讨和呼喊就不被救济,那是上帝的耻辱。”但对身强力壮的乞丐,他讲道,“因为这些胆大的和吵闹的乞丐从他人手中拿走所有的施舍,因此救济的分配是既不明智,也不平等”,因之不能给予他们施舍。

至17世纪末,英国的贫困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乞丐还不时四处流浪。时论家丹尼尔·笛福在1689年献给达尔比·托马斯的社会革新书——《计划论》中就乞丐的消除更提出自己明确的意见。首先,他对乞讨者深表同情,他说,“我不信谁会下贱到完全甘于行乞,他们落到这个地步不是迫于贫困,就是出于卑鄙而无厌的贪心;所以,我由此肯定,对于任何乞丐都应该施以救济或惩罚,或二者兼施。”虽然他认为对出于贪婪的乞丐应该像惩罚一条狗似的惩罚。但对于行乞,他主张区别对待,“如果他行乞是由于贫困,而贫困可能起因于游手好闲,也可能是遭到意外;如果是后者,他就应该得到救济,如果是前者,他就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同时也理应得到救济,因为不管一个人犯了什么过错,总不应该让他饿死。”为消除乞讨者,他主张建立年金局,让人们在年轻和身体尚好的时候交纳一定的年金,以至在意外伤残或疾病等时可得到赡养年金或住进济贫院。大家都这样做,而这笔钱又能得到诚实的管理,那么乞讨和贫困将被永远消除。在16~17世纪,教会人士与社会精英都适时为限制乞讨献计献策,这也推动政府不断完善自己的济贫政策。与此同时,也只有政府的法令才真正使乞讨受到完全的限制,因为政府的限制措施是既直接又强有力的。

二、政府为限制乞讨不断立法

近代早期英国政府对乞讨的限制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包括三个阶段:在早期(1531—1572年),让乞讨者回到自己的教区去,颁发乞讨执照与徽章。在中期(1572—1660年),主张给予真正穷者以救济,给身强力壮的乞丐以改造坊工作。在后期(1660—1714年),则将部分乞丐安置于慈善院给以院内救济,对流民乞丐以严惩。政府对乞讨进行限制的原因在153]年亨利八世颁布的《关于惩罚乞丐与流浪汉法》中已有所反映。该法令认为乞丐和流浪汉“是各种罪恶之母与根,由此能每日招来不断的窃贼、杀人犯或其他恶毒的犯罪和重大暴行,这将使上帝发怒,臣民不得安宁和受到损害,这也是对王国公共福利极大的侵害”。英国都铎政府对乞讨限制的较早立法是1495年的《反对流浪汉和乞丐法》。它称不能工作的各种乞丐在法令宣布的六周内回到并呆在他最后所居住、他最熟悉或他出生的百户区。在停留此百户区时将不得乞讨。违反的乞丐将戴枷三天,只供给面包和水。到了1531年,《关于惩罚乞丐与流浪汉法》被颁布。这里,政府法令允许不能劳动的乞丐可以乞讨,不过有三个限制。一是乞讨必须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内,否则处以戴枷之刑。二是乞丐将登记自己的姓名,颁发乞讨证。三是只给予食物施舍。如果触犯了这些规定,他们将接受惩罚;如果没有乞讨证,将对其罚款。对在不同地域范围乞讨的乞丐办有不同标示的执照。没有执照的牛津、剑桥大学的学生和海外船只失事的船员等都不能乞讨,否则以流民论处。方济各教团的托钵僧也只应在他的出生地乞讨。

153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惩治身强力壮流民与乞丐法》。它规定,每个城市、郡、镇的所有管理者

和成员不仅应该为穷人获得、找寻和管理自愿与仁慈的施舍帮助,和“靠他们严谨和聪明的办法寻得帮助,以至他们没有人在该城市、郡、镇和教区懒散而公开地游荡和乞讨施舍,而且使所有和每个恶棍流浪汉与身强力壮的乞丐被安排不断地工作”。这个法案的特点在于给乞丐以帮助,给他提供工作。根据1555年的《救济穷人法》,离开本教区与城镇的乞丐被给予加盖印章的执照,并佩戴徽章。这里“他们必须在自己的胸前和后背明眼处、最大的布块处佩带徽章,这个显眼的徽章由本市市长和城市同业会或教区头领颁发给他”。如果超出限定区域将如恶丐一样严惩不贷。这一做法实际上给乞丐以耻辱标记,其目的在于使只有生命受到真正饥饿威胁的人才能去乞讨。

到16世纪后期,英国出现了一种身强力壮但不能找到工作的穷人,身强力壮的乞讨者因之开始有增无减。在1569—1572年间,英国政府对乞丐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措施,对一些甚至予以鞭打,因此出现了禁止乞讨者的“鞭打运动”(A Whipping Campaign)。在1572年的《济贫法》中,除规定征收济贫税以对穷困家庭进行补助和安排工作外,对丐童也做了限制。无论男女,5—14岁丐童可由有良好职业的某人在郡会议上要求将他领去进行工作,“如果该孩童擅自从男主人或女主人处离开,或被人带走,该主人可根据《劳工法令》让该孩子沦为家仆。”这里实际上将丐童转化为就业人员,不让其四处乞讨、流浪。

经过城镇政府和地方政府对穷人的调查,政府发现社会有许多愿意工作但没有工作岗位的身强力壮的穷人。因此,1576年王国政府的《安置穷人工作和避免懒惰法》要求各城镇对穷人提供生产资料,将懒汉投进改造所劳动,同时,手工业生产的过剩就业使政府对乞丐的乞讨予以部分认可。1593年政府颁布的法令对遣散的士兵也做了规定,它要求地方行政长官对遣散士兵提供年金,若他们沿路乞讨,其年金将被完全剥夺。1598年政府的《穷人救济法》则对给予乞丐施舍作了另行限制,它规定只能给予乞丐食品,并且他们必须得到教区督查员和教区委员的同意。

到17世纪初,政府对身强力壮的乞丐予以严格限制。1610年,詹姆士一世政府颁布《反对恶棍、流浪汉和恶丐等法令》。法令要求每一郡都得建立改造坊,“对恶棍、流浪汉和恶丐以及其他懒惰与破坏秩序的人……都得提供工作以改造”。可以说,早期斯图亚特王朝对乞讨者多惩罚、少救济。到1646年,很多法官仅鞭打和惩罚流浪的乞丐,却不提供房屋和工作给他们。因此,在整个社会,乞丐并未被彻底消除。

在复辟王朝统治时期,为限制乞丐的流浪,政府特意在1662年颁布了《更好救济王国穷人法》。这里对警察和什一税官员执行逮捕流浪汉和身强力壮乞丐的不力给予了纠正。它规定,治安法官有权指令警察和什一税征收员奖励那些逮捕了他们自己没有逮捕的流浪汉和身强力壮乞丐的人两先令,而拒绝或没有支付这笔奖励费用的警察和什一税征收员将受到治安法官的批评。如果此郡人逮捕了应该在彼郡被警察和什一税征收员逮捕的流浪汉和身强力壮的乞丐,他就可从彼郡警察和什一税征收员那里获得两先令奖金,这实际上是鼓励官吏对身强力壮乞丐的严格限制。在17世纪末,身强力壮乞丐被严格限制,他们中大多数都被送到习艺所和改造坊劳动。

到18世纪初,英国政府对乞丐的限制依旧严格。1714年,政府规定对影响社会秩序的乞丐以鞭打或投入改造坊。部分无劳动能力者被送进习艺所,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身强力壮者被投入改造坊强制劳动。1744年政府颁布的《修正和加强有关恶棍和流浪汉法》,对逮捕乞丐的人予以更高的奖励,从先前2先令提升至5先令,特别情况下奖励10先令。以后政府对恶棍乞丐多以严惩,来自他教区不愿被救济的乞丐则投入习艺所。在这里,应该劳动者被迫在工厂或习艺所做工,而不能做工者则由政府给予救助。

三、地方城镇严格限制乞讨

在英国对乞讨行为的限制实践中,城市走在时代的前列,尤其是首都伦敦。这也为王国政府颁发有关全国禁止乞讨的法令提供了经验。它们多采取救助与标示相结合的措施。这一措施也是逐步完善的。

16—17世纪的伦敦是英国最大的城市,此时各郡的贵族、富人和士绅等都云集于此,乞丐也较多地聚集于此。在亨利八世统治的1517年,伦敦就开始禁止身强力壮的人在这个城市乞讨,无劳动能力等人进行乞讨得手持带有印戳的白铁金属符牌,外地来的乞丐将被驱逐出城口。这一年,伦敦就为1000名乞丐发放了乞讨证。在1524年,伦敦政府又颁布法令禁止乞讨。对身强力壮的乞丐,要用马车鞭子抽打,脖子上套一铁领,无劳动能力的穷人被授以白铁做标示允许在指定的范围内乞讨。1539年,伦敦市长理查德·格雷沙姆就伦敦的乞讨问题向亨利八世提出请求,要保持市里的三个慈善院和塔山的新修道院,“以至所有缺少劳动能力不能劳动者由上述慈善院与修道院救济,所有不愿意劳动的、身体健壮的乞丐将接受惩罚,以至在上帝的神恩下,较少或没有人将在外面乞讨或要求施舍”。圣巴塞罗缪慈善院还做了特别的规定,禁止该院的成员外出乞讨。在16世纪前期,地方城市当局对乞讨多给予限制,如颁发执照。林肯、伊普斯维奇、格拉塞斯特、剑桥、诺里奇和约克等城市的乞丐首先被做了先期调查,无劳动能力与疾病残疾者等被给予乞讨执照。1552年,伦敦市长理查德·多布斯和其他重要官员发布文告,它要求居民来到他们教区教堂并呼吁他们消除街上的乞丐,将他们安置在慈善院,还征询他们每周为济贫贡献多少。诺里奇市政当局则认为随意施舍助长了乞食行为,不利于禁止恶棍乞食,破坏了相对完善的济贫体制。在1570年贫困人口调查后,市长发布命令,完全禁止穷人在诺里奇大街乞讨,违者将被鞭打,给乞丐施舍的人罚款4便士,所有外地的乞丐要离开该城。由上可见,城市对限制乞讨还是颇费心机的。

乞丐身分标示制度在中世纪英国城市就已经被采取了,16世纪前期格拉塞斯特和伦敦也采取了这项制度,主要是颁发执照和佩戴徽章。在1536年,南安普顿市发布了《关于市长及同僚镇压乞丐与流民法令》。首先它规定乞丐无论老幼都不能在本城的自由区进行乞讨,他们只能在市长指定的地方乞讨。这些乞丐必须在市长认可或发了徽章后才被允许乞讨,如果无徽章进行乞讨,警察、巡视官和其他官吏可以将之枷铐起来。其次,如果施舍给未佩带徽章乞丐的,将被罚款12便士。再次,市长及其同僚将查看每个街区有多少人乞讨,要迫使居民们去劳动以避免出现诸如此类的乞讨。最后,对能控制乞讨和报告他人胡乱施舍者,政府将每年奖励6先令8便士。这里,对乞丐、施舍者和监督都做了规定,可以说具体可行。

城市警察对乞丐的限制是严格执行的。城市一般是商业中心、手工业中心或地方行政中心,人口又相对集中,乞丐因此是过街老鼠,城市警察对乞讨限制也就很容易被执行。在诺里奇,一个乞讨的妇人1562年为警察所逮捕,他们从她身上搜得她乞讨得来的钱44镑。这在当时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因为一个日工仅6先令,而这笔钱财需他6年才能挣得。16世纪70年代,在英国对法战争中受伤的、以乞讨为计的埃德蒙·艾伯特也被该市警察捉来进行审问,并察看了他的残疾处。在1569—1572年对乞丐的鞭打运动中,诺里奇市在1570年逮捕了29名乞丐,1571年逮捕了26名乞丐。在1630年,诺里奇市警察还惩罚了一位名叫伊丽莎白·卡特的女乞丐,并将她送回出生地诺福克郡科雷镇。经过城市两个世纪对乞讨的限制,到18世纪末,在伦敦和其它城镇的街道上,乞丐基本上绝迹了。

乞丐在近代早期的英国被限制不仅在于他们的行为,也在于他们的地位,因为他们和现有的社会秩序格格不入。对身强力壮的恶丐,政府对他们实行血腥的镇压,必欲除之而后快。由于限制乞讨的政策被很好地执行,在1602年,斯德廷公爵在全英格兰旅行后在皇家交易所做了如此的赞誉,“在经过各地时,高兴的是,并未为乞丐所闹心或来乞讨,别国往往碰见这些人。因为在整个英国,乞丐不再受苦,只是偶尔几个在门外等待。”这里斯德廷公爵可能有点言过其实。不过,由于人们的普遍努力,乞讨在17世纪末的英国已经大为减少。就是在村庄,经过政府的救助与限制,乞讨已经大大减少。“在汉姆郡,1622年时,本地穷人挨家挨户的乞讨为人们听之任之,但到1700年可能就罕见了;可以说,到17世纪末,乞丐已不再是好邻居,而成为陌路人。”这说明乞讨在英国已经基本被控制住,18世纪的英国也因此能在近代的轨道上朝良性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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