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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面子和尊严

2009-04-26

民风(上半月) 2009年4期
关键词:治安民工面子

张 鸣

报载,厦门整治街头小广告出狠招,江头社区的治安巡逻队抓了四个贴小广告的“现行”,随即用他们身上带的小广告贴满了他们的全身,然后逼着他们去清除小广告。这几位连脸上都贴满了“膏药”的先生,一脸的无奈。

按中国的传统。百姓犯了错,必须接受惩罚,惩罚不仅是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和人格上的羞辱。比如将人抓到衙门去褪了裤子打屁股,在站笼里罚站,判死刑的要插上牌子游街。如果不见官,民间的惩罚也类似。总的来说,凡是惩罚,羞辱是免不了的,属于惩罚内涵中的应有之意。

在中国,无论如何反传统,传统却总是挥之难去。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对人权的理解依然有些茫然。我们似乎不知道,即使再卑微的人,也一样是有人格和尊严的,而且要尊重人家的人格和尊严。

我们的文化里,人格或者尊严这样的概念,在以前是没有的,类似的东西只有“面子”。最重要的,面子是有等级的。一般说来,等级高的人面子大,遮蔽范围大,等级低的人面子小。遮蔽的范围也小。无论面子大小,只要伤及面子,总是令人难堪的事情,往往比肉体的伤害更加令人不舒服。只是这种羞辱性惩罚的运用,往往强化了人们的暴虐心态,只要有机会,大家都乐于表演羞辱别人的闹剧,或者观看羞辱人的表演。

羞辱发生的时候,往往是众闲人狂欢的时刻。文革时,无论给大人物带高帽子游街,还是给村里的“破鞋”挂上真的破鞋示众,参与的人都一样的兴奋。不过,在正常年景,最易发生的惩罚性羞辱,还是在最底层的人们身上。厦门发生的事情,如果那几个贴小广告的人是治安联防队一个社区的,可能命运未必会如此惨,但是,这些看上去和民工一样的外地人,有谁会在意他们的感受呢?

一个不懂得尊重人的社会,人是没有地位和尊严的,今天落在外地民工头上的羞辱,只要机会成熟,同样会落在另外的人的头上——无论他地位多高,人活得多么体面。从本质上讲,对犯错甚至犯罪人的羞辱,如果能对这些人有什么改变的话,那么更可能的就是让他们变得更加暴虐。仇恨心理更加恶化。

(摘自《杂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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