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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鸡舍是违章建筑吗?

2009-04-23贾秀清

科学种养 2009年3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一审养鸡场

贾秀清

农民李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砍掉苹果树的20亩丘陵地承包给了李某,承包期限为30年,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符合法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承包土地后,随即在承包地四周垒起围墙,先后投入资金8.4万元,建了4排鸡舍办养鸡场,发展养殖业。

李某刚开始养殖小鸡时,县土地管理局认为,李某将承包的土地用来办养鸡场,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修建的鸡舍是永久性建筑,属于违章。为此,对李某作出行政罚款3600元的决定,并责令李某在15日内拆除建造的鸡舍和围墙,将土地恢复原状。

李某不服县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和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将砍掉果树而闲置的丘陵地办成养鸡场,是充分利用了农村土地,不能说是改变了土地用途。李某盖的鸡舍结构简单,易于拆除,不是永久性房屋,并非违章建筑。因此,县土地管理局对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县土地管理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撤销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从而维护了李某办养鸡场的经营权。

(作者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22号58楼3门20号 邮编:1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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