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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保障农民经济利益思想

2009-04-22刘晓乾

党史文苑 2009年6期
关键词: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

刘晓乾

[摘 要] 经济利益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现实主体的经济需要。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能正确地处理同农民的关系,始终把广大农民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靠的是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靠的是不断给农民群众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

[关键词] 解放战争 中国共产党 经济利益

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在各种利益中,经济利益是基础。在中国,要动员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投身于革命和建设,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通过对中国社会和农民实际状况的深入分析,以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为切入点,制定正确的土地政策,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的经济利益,唤起农民的革命热情,使广大农民真心实意地支持共产党、参加共产党,并与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一起并肩作战,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一、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

抗战胜利后,各解放区,尤其是新解放区普遍开展了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由于国内阶级矛盾日益尖锐,阶级斗争日益激烈,国共两党之间的武装冲突实际已难以避免。同时,由于国共和谈尚在进行,许多人对和平建立新中国还抱有较大的期望。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满足解放区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以获得农民的最大支持;另一方面又不能过分刺激国民党和其他社会阶层。1946年5月4日,我党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指示》指出:“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目前的群众运动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指示》还要求党的各级领导“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指示》的基本精神,是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最终消灭封建剥削。但它也有不彻底的一面,如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对某些地主、富农照顾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对群众的积极性有所限制。它实际上是由一种由减租减息向彻底平分土地过渡的临时性政策。其特点是采取比较缓和的、以清算为主的多种方式将地主多余的土地归还给农民。“五四指示”的发布,标志着党的土地路线由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转变。

二、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的政策,转而实行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的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在当时的情形下,这一政策适时地调节了农民与地主这两个对立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再次调整政策,制定土地法规,依法保障农民土所有权。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於10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正式公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此外,对若干特殊土地财产及分配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土地改革执行机关也作了具体规定。《土地法大纲》的公布,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向和办法。各大解放区还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了实行《土地法大纲》的补充条例,迅速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高潮。土地改革运动使广大农民从封建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解放区农村的经济面貌得到明显的改观。同时,群众的革命热情空前高涨,为解放战争提供了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源泉,有力地保证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

三、实行合理的税收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仍以农村为主,各解放区又处于分割状态,经济上十分困难,军事上需要日增与财政不相适应的矛盾较抗战时期更加突出,征收农业税是解放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粉碎国民党的军事进攻,保卫解放区,毛泽东在1945年12月代表中共中央起草的《一九四六年解放区工作的方针》的党内指示中指出:“为着应付最近时期的紧张工作而增加了的财政负担,在一九四六年,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转到正常状态。人民负担太重者必须酌量减轻。各地脱离生产人员,必须不超过当地财力负担所许可的限度,以利持久。”“在土地税和支援战争的负担上,必须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负担必须做到公平合理,例如公粮负担,支援前线以及其他种种人力、财力的动员等,绝对不能因为地主富农不能负担就通通加在中农身上去。这是中农最害怕,也是不正确的。对贫雇农在负担上适当照顾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与中农相差太远,而且一切负担的分配最后应在包括全体农民在内的农会上讨论通过”。在鼓励发展生产方面,各解放区继续贯彻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使税收起到鼓励生产、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作用。在征收农业税方面,各地规定了一些奖励生产的办法。如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8年3月发布《关于实行农业新税制的报告》中规定:“(1)凡土地已经实行平分,各阶层人民所有土地已大体达到平均的村庄一律废除累进税制,改用无累进之比例税收制,使人民多生产者,能多得利。(2)农业税分数与征收数量,一律按各块土地常年平均产量计算,不按当年实际产量计算。凡因勤苦劳动或经营多上粪、多浇水,深耕细作,改良作物等所增加之收入,即超过土地常年平均产量之收入,一律不增加负担,以奖励劳动,增加生产。在荒年及其他的打击,因而歉收的情况下,得由政府酌量减少或免收。”在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农民的公粮负担率大都保持在15%左右,一般农民还不至于感到负担过重。即使有时个别地区超过15%,但由于解放区广大农民认识到支持革命战争同自己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他们宁愿为赢得革命战争的胜利而节衣缩食。

四、组织农民开展互助合作

解放战争时期,为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农业生产,打退国民党的军事进攻,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提出把减租和生产作为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强调把“使大多数生产者组织在生产互助团体中,是生产运动胜利的关键”。并提出:“平分土地以后,必须号召农民发展生产,并劝告农民组织变工队、互助组或农业互助合作组织”。1947年8月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专门讨论农业生产问题。1948年7月25日,新华社发表《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的社论,提出为了提高解放区的农业生产,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三方面,就是要组织农村人民的互助合作。……根据过去经验和目前状况,组织合作互助:第一,必须是自愿结合的。……第二,必须是等价交换的。第三,一切劳动人民都可以成为组织合作运动的对象。农民与农民的合作互助,固应提倡;转向劳动的旧地主参加农民的合作互助,也是允许的;组织中农和贫雇农的互助尤其重要”。1948年9月,刘少奇在《论新民主主义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指出:“一个最重要最有决定又最难实现的要求,就是中国无产阶级与共产党如何帮助、教育与组织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及其他小生产者,使他们紧紧地跟随自己前进。合作社是实现这一困难任务的最重要的方法。”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明确提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在这一背景下,解放战争时期的互助合作组织不仅数量上有很大的增长,而且这些农业互助合作的形式虽仍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但日益出现了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趋势,即组织规模由小到大,存在的期限由临时到永久,互助合作的内容由简单协作到分工分业相结合。这一发展趋势,为建国后发展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Z].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 张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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