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9-04-17张燕
张 燕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起源于欧洲,上世纪90年代初在欧美兴起,目前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包括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对环境的责任,是现在西方社会在对企业进行行业评估时已经使用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股东负责的范畴,强调除股东外也应考虑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具体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经济责任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要尽到自己的经济责任,因为任何企业都是投入产出系统,它的运营要消耗各种自然资源。企业要提高自己的利润率,创造更多的财富。企业采取不同的方式运营,提高运作效率,实现最佳化运营,使其利润最大化。企业要不断做强做大,努力向世界级企业迈进,就是尽自己的经济责任。反之如果一个企业投入产出比例低下,盲目追求发展,不考虑自身能力,导致企业表面的繁荣,甚至崩溃,或者不思进取,原地踏步,这些都属于没有尽到自己的经济责任。具体来说评价经济责任的指标有传统的收益衡量指标,剩余收益组成指标,现金流量指标,净资产利润率指标,速动比率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指标等等。
法律责任
企业要健康良好的发展,就应该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据、照章纳税,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并接受政府的依法干预和监督,坚决杜绝违犯法律的事,就是尽自己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一个企业不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偷税漏税,参与各种违犯法律的事,政府规定的各种责任与义务也置之不理,这些都属于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律责任。评价企业法律责任的指标有小时工资率、工资支付率、法定福利支付率、社保提取率、社保支付率、资产纳税率、税款上缴率等。
环境责任
企业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主体,是体现循环经济效益最直接的个体,是循环经济建设的基础。环境保护要以低消耗的生产体系、适度消费的生活体系、持续循环的资源环境体系、稳定高效的经济体系、不断创新的技术体系,以及更加开放的国际经济合作体系为基础。循环经济实际上是物质和能量的梯次、闭合式循环的流动型经济,表现为低能耗、无污染、零排放;在生产过程中要求企业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将资源视为有价的生产成本,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外部不经济性,使企业主体真正承担起社会环境责任。反之,如果企业表现为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导致外部不经济,这就是企业没有尽到自己的环境责任。环境责任的评价指标有单位收入材料消耗量、单位收入不可再生资源消耗量、材料用废率、环保投资率等等。
道德责任
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员工的待遇水平,尊重和关心企业员工,为员工提供一个合适的心理环境,使员工在良好的工作氛围中发现自身的价值,在创造的热情中开发出更大的工作潜能。企业还应该对消费者负责,不做假冒违劣产品,不欺瞒消费者。除此以外,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应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和教育事业;积极服务于所在的社区,为社区的公共事务做出贡献,这就是尽自己的道德责任。反之企业不顾员工的感受,过度的剥削员工,欺瞒消费者,对各种公益事业置之不理,就是企业没有尽到自己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的评价指标则是员工人均年教育经费、单位员工利润、单位员工利润增长率、就业贡献率、捐赠收入比率等等。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状况
我国学者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的。高巍(1994)认为企业在追逐利润、谋求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如缴纳税金的责任、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李鸿贵(1995)认为CSR是指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尽量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标准,并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个体应包括对消费者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对国家及主管部门的责任三个方面。张兰霞(1999)认为,CSR是指企业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陈炳富、周祖城(2000)认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狭义的CSR主要是指道德责任。郑孟状、潘霞蓉(2003)认为CSR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状况
国外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理论可上溯到上个世纪初,但真正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则是最近几十年的事。美国管理学大师彼德·德鲁克(1974)认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领域是企业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另一个领域则是社会本身所具有的问题。里基·格里芬(1989)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斯蒂芬·罗宾斯(1991)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他还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两个概念。一个企业只要履行了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算履行了社会义务。而社会责任则是在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加了一个道德责任,它要求企业分清是非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哈罗德·孔茨(1993)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
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典型形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提出始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近些年来广为流行,连《财富》和《福布斯》这样的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都上了“社会责任”标准,可见西方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中国各界要求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呼声不断。其动因要追溯到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矿难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等,这一切问题的曝光更显示出中国政府极力倡导的科学发展观之迫切,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要抑制这些社会发展的“不和谐音”。企业家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并且辛苦经营绝不是为了争做现代社会的活雷锋,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早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就对企业责任进行了颇具代表性的描述: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
虽然弗氏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已经失去了其统治地位,但就目前来说,中国的很多企业家仍然将其奉为企业经营的行动指南,甚至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咒语,他们把企业营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对立起来,逐利的心态使二者之间形成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另一个让企业产生抗拒心理原因是“新贸易壁垒说”。一些舆论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认证标准是发达国家继反倾销、绿色壁垒之后,针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新型贸易壁垒。一些专家也警告说,SA8000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进行的一种制约,但极易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
耐克、沃尔玛、家乐福、麦当劳等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响,纷纷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合作企业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并且这些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处于全球供应链中的中国外向型企业首先遭遇了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难”,越来越多的企业深有体会:以前不降低成本,可能失去订单;而现在以牺牲社会责任去过度降低成本,同样也可能失去订单。
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无视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力成本,职工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和影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支撑我国工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资源素质要求又比较低,这就形成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强资本”和“弱劳动”现象,企业可以用低廉的价格、恶劣的条件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
200多年的企业管理史告诉我们,随着对“人”的认识,从“经济人”、“社会人”、“复合人”到“自我价值实现人”的不断深化,企业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已发展到文化管理阶段,要求“以人为本”管理成为潮流。企业社会责任正是这一潮流的体现,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制度无疑是我国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