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与自治:遏制台独的宪法机制
2009-04-14张千帆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3期
张千帆
台湾地区显然不具有行使制宪权的主权,因而“第二共和宪法草案”是违宪无效的。但简单否定“第二共和宪法”的合法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台湾问题,我们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考虑消解“台独”势力的宪政机制。
“台独”的逻辑其实是不成立的,因为它故意将地方自治和国家主权混为一谈,千方百计从台湾自治的需要中引申出台湾独立的主张,而自治显然不等于独立。我们只需要将地方自治的正当要求和“台独”区分开来,在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允许充分的民主自治,“台独”的逻辑就不功自破,“台独”主张也将对大多数民众失去诱惑力;反之,如果我们不能充分理解台湾自治的需要并提出适当的制度方案作为回应,那么很可能会产生“物极必反”的后果,让台湾民众产生反感情绪,使“台独”吸引更多的选民,而台湾本地反对“台独”的力量则将失去凝聚力和号召力。
这要求我们允许台湾事实上冻结目前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并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基本法》。这样,台湾可以制定一部“合时、合身、合用的基本法”,但是它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宪法。这种制度方案既化解了台湾自治的困局,又坚持了“一个中国”的基本主张,因而为两岸的建设性合作提供了一个契机。
(摘自《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