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视角下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研究
2009-04-14李英俊
李英俊
摘要: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话题,也是科学发展观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我们应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同时坚定不移地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二者能够和谐发展,既不能只顾公平忽视效率。导致低效率的平均主义;也不能只注重效率忽视公平,导致人们相互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效率公平
一、效率、公平的内涵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把它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统筹国内外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在今年召开的十七大中,胡锦涛总书记在此基础上又特别强调了要统筹国内国际关系。简言之,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而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二)何为效率
关于效率,学术界主要有三种理解:1.投入产出效率,指投入与产出的比率。生产总要有产出,如果投入的越多,产出越少,则效率越低;反之,则效率越高。2.帕累托效率,即资源配置效率,指任何一种资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一方福利增加的同时而不使另一方的福利减少的这样一种境界。3.社会整体效率,指社会生产对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
从生产力的视角来研究效率是最基本的。马克思指出:“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当中。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首先是要吃吃喝喝等,也就是说,并不是处在某种关系中,而是积极的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这种生产“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这种物质变换的快慢就是生产力的高低,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效率。所以,就生产力与效率的关系而言,效率的高低是生产力高低的表现。
(三)何为公平
公平本是伦理学上的概念,是指人们对既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的认识和评价,其原则和标准因时代和社会制度而异,内容涉及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公平在经济学的意义,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我们所讲的公平一般有社会学的意义,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它包含一种道德规范的要求。而法学上对公平的理解则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还有的学者认为公平仅仅是一种主观感受,是一种心理平衡。马克思认为公平是一种社会历史范畴,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四)公平与正义、平等
有些学者看到罗尔斯的“正义即公平”的提法就想当然的认为公平与正义是等同的,但是他没有看到罗尔斯同样指出“这一点说明‘正义即公平这个提法是恰当的,它表达了正义原则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中得到的一致同意,但这一思想,这个提法并不意味着正义的概念和公平的概念是一回事:正如‘诗歌即比喻这种说法并不意味着诗歌的概念和比喻的概念是一回事一样。”可见,罗尔斯提出“正义即公平”是有条件的。单纯的把公平与正义等同的观点是不恰当的。
同样,单纯把公平与平等等同也是不合适的。公平包括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而平等则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相同权利。平等的衡量标准是单一的。确定的:而公平的衡量标准是多重的,不确定的。可以笼统的说,平等分配是公平的量化角度的一种理解,但对于如何量化则难以精确计算。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以全社会流行的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为基础的共识。
二、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效率与公平
由于公平的概念比较模糊,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效率与公平也就有了不同的组合,而科学发展观是全面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观,这就要求我们要从不同角度的组合来理解二者。
(一)伦理学角度下的效率与公平
公平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思想。当代伦理学认为公平不仅仅包括了人与自然层面上的人类行为与环境相协调的传统公平,也包括了人与人层面上的代内公平和代际之间的公平,这便赋予了公平更加丰富的内涵。但是事实上无论公平的内容如何丰富,都是把“人”作为核心范畴进行理解,人人都要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一切为了人、为了人的一切,这也正是我国提倡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由于效率本身也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所以从人本维度出发同样也可以得出效率的重要性。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效率为公平服务同时也包含公平的思想,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前提条件,因为效率的合目的性满足了人们在追求自由过程中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二)法律学角度下的效率与公平
法律学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只有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了,也就是拥有了相对公平的起点,人们才能参与竞争,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相反,如果效率的实现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话,那么这时公平和效率都将大打折扣。
帕累托最优的效率目标在要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时并不会与帕累托最优的效率目标发生冲突,即使会也要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放在首位,若连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证了,那效率的提高还有何意义?可见,法律学意义上的效率与公平观应该是把公平放在优先地位。
(三)经济学角度下的效率与公平
经济学中所讲的公平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指结果的公平,即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所以,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成了经济学角度下理解效率与公平的重点。
究竟怎样分配才算是达到了公平呢?其实,这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感受,具有自主性,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但有两点是可以达成相对共识的:1.即使考虑到某些偶然性因素(包括家庭出身或运气),只要个人在市场上获取的收入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选择,那么,由于个人的选择和努力程度不同,必然会出现收入上的差距,可以猜想,这种收入差距的存在会得到广泛的认同。2.只要富人阶层不是以非法的方式来获得其财富的,那么,由此而形成的收入或财富分配不平等程度。就是可容忍的最低标准。但是,在我国连这个最低标准也无法满足。因此,分配中的公平要求分配要以政府为主体,而分配中的效率则要求分配必须以市场为导向,这便出现了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一个人在市场上的经济活动与他最初占有的生产资料状况有很大关系。个人最终所得分配结果的合法性要取决于他最初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合法性。可见,只注重分配的最终结果却不考虑起点是否公平,在这种环境下要建立一个真正健康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谈何容易!
(四)哲学视角下的效率与公平:对立统一的整体
其对立性表现在:1.在资源稀缺性条件下,如果用于提
高效率的投入多,则用于改进公平的就少,如果用于改进公平的投人多。则用于提高效率的就少。2.国家或企业的某项规章制度只能顾及公平或效率其中一方而不可能同时兼顾。国家的税收制度、最低保障金制度等只要是为了解决公平问题,而企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则是服务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目的的。其统一性表现在:1.二者相互关系。缺一不可。如果片面地只追求高效率而抛弃公平,或只是一味的追求公平而不顾及效率,都不可能使经济持续发展,最终必然会导致人民不满,甚至引发大规模反抗。2.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为公平提供物质支持,只有把“蛋糕”做大了,人们才可能分到更多的蛋糕。通常人们认为产品如何分配与产品的多少无关,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发现社会的分配方式取决于可供分配产品的数量。恩格斯曾说过,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但是若只追求效率也会对公平不利。同样,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过分注重公平就会产生平均主义和经济的低效率。所以,要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就要在同时兼顾二者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而定是注重效率还是更注重公平。
三、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中,有竞争才有效率,劳动生产率就是在相互竞争过程中不断提高的,可见不平等对效率有重要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重要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不平等保持在一定界限这一条件下的。若差别过小,会导致向完全平等趋近,造成低效率的平均主义,反之。又会导致社会贫富分化严重,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同样也会造成经济的低效率。所以,要保证经济的健康、高效运行,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平和效率就必须兼顾。但在兼顾的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只有效率提高了、出现了社会剩余产品后社会才会出现公平问题。如果效率极其低下。谈公平也就毫无意义。第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时期的主要矛盾来决定要倾向于公平还是更倾向于效率。在我国,经济体改革以前平均主义一直是主要倾向,当政府意识到这不利于经济发展时,决定在改革中要使分配拉开差距,以提高效率,但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化,目前我国又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公平问题又再次受到重视。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是我国大力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没有效率,经济不能发展,社会不能进步:没有公平,社会的稳定得不到保证,反过来也会牵制经济发展,所以,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坚持“效率优先”,同时要在此基础上“兼顾公平”。既不能像罗尔斯那样片面的把“平等”目标放在绝对优先地位搞平均主义,也不能像弗里德曼把“效率”置于绝对优先地位而忽视公平。要做好二者之间的权衡,既要保证一定的效率。又要保证相对公平的规则不要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