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治人格的现状透视与分析
2009-04-14许慧英胡利敏
许慧英 胡利敏
[摘要]对于新时代的大学生而言,法治人格是必须具备的。为了增强大学生法治人格教育与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当前大学生法治人格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十分必要。
[关键词]法治人格;现状;大学生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博深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稳定的法治人格。现代法治人格是公民主体把法治精神内化为稳定的心理品质并外显为持续的行为选择的综合统一体。为了准确把握大学生法治人格的现状,我们对省会多所高校学生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结果概括如下。
一、“个体优位”观念强烈,“尊敬他人”却待提高
确立“个体优位”的观念,实现个体自治是法治人格的道德要求,既能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独立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又能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和判断问题。大学生在这方面的表现可以透过其对问卷中的相关问题的回答得以解读。当被问及:“假如因为不可预测的原因,你的家庭经济状况急转直下,无法再为你支付上大学的学费,你会怎么办”,11%的人选择了“主动放弃读书的机会”,8%的人选择了“听从父母安排”,高达81%的人则选择了“克服困难,继续学业”。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绝大多数大学生极度关注自我成长,即使遇到困难也不愿放弃任何发展自己的机会。在抽样访谈中我们也同样发现,大学生(尤其低年级)渴望得到与成年人一样的尊重和理解,要求取得与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不喜欢别人过多地指责、干扰和控制其言行,乐于独立地观察、认识和判断生活以形成自己的见解。另一方面,大多数大学生都能尊重和理解他人,但有少部分由于从小没有接受过站在别人角度考虑问题的训练,在个体与他人的关系上往往存在自我中心的认知倾向,不能从他人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不习惯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不太善于理解他人,常常站在自己的角度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和评价,认为我喜欢的、我习惯的就是好的。由于不能从他人角度分析问题,所以在进行某种社会行为时,就不能了解他人对这种行为的真正态度和评价。屡屡暴出的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更反映出极少数大学生仅仅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而不能真正站在他人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和处理困难,以致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二、权利观念总体淡薄,维权能力不容乐观
作为法治人格主体的公民,应该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犯,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我们围绕大学生打工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他们的权利观念逐步加强,但总体还很淡薄,面对侵权,绝大部分学生选择忍耐,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维权能力更不容乐观。访谈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打工之前根本不会主动提出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少部分人有意识并敢于提出,但若雇主执意不签,他们中的多数担心丧失工作机会而不再坚持。另外,有些人明知雇主不应收取培训费、服装费、押金等,但由此放弃工作机会的寥寥无几,大多数则在承受限度内选择接受。在调查中,当被问及“假如你在假期打工时遇到拖付、拒付工资的情况,你会怎么办”,选择“找用人单位索要,如果数次无果,自认倒霉”的占到了67%,“找社会关系”的占14%,“找媒体暴光迫使用人单位让步”的占9%,“告诉老师让学校出面”的占6%,只有4%的人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说明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几乎90%以上的大学生会通过非法律途径去争取挽回,但又有多一半的人在遇到困难后会无奈放弃。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还有14%的人选择了通过社会关系找门子来解决问题,这恰恰是人治思维的表现,而与法治人格相去甚远。被调查者中只有4%的人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现实情况显示这个数字也是有水分的。这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也从更深层面上反映出他们对于法律的依赖较松散,情感较淡漠,信心较缺乏。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法律知识相当有限,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了解的程度上,在日常与社会的接触中存在太多的法律盲点。同时又缺乏取得法律服务的意识,在遇到问题时几乎不会自觉选择通过法律程序和途径来维权。
三、行为责任自担意识较差,社会责任小心机智应对
具有法治人格的公民不仅积极追求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勇于承担自己行为的相应后果,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漠视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责任,其行为责任意识不强,做事随性而为,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考虑,没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明确意识。日常生活中,大学生破坏公物、不注重公共卫生、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极端者如贵州电视大学直属分校学生王文德在学校因赌博发生争执将两名同学杀害后出逃;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打牌被疑作弊而锤杀四名舍友后逃逸;广州某高校学生牛兴杰因赌球欠下巨债想绑架勒索钱财,伙同他人在学生公寓内将好友杀死逃离现场,如此等等,都表现出他们承担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任意识较差,当发现自己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后,不是正确面对和承担后果,而是隐瞒、躲闪和推卸。
从社会责任意识角度看,部分大学生对身边的违法犯罪现象的态度略显暧昧,而大多数则表示会积极而机智地应对。在调查中,当被问及“如果在公交车上看到小偷窃取别人钱包,你会怎么做”,有37%的人选择“假装没看见”,这其中除了极少数者认为反正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数则表示憎恶,认为自己应该积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不站出来是因为有顾虑,担心小偷有同伙或者身上藏有凶器,万一发生对抗,周边乘客是否会与自己积极配合,而单独对抗小偷又会力不从心。选择采取积极行为对抗小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占63%,这其中有2%会“挺身而出,制止小偷”,7%的人选择“短信报警或电话低声报警”;欣慰的是,高达54%的人选择采取适当方式提醒被害人或通过适当方法警示小偷迫使他主动放弃。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的学生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都不会冒然行动,而把保证自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屡见报端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实事例教育了他们,如何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需要的不仅是勇气,更是智慧。所以他们选择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小心谨慎,机智应对。
四、政治参与热情不足,涉及自身利益时凸显人治思维
公民对民主法制建设的积极参与是实现法治的必备要件,也是衡量其是否具有法治人格的基本指标。调查中有95%的大学生将“参政议政”这项重要的政治参与形式视为“当官的事,与平民百姓无关”。79%认为执法实践中往往权能压法、钱能买法、关系能通法。在被问及“你对参与政治实践持什么态度”,24%的人选择“愿意主动参与”,76%的人则明确表示“不希望介入政治”、“尽可能远离政治”。21%的大学生将自己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等活动看作“是一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机会”;而79%则认为“是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形式”。当被问及“你是否关注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重大立法、司法等事件”,“不闻不问”和“不太关注”的占82%,只有18%的人愿意“积极关注”,会通过媒体了解事件动态,及时掌握信息。可见,大学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参与热情整体不足,消极淡漠、甚至是麻木冷漠。
另外,大学生对社会上违背法律和行业规则的现象深恶痛绝,尤其对贪污腐败极为痛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却有“轻度腐败”的潜意识。一方面大学生把惩治腐败看作是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应加强监督、加大整治力度;另一方面, 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就业失信等现象却时有发生,对“考试时,发现同学作弊”采取“听之任之”的做法,甚至认为可以“提供适当的帮助”。这说明大学生普遍缺乏对于法治社会的理性追求,对法治建设的理性思考不足,缺乏批判人治文化、自觉创造优良法治秩序的主体精神。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涉及自身利益时人治思维凸显。“假如你的近亲属驾车不慎把人撞成重伤后逃逸,你希望怎么办”,23%的人打算“想办法掩盖真相,帮亲属逃避法律的追究”,58%的人希望通过“疏通关系帮亲属减轻法律的制裁”,11%的人选择“劝他投案自首,承担法律责任”或“报警”。他们的选择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普遍表现出功利性的一面,变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迷信“有权就有一切”,臣服于社会的人治习惯潜规则。这些现象说明大学生还没有形成对法律公正的普遍尊崇与信仰,更没有内化为稳定的法治人格。
五、知行分裂脱节,未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习惯
法律行为习惯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较全面客观地反映公民主体的法治人格状况。具有健全法治人格的公民在知行上是统一的,在作出一定决策前能依法预测后果,据此作出合法选择并付诸实施,不断反复以至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习惯。分析大学生违法犯罪等案件就会发现,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会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与其对法律的知晓度并没有直接的正相关关系。不懂法不是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大学生大多对法律条文的规定有大致的了解,有的甚至攻读法律专业。有的犯罪的大学生明知做法违法却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甚至以对法律的熟悉为优势借以规避法律的惩罚,这是一种藐视法律的心态。比如当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这不仅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妇孺皆知的交通常识,大学生对此更不会陌生。然而当他们被问到“外出遇到红灯时,你一般怎么办”,12%的人承认经常闯红灯;64%的人会视具体情况而定,这其中包括没车经过或赶时间时会直接穿越马路;警察在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警察不在时灵活应对;随大流,不管红灯绿灯,别人走我也走;而选择耐心等待,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只占到了24%。可见,无论认知达到怎样清楚明了的程度,倘若不能转化为内部思维即内化,就无法产生一致的行为选择。只有大学生真正从内心深处相信并接受法律的思想、观念和规范,并将其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变为自己的意识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才能成为支配、控制自己思想、情感和行为的内在力量,由“法律要我这么做”变为“我要这么做”,再由“我要这么做”变为“我正在(已经)这么做”,即把已经内化的法律思想观点、价值观念和规范自主地转化为自己的法律行为表现和行为习惯。
本文系石家庄学院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学生法治人格及其培养”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许慧英,女,(1975——),石家庄学院马列教学部讲师;胡利敏,女,(1974——)石家庄学院马列教学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