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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叙事分析

2009-04-10祝光明

新闻爱好者 2009年4期
关键词:讲堂悬念叙述者

贺 艳 祝光明

随着中国普法进程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报刊、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介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版面或者法制栏目。电视法制节目虽然表现形态各有差异,但在重视叙事技巧和策略上,却又有相同之处。因此,本文拟以《法律讲堂》为分析样本,探讨电视法制节目的叙事艺术。我们所关心的是:电视法制节目要传播怎样的现实规范?这一目的又是怎样通过各种叙事手段而得以实现的?

一、权威的叙述者与教化功能

对故事的好奇和热爱是人类自古以来的天性。从远古时代起,人类就没有停止过讲故事的活动。“巫师和祭司在神坛上讲故事,吟游诗人在村舍和集市里讲故事,说书艺人在勾栏瓦舍中讲故事,老奶奶在炉边讲故事……人们听得如痴如醉,通过对故事中人物的同情关照自己的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正是通过故事来理解生活的。”①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们是通过《法律讲堂》所讲述的法律案例中的故事来理解法律、规范生活秩序的。而《法律讲堂》到底要传达什么样的意义、它通过故事的讲述旨在规范怎样的生活秩序,都与其叙述者有莫大的关系。

l.权威叙述者。“叙事者是叙事本文分析中的最主要的概念。叙事者的身份及其在本文中被指明的程度和方式,以及所暗示出的选择赋予本文特殊的性质。”②可见叙述者在叙事文本中的中心位置。“叙述者”之所以重要,在于“他”体现着作者对文本叙述形式意味上的审美选择,通过“他”,彰显出作者的意图与风格、故事的重心与指向、观众的视野与目光所在。

在《法律讲堂》中,几乎所有的叙述者都是全知全能的叙述者,其叙述视角呈现为全知视角。叙述者以第三人称的方式置身于故事之外,可以随意观察案例中人物的行为,甚至进入人物的内心,呈现他们不为人知的秘密。选择这一叙述视角与主体的创作目的与观念相关:《法律讲堂》的栏目受众定位是“渴望获取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诠释法理内涵,凸显节目特有的权威性”③。因此,《法律讲堂》所选择的叙述者都是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律师或学者,他们有丰厚的学术根基,对法律条文烂熟于心。叙述者通过全知叙事,以不容置疑的方式使叙述主体想要传达的意义得以播洒,在这里,叙述主体往往具有卓越的洞察力和无可怀疑的价值判断力,并向受众传达明确的价值判断:法律是正义和公平的,触犯法律者终将受到惩罚,而无辜者将被保护。比如,在2008年8月1日的节目《嫁给富翁之后》中,擅自伙同他人篡改丈夫汤磊遗嘱的妻子沈菲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而被侵犯财产收益的母子最终获得其应该得到的继承权。通过运用这一叙述视角,叙述主体以权威的方式杜绝了观众对多样意义的探讨,并潜在地决定了意义的表达与建构的不容置疑性:现实世界是一个有严密秩序的世界,任何对现实秩序的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换言之,权威叙述主体的运用旨在建构并修复人们对现实社会秩序的信心,从而维护现存秩序。

2.限制的叙述视角。由于全知叙述视角具有叙事的真实可信性容易受到质疑,且面面俱到的信息提供会太过直露,缺乏含蓄内敛、易削弱受众的参与性和期待心理等缺点,因此要使受众对叙事的真实感不起怀疑,以故事内人物为叙述者的限制叙述视角的运用就理所当然了。

在《法律讲堂》中,在权威叙述者的笼罩之下,限制的叙述视角在《法律讲堂》中也被多次运用,这是因为这一叙述视角可赋予受众叙述内容的真实性,使所叙述的内容如真正发生过一样。有趣的是,虽然限制的叙述视角在《法律讲堂》中被经常运用,但它并没有在文本意义以及价值取向上给观众造成困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全知全能的叙述者掌控着整个文本的叙述,它以“客观”、“中立”、“真实”的面目在总体上确定了其叙述世界的情感倾向与价值尺度,从而使人不容置疑。

二、基于“冲突”和“悬念”的叙述结构

大凡叙事作品,一般都存在着一个打破平衡到恢复平衡的过程。现代叙事学家托多罗夫在吸收普罗普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普归纳出来的31种叙事功能简化为:一篇理想的叙事文总是以一种稳定的状态为开端,然后这个状态受到某种破坏,出现平衡失调的局面,最后另一种来自相反方向的力量重新恢复了平衡。④这一点鲜明地体现在《法律讲堂》所讲述的各个故事中:“出现矛盾”——解决矛盾——出现矛盾——解决矛盾成为循环性结构。通过这种叙述结构的运用,现实社会中种种违背社会秩序的事件被叙述为“违规者被惩处、遵守者得到扶植”的寓言。要将这样的社会规制寓言传达于大众,最好的方式便是借助大众文化的种种形式。具体而言,《法律讲堂》主要运用了契合大众心理的“冲突”和“悬念”这一“俗套”的叙述结构。

1.以“悬念”来连接叙述结构。对《法律讲堂》这样的“讲坛”类节目而言,由于其布景简单、形式相对单调,更是要想方设法在节目开头吸引观众,于是,“悬念”成为必不可少的叙事手段。悬念是艺术创作中造成受众某种急切期待和热烈关切的心理状态的一种手法,它可以引起人们的好奇心,从而引导人们保持对节目的持续关注——直至最后事情真相水落石出。在《法律讲堂》中,悬念的运用可谓无处不在。

首先,在节目名字上设置悬念。比如,2008年8月25日的节目名《儿子“变”兄弟》就是典型的设置悬念。2008年8月1日《消失的新郎》、8月10日《夜半鼾声》、8月3日《一只手的婴儿》的名字都在悬念上做了文章。于是,观众的兴趣自然被调动起来,从而有了观看的欲望。

其次,在叙述结构上安排悬念。这主要表现为倒叙的叙述顺序和“提出疑问——解答疑问”的叙述段落组合。就倒叙的叙述顺序而言,几乎《法律讲堂》所有的节目都采用了这一方式:在节目开头就把案例当中最具吸引力的场景直接呈现在你的眼前,来刺激你的好奇心:为什么会这样?怎么就这样了呢?……于是在不知不觉中,观众被主持人牵引着一起去了解事情的真相。比如在《嫁给富翁之后》、《一只手的婴儿》中,都在最开始就提出了观众最感兴趣的问题。于是接下来通过情景再现,对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叙述。就叙述段落而言,每一期《法律讲堂》的节目基本上都由几个悬念而引起的叙述段落组合而成。这些叙述段落的悬念基本上按照“提出疑问——解答疑问”的方式环环相扣。这样的悬念式叙述段落组合在一起,使整个叙述仿佛侦探小说一般,让观众始终保持高度的关注度和兴奋度。

2.以“冲突”为叙事结构的基础。《法律讲堂》采用的是“讲坛”类的表现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中国自古以来的“说书人”传统。在视听手段的表现上比较单一,有所局限。而在当代的视觉文化语境之中,视觉的丰富性与新奇性对抢夺受众注意力的重要性已为人所共知。“讲坛”类节目正是在这一点上不占优势,这种表现形式注定了《法律讲堂》必须以“冲突”为叙述结构的基础:它必须要抛弃那种平铺直叙的创作方式,要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表现一个相对完整和连续的矛盾冲突过程,因果关系、开端、发展、高潮都有较好的关照。通过一系列“冲突”的设置,最终以叙事的曲折性和内容的新奇性而吸引观众。

三、叙事语言分析

要保证《法律讲堂》的传达法律知识、维护现实秩序的传播目的得以实现,在当下的大众文化席卷而来的文化语境中,怎样运用叙事语言便显得尤为重要。就听觉语言而言,不同于我们常见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字正腔圆的普通话,在《法律讲堂》中主持人没有受过专门的播音训练,略带地方口音,既诙谐调侃,又一本正经,用一种说书的传统艺术方式,讲述古今中外的法律故事,以发人深省。余婧、王芳、秦兵等都有不同的语言方式,最终带给受众的听觉感受也就不是冷冰冰的播音腔,而是仿佛与自家邻居一般絮絮而谈。于是受众便在“消费”而非“教化”的接受心理中被潜移默化。

就视觉语言而言,作为以声像语言为主要表现手段的电视叙事,在视觉语言的使用上也颇具匠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情景再现”的方式。在《法律讲堂》中,由于单一说书人的方式过于单调,因此其节目视觉化的重要方式便是“情景再现”。在运用情景再现时,由于是在虚拟的时空内拍摄,因此画面基本上是模糊的,在景别的使用上以远景为主,以便和叙述内容大致相符。

通过上述视觉语言和听觉语言的运用,一方面,《法律讲堂》避免了刻板说教的倾向——这是“娱乐至死”的时代语境中所不受欢迎的,而换之以讲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从而引导观众接受;另一方面,“情景再现”的方式又使受众在故事情节的“真实”与“虚构”中徘徊,最终在消费故事、猎奇的心理下而接受了叙述内容,在此意义上,这一叙事手段有可能会导致受众有意无意地忽略法的根本价值,忽略法对于人的人本意义以及法对于人的绝对超越意义。

注 释:

①苗棣、赵长军:《论通俗文化——美国电视剧类型分析》前言,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②米克·巴尔:《叙事学:叙事理论导论》,克里斯蒂·冯·博希曼英译,多伦多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③http://www.cctv.com/program/fljt/03/index.shtml

④张寅德编选:《叙述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5页、86页。

(贺艳为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师;祝光明为重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师)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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