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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新闻舆论监督的五种因素

2009-04-10周传河

新闻爱好者 2009年4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舆论

周传河

妨害舆论监督的官文化因素

在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一直就存在着一种政治神秘主义的倾向,各级官员都惯于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搞唯我独尊,除非上司,本地盘上的任何人都对其行为无可奈何,根本谈不上接受监督。历史上周厉王“防人之口甚于防川”的典故就是实例。社会意识不同于社会存在变革的那么迅速,它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目前,在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中,公仆意识不强,或多或少地还有“父母官”为民做主的官僚主义落后意识。除工作中搞一言堂外,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只喜欢报喜,不愿听报忧;只乐意听赞歌,不允许唱反调。上几级媒体对其行使舆论监督,敢怒不敢言,同级媒体,甚至上一级媒体对其辖区、责任内的工作曝光,某些官员则认为自己失了面子,就想摆谱,利用本官员的能量和媒体较劲。结果给舆论监督工作制造了困难,以至于形成了现在新闻媒体不敢监督同级或下一级,只能监督下两级以下单位的潜规则。

妨害舆论监督的心理偏见因素

一些人天天将辩证法挂在嘴上,就是不懂坏事变好事的道理,总是处理不好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的关系问题,片面地认为新闻报道应以正面报道为主,舆论监督可有可无。甚至认为舆论监督不利于社会稳定,会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这种看法把批评报道与错误导向等同起来,视舆论监督为正面宣传的对立面。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也是制约舆论监督工作的瓶颈所在。实际上,舆论监督工作的真正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政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只有开展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才能揭露那些阻碍社会进步、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现象,做到防患于未然。舆论监督难免造成一定的舆论震荡,但这种震荡只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就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为了求稳而排斥舆论监督,掩盖矛盾,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妨害舆论监督的行政干预因素

某些领导干部认识不到舆论监督在密切干群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对舆论监督持排斥、反感态度,一味坚持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肆意妨害舆论监督。他们视记者为洪水猛兽,时刻提防,唯恐曝光会影响地方形象和本人权威。在这种情形下,记者执行舆论监督的任务常常得不到被采访单位或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遭遇种种阻挠和刁难。特别是一些重特大责任、恶性事件发生后,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会以各种不正常的手段阻挠记者深入现场采访。据悉,《焦点访谈》栏目70%的节目在播出以前都有人说情,即使曝光之后,被批评者也不会罢休,有的让单位或上级部门领导出面,以权压法,以权否定媒体批评;有的组织反调查,极力进行诡辩。如果在个别细节上发现丝毫的不当,就对媒体和记者大肆发难。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敷衍搪塞,推诿了事,使受害者对舆论监督的作用产生怀疑。更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在被媒体批评后,便打通关节,在当地其他媒体进行反报道。由于现在的新闻传播渠道众多,缺乏宏观调控,从而形成了媒体打架、相互矛盾的不良宣传效应。

妨害舆论监督的暴力抗拒因素

为了反映事实真相,伸张公平正义,记者在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对热点新闻进行采访报道的过程中,遭围攻、被殴打的事件屡见不鲜。不仅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老板指使打,也不仅局限于殴打地方媒体记者,有的已经发展到在警察的眼皮底下打,一直打到“国字号”媒体。2008年11月3日,河南新闻网记者齐勇、赵杰到濮阳县采访某局长借祭祀母亲去世一周年聚敛钱财的事件,结果被砸坏车辆,抢走采访器材,将记者打伤,一时间在全国几大新闻网引起许多网民的愤慨。这样的事件在网上一搜索就能跳出一百多条相关链接。暴力抗拒舆论监督、野蛮伤害主持正义的记者的现象,已成为当前阻碍新闻工作正常开展、妨碍民众声音正常传递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妨害舆论监督的法制因素

新闻纠纷是干扰舆论监督的新动向。舆论监督的初衷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许多时候,新闻媒体及记者又往往因为替别人维权而自身陷入纠缠不清的新闻官司之中。近年来,新闻从业人员遇到的新闻纠纷越来越多,而报道某些细节失实,成为状告记者的主要原因。一些人故意混淆“名誉损失”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动辄以新闻官司相要挟,将侵权诉讼作为阻挠舆论监督、报复记者的手段。在新闻媒体进行批评报道的过程中,新闻官司缠身几乎成为媒体的普遍困惑,严重影响了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舆论监督需要法律保障和规范,但现有的相关法律还远远不够完善。现行的我国法律对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禁止性规范较为严密,对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性条款比较完善。但是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应具备的报道权、批评权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定条文。目前因无明确的法律可循,在记者和受访者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责、权关系,仅靠个人的努力、方法的改进,已经很难坚持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无法保证新闻舆论的监督效能,甚至已危及记者的人身安全。新闻舆论是一种社会力量,是净化社会风气、弘扬公平正义、促进“三大文明”建设的无形资源,是人民群众赖以表达意志、传达心声、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因此对新闻舆论务必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由于新闻工作的自身特点,使其在干预社会生活的实践中表现出很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因而对新闻舆论监督也需要加以规范,一方面需要政府与社会为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需要新闻媒体的自律,但更重要的是健全有关法律制度。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需要法定,新闻舆论监督的责任也需要法定。在依法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对新闻报道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这正是法制时代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趋向。

(作者单位:濮阳日报社)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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