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维权苦衷
2009-04-08西门
西 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没错,这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一。
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样不容侵犯!
本期选取的几个故事,用人单位可谓仁至义尽,反观某些职工的表现,于法于理都有些说不过去。本fU特请昆明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律师刘贵红作了点评,希望能对用人单位、职工以及工会维权有所启迪和帮助。
一、花钱买教训,花钱买清静
40多岁的舒某原是某服装厂的职工,下岗失业后,经熟人介绍来到云大附中当了一名实验室清洁工。
这时的舒某已离婚,带着一个女儿,学校领导考虑到她们母女二人的实际困难,还分给她们一间宿舍居住。但让学校领导没有料到的是,这位清洁工是如此不讲情理,给学校招来了无穷无尽的烦恼。
学校的实验室存放有玻璃器皿和实验用的化学物品,本是安全重地,严禁使用电炉。可舒某偏要在实验室点上电炉,还把学生做实验用过的鱼和蔬菜用来炒菜做饭,实验室仿佛成了她的厨房,非常危险。老师和学生意见很大。
2006年,学校为规范用工,开始清理临时工,舒某说什么也不答应,找到学校领导吵闹。那一年,舒某的女儿小学毕业,没考上云大附中,学校领导为了照顾她,把孩子免费安置在云大附中读初中,还补助了母女二人一些生活费,可舒某还是不走,也不搬离学校的宿舍。
眼看自己没了工作,舒某带上亲属,找到云南大学领导和云大人事处反映自己的问题,一旦不能如愿,便肆意谩骂。
这样的吵闹和谩骂,云南大学和云大附中的领导已记不清发生多少次了。实在头疼的时候,他们想到,不管用什么办法,最好是让舒某走得越快越好。
作为用工单位,他们最大的软肋就是没和舒某签订劳动合同。
这似乎让舒某有恃无恐,她开始四处上访。
来到省总工会上访时,省教育工会的领导联系了云南大学工会,提出在规范用工的基础上,能否给舒某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省“两办”信访局,信访局的负责同志专门找来了云南大学人事处处长,和舒某共同协商。舒某提出,不想要钱要工作,而且要由云大附中将她的各种社会保险买齐。
但众所周知,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不交社保。人事处长找到省社保局,提出能否将舒某按灵活就业人员处理?但仍然行不通。
无奈之下,云大附中和舒某协商了5万元补偿金,对此事作一个了断,舒某答应了,说好第二天兑现,可到第二天,舒某叉反悔了,没来。
2007年4月13日,省教育厅郝立新副厅长召集了省“两办”信访局、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劳动厅劳动监察总队、省医保中心、养老保险中心、云南大学校长、党政办、纪委、人事处、公安处、工会、云大附中等单位相关人员和舒某及其亲属,召开了一次专题会议。协商解决舒某有关问题。
会上,云大附中党委书记和舒某分别陈述了有关事实和各自的基本诉求,有人提出了6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云大附中校长不同意,说太冤了。云南大学领导坚决地说,花钱买教训,花钱买清静。
在形成了基本处理方案后,郝立新副厅长分别向云大附中领导和舒某及其亲属进行了沟通,并征得双方同意,现场签订了一次性解决协议。一是学校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考虑到舒某的实际生活困难、身体状况欠佳、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等情况,给予舒某一次性补偿补助8万元;二是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三是协议签订之日起即生效,舒某从此停访息诉,云南大学、云大附中及其他单位不再受理舒某上访问题。
当场形成的会议纪要,与会单位各家一份。
这天晚上7点钟,工作人员抱来了验钞机。将补偿费清点完毕,为了保证安全,2名110民警开来了警车准备护送。舒某也握着与会人员的手说。谢谢你们了,给你们添麻烦了。
事情至此,仿佛平安无事了。
谁知半年以后,舒某又来到省总工会信访室,说她不同意协议第三条,她要收回省总工会持有的协议。工作人员答复她:“你以前反映的问题,按信访条例已办结。如果现在需要反映的是同一桩事情,我们不再受理。”同时指出,省总工会持有的协议不可能由她个人收回去。舒某不能得逞,又开始谩骂了。
律师点评:类似的案件几乎每年都要有那么几件,究其原因。我想主要还是两点:
一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招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等等,多少用人单位就是习惯于这样的法律规范外用工,须知自主用工的意思是依法用工。不管你是基于什么原因(照顾也罢,关系也罢)而招用工,国家的法律都摆着呢!招用工的每一个环节请一定依法来做。否则类似的教训可能不是最后一次。
二是职工利益诉求没有依法进行。维权针对的应该是法定利益,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等等违法行为有些什么责任,法律都写着呢!超越法律的规定强索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吵闹和谩骂是不道德的,严重到一定程度就意味着是一种违法行为,有些什么责任,法律也是写着的。
对于权益受损,依法维权的职工,工会组织与你们同在,但维权路上请一定要把握好三点:1、讲文明讲礼貌;2、讲事实讲证据;3、讲法律讲政策。
二、主动找工会的老板
去年4月的一天下午,一位曲靖的煤老板来到省总工会信访办,随行的还有他的律师和人事部经理。
信访办工作人员看到,那位律师出示的一份《工伤保险条例》上,已经用红笔勾画了一些条款。律师说他们早就算好了一笔钱,尽管只是单方面核算,这位老板提出,如果他们核算的金额少了,少算的由他补足,如果多了,多余的都给那位农民工。
原来,一位农民工在这位老板的矿上打工,不幸受伤,老板随即将其送到曲靖市一家医院治疗,后又转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继续治疗,几个月以后,住院期满,老板带着农民工做了伤残鉴定,并由律师根据伤残等级核算了补助金等相关费用,该是多少就是多少,准备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谁知农民工不答应,并开口要价40万元。这与实际核算的赔偿金额和老板的承受底线都有很大出入,双方僵持不下。
尽管这位老板的煤矿并未建立工会,但他仍然意识到,工会是能帮他协商解决问题的。
信访办工作人员首先肯定了老板的做法,并答应找农民工进行协助商。
第二天,这位农民工来到省总工会信访办公室,叫着要到处告老板。工作人员告诉他:我们能理解你不愿受到这种伤害,但老板确实有赔偿的诚意,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算好了钱,你要是狮子大开口,对他也不公平。
这位农民工走后,双方再也没来找过工会。大概他们之间的事情,早已了结了。
律师点评:这位老板的做法非常值得倡导。劳动纠纷的解决应处理在基层,处理在萌芽,能调解的不仲裁,能仲裁的不诉讼。自己的单位产生了劳动纠纷,主动依法解决,应该是每一个用人单位都该懂得的道理。有时候个别职工不理解不配合,我想也只是一时的糊涂,即便有的职工糊涂的时间会长一点,那也没关系,因为你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当然工伤的处理有法定的认定和鉴定程序,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该认定、鉴定的还得认定、鉴定,凭估计对照法律政策处理是不太妥当的。
三、7年之后的“工伤”
2008年9月的一天,省总工会信访办接待了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
老人名叫秦化云,是来为自己的儿子秦郇“讨一个公道”的。
早在2000年4月,秦郇受聘于昆明网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网普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12月31日下午3时左右,秦郇按与客户约定的时间,搭乘一辆非法营运摩托车,在昆明北二环路与一辆中巴车相撞,造成秦郇左腿踝骨骨折,下肢八级伤残。后经交警大队和司法部门处理,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均由肇事方负责赔偿。
秦化云要讨的“公道”,就是要网普公司认定秦郇的“工伤”。
事实上,秦郇被撞受伤之后,网普公司曾派人多次探望,并支付了三个月基本生活费。考虑到曾经有过劳动关系,并在住院治疗期间造成一定生活困难,网普公司和秦郇经过协商后于2001年12月28目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网普公司一次性支付秦郇生活补助费、应交基本养老金共计2796元,支付这笔费用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002年10月,秦化云提出了儿子还想到网普公司工作的愿望,但事易时移,公司当时并未有招人的打算,只能告诉她:“等我单位聘人时,优先照顾秦郇来上班。”
事隔7年之后,秦化云要求为她儿子认定“工伤”,总有一点不知从何说起的感觉。
律师点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的诉求是有时效规定的。从这个角度讲职工如觉得受到了工伤的损害就应该在时效期内依法申请认定、鉴定等,超过了这个时效就不可以再提出了,7年之后要求工伤认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此案中职工所受损害既然交通肇事方已经赔偿,那么假设此案还在时效期内,此伤害属于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也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