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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否太超前?

2009-04-06

人民交通 2009年7期
关键词:决定书记录仪公安部

岱 岩

司机张先生向记者反映,他驾驶西藏牌照重型货车路过山东安丘市和莱西市(图1),分别于3月5日和3月23日被当地交警罚款(图2)。罚款的理由是因为他开的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

张先生这辆车上一次在西藏进行年检时,并未要求安装行驶记录仪,下一次年检时间还没到。他问交警凭哪条规定可以罚款,交警说是“国家新出的规定”。两地警察不容分纷说,都罚了他200元。

安丘交警开出的处罚决定书上行为(处罚)代码很难辨认,附页旁列的法规依据有三部国家法规和一部《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从这几部法规中,记者都没有找到可以对“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处罚条款。

莱西交警开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据的行为(处罚)代码是“70260”,该代码中的字头“7”代表山东省自定条目。

货车安装记录仪是怎么规定的?

2004年出台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确实有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规定。但在规定中特别写明:“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008年9月5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第十七条写道:“……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安全监管部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制定行驶记录仪的使用规范,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直到今年2月27日,公安部发的《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措施》中,对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文字仍然是“督促运输企业在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在货车、校车试行推广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从以上3个文件可以看出,对货车安装记录仪有一个过程,在一个特定地域范围,如果这个过程尚未完毕,就不可以抢在其前实施罚款。因此,截至今年3月23日(莱西交警向张先生开出处罚决定书之日),在适用全国的法规中还没有对“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罚款规定。

罚款是否太提前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对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在全国率先作出规定。山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在第七十二条中规定:有违反上述第十一条的,处二百元罚款。

即使从“要求安装”到“实行罚款”给车主和司机留了“时间差”,那么,山东的《办法》也只能对山东本地车。因为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日寸,不得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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