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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舍勒与价值现象学

2009-04-02

消费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舍勒现象学价值

胡 杏

[摘 要]马克斯·舍勒在受胡塞尔现象学方法影响的同时,将现象学研究的重点由关注意识结构转向了人的生存状态价值状态,从而创建了价值现象学派,将现象学推向了应用层面。

[关键词]舍勒 怨恨 位格 价值 现象学

作者简介:胡杏(1980-),汉族,河南信阳人,上海大学文学院中文系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文艺理论。

一、舍勒生平及思想成就

舍勒是一战后仅次于胡塞尔的德国著名的哲学家﹑现象学家。1874年出生于德国南部名城慕尼黑,20岁进入慕尼黑大学,师从狄尔泰和辛莫尔。后转学到耶那大学,追随人格主义哲学家奥伊肯。

1901年,在一次哲学会议上舍勒与胡塞尔相遇。当时,舍勒对康德所谓经验直观只能是感性直观这一论断感到颇为困惑,因为它意味着精神在直观中的作用被一笔抹杀。舍勒对胡塞尔的范畴直观颇感兴趣,渐渐被现象学理论深深吸引,开始了新的研究阶段。

1907年,舍勒在慕尼黑大学任编外哲学讲师,自此参与慕尼黑现象学小组,成为现象学运动的一员,很快便出类拔萃,参与主编《哲学与现象学年鉴》。1928年,受聘为法兰克福大学哲学讲座教授,未及上任,猝然病逝。舍勒学术博杂多方,被视为现代德语学界的传奇人物。其在哲学﹑伦理学﹑神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理论﹑思想史等领域的拓展,至今仍是思想界尚未充分消化的20世纪具有重大意义的遗产。

二、舍勒的价值现象学

现象学研究的重点,在胡塞尔之后由关注意识结构转向了人的生存状态价值状态和语言的深层意义层面。舍勒的主要贡献之一在于他创建了价值情感现象学理论。这一理论不仅超越了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人格学说,而且从另一个方面发展了胡塞尔的现象学,把现象学推向了“应用”层面,是将胡塞尔现象学付诸实践的第一人。

舍勒在开拓自己的哲学领域中认识到,本体论思维方式出发的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哲学解释已陷入深深的困境。只有转换哲学的思维方式,建立人的问题的生存论的哲学视界,作为人的“统一体”或“整体”的人格“这本书”才能被合理的“解读”。舍勒将现象学运用于价值哲学的研究,开创了现象学价值学派。

(一)现代价值观念形成与价值判断的根源怨恨

舍勒认为,怨恨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事关道德评价的构成能力,在于它是道德判断及价值蒙骗的根源。舍勒这一观念受尼采思想引发而来。怨恨是一种有明确的前因后果的心灵自我毒害。……它(心态)是因强抑某种情感波动和情绪激动,使其不得发泄而产生的情态;……这种自我毒害产生出某些持久的情态,形成确定样式的价值错觉和与此错觉相应的价值判断。[1]怨恨产生的条件是使怨恨者为了解决令人压抑的价值下意识造成的紧张状态,必然求助于价值假象。价值假象却在自傲幻想中贬低或对有充实价值色对象视而不见。

舍勒把现代道德中的基本价值归源于怨恨的力量。并以此阐明了现代道德中的三个要素:自我劳动和盈利的价值;价值的主体化;有用价值凌驾于生命价值。所谓价值的主体化即为:“价值,尤其是道德价值,都只是人的意识中的主观现象,离开人的意识,价值就不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价值不过是我们欲望和感觉的影像而已”[1]怨恨正是这种观念形成的推动力。舍勒认为,当怨恨者基于一客观价值秩序做出价值评价时,自身受到价值低下意识的压迫。但是怨恨者不能使自己依照这种价值秩序而向善,又对作为这种客观价值承载者的个体心怀嫉妒与仇恨,于是,价值“一切价值都只是相对的,对人﹑欲望﹑种族﹑民族而言是主观的”。这样,他就可以在虚幻的价值意识中回复﹑提高对于自己的评价。

对于有用价值凌驾生命价值,舍勒认为这是使价值颠倒,本末倒置。受怨恨支配的现代世界观将事情颠倒了。在经济政治领域表现为无限制的生产欲和工业主义的泛滥。在文化价值观领域,则突出了商人的气质﹑禀赋所代表的价值。古代对生命本身与精神自身关注锻炼提升的价值被转换为一种适应关注的训练,从而只剩下了工具价值。

综上所述,在舍勒看来,现代文明的精神并不如斯宾塞认为的那样,在体现一种进步,反而在体现人类发展的一种衰微。这种精神体现的是弱者对强者﹑机智者对高贵者﹑巨大数量对质量的支配!这种现代文明意味着人身上其主导作用对抗自身自然欲求之无序的核心力量在减弱,所谓的现代文明恰恰正在走向一种没落!

(二)价值的承载者---位格

舍勒从现象学思想立场重构位格论,探究个体和群体生命的价值定位。他认为人是一种整体性的存在,是行动着的某种统一体,这种统一体的存在就是位格。并且在人的行动这一视界中,位格具有某种绝对的优先性,因此,位格的存在问题也是人的整体存在的问题,位格的研究也就是真正的人的研究。舍勒在以后的思想发展中,把位格这一范畴置于了其哲学的核心地位。

与胡塞尔不同的是,舍勒特别强调价值的承载者“位格”绝不是任何对象,绝不同于自我。 “自我”是相对于“你” “外部世界”而言的。自我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对象,与之相反,一个行为永远不会是一个对象。行为的本性决定它们只是在其实施之中才被体验到,并且在反思中被给予。因此一个行为也不能通过其他行为而成为对象。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以赞许的口气叙述舍勒的观点:位格不是物,不是实体,不是对象。这样位格就超出了近代的主体观,以及由这种主体观带来的认识论和本元论的二元区别。舍勒这样来定义位格:“位格乃是有关各种本质之行为的具体的﹑自为本质的存在统一体。它本身先行于一切根本的行为区别,位格的存在为所有根本不同的行为建基。”舍勒以行动来定义位格,将位格看成是一种精神性的“行动”。他认为位格所具有的是意向性活动的具体本质,它只能是精神的现象显现而不可能被客观化被对象化。

由此可见,舍勒虽从胡塞尔那里吸取了不少思想,但他自己思想的取向却是非对象的。他与胡塞尔的不同在于,他讲的位格是在对意向行为的实施之中,甚至反思都不会使这些行为的实施成为对象,而只能被感知。所以位格是完全非对象化可自足整体。在这个非对象化的意义上,“位格”相当于海德格尔的“此在”,可以说,海德格尔的此在现象学正是对舍勒的位格现象学思路的反应。所以有人说,舍勒的学说处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但同时又能独立成一家。

舍勒的价值现象学是建立在对康德的形式主义与欧洲大陆的感觉主义批判的基础上的,并对康德的人格思想进行了研究﹑批评和创造性的转换,由此提出“位格-价值”学说。舍勒指出,“质料”实际上只是价值的承载者,而非价值。这样,价值与事物间存在承载关系,事物的价值在其承载者改变时却不变。由此,舍勒把位格和价值联系起来考察,提出位格就是承载着实质的“善”与“恶”的价值者。从承载者与价值的关系来看,“善与恶就是位格价值”,它们是一切是价值中的最高价值 ,“善恶价值的承载者根本上就是位格,道德价值就是位格价值”。[2]而伦理学的最终目的就在于精神位格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舍勒:《舍勒选集》〔M〕刘小枫选编,三联书店1999

[2]弗林斯:《舍勒思想评述》王芃译 华夏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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