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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族”会成为社会新公害吗?

2009-04-01何文年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22期

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高速度发展,社会进入汽车时代,飙车族的出现,交通肇事车祸频繁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引起舆论的严重关注。社会各界要求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防止车祸成为社会新公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飙车族”新公害;汽车时代;立法执法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33-0090-02

2009年5月7日晚上8时左右,浙江大学毕业生谭卓在杭州文二路由南向北走在人行斑马线上,一辆豪华的三菱跑车呼啸而至,将谭卓撞飞37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是富家子胡斌,他对肇事满不在乎,从容地下车打电话,接着七八个打扮时髦的同伴分别驾驶保时捷、法拉利等豪华名车赶到。在惨案现场,这些年轻人勾肩搭背,说说笑笑,声称“可以用钱摆平”,对受害者的死亡表现得十分冷漠。

无独有偶,胡斌案的宣判刚过去半个月,于8月4日晚上9点左右,又是在有“人间天堂”的杭州莫干山路,一辆保时捷高级轿车将17岁的打工妹马芳芳撞飞出20多米,鲜血飞溅在爱心斑马线上,一个花季少女的鲜活生命从此在人间消失。驾车者马志刚是酒后开车。这是随手拈来的两个典型例子。

案例不胜枚举。肇事车祸的多发地点,集中出现在城市的繁华街道。执法部门通过案例的调查发现,肇事司机的大多数是属于被称为“富二代”的年轻人,他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甚至无证驾驶。他们肇事的动机,有时纯粹是属于游戏,戏谑,或恶搞。人们厌恶地称他们为“飙车族”,将其视为危害社会安全的新公害。

“飙车族”制造的频繁车祸,引发了人们的不安全感,出于本能的要求,舆论强烈呼吁从严惩罚视人命如草芥的肇事者,并要求修改法律条文,加大惩治力度,以儆效尤。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解决问题的出路又在哪里?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飙车族”产生的社会背景。我们知道,由于经济的发展,时下的中国已经进入了汽车时代。按中新网2009年7月6日电,公安部网站消息,截至6月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7亿多辆,2009年上半年,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3.92%。私人汽车拥有率,达135653967辆,占机动车总量76.84%,与2008年底比增加6305718辆,增长4.65%。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长,交通安全机制却又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致使车祸事故频发。据官方统计,中国每年交通事故达50万起,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超过10万人,稳居世界第一。统计数字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祸,每一分钟都会有1人因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

这就是交通事故频发的社会大背景,这是经济大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对于城市交通车祸频发的深层次原因,自有其矛盾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涉及许多人为的因素。主要是:

一、道德教育层面的缺失

通过对上述“飙车族”案例的透析,我们看到,肇事的车辆多属于豪华型的高档轿车。这些车辆价格不菲,动辄百数十万一辆,一般的老百姓坐不起,非权贵或富豪不敢问津。而当今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出现了一种权力寻租的怪现象,某些人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摆平司法。其次是那些热衷于飙车的年轻人,他们因为家庭背景优越,从小过惯了“寄生虫”和“败家子”的生活,缺乏道德,责任感的教育,不愿接受法律的约束,敢于漠视别人的生存权利。

二、管理法规的缺失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不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利器,它本身具有神圣的尊严,但今日由于腐败蔓延,权力失控已非个别,司法不独立,是一大诟病。一旦发生事件,某些执法者常常因为某种私密关系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责任人轻易逃避惩罚。根据对肇事车祸的调查,那些肇事司机,绝大部分都有肇事违规的记录在案。例如,7月31日,在郑州街头,一辆违章169次的轿车被交警发现,司机因无证驾驶被扣留。巨额违章记录而无证驾驶,为什么长期不被交警发现?交警部门对违章车主一直不调查,不处罚,听任这样的“马路杀手”继续上路,还有什么保证交通安全可言?在现实执法生态中,诱导司机违章,以便收取罚款与滞纳金的交警也并非个别。这不能不使人对交警的执法方式提出质疑。

司机驾驶技术不过关,也是肇事的重要因素。根据《工人时报》报道,不少驾驶员培训班,根本没有进行严格的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存在潜规则,只要舍得花钱,就可以轻易取得驾驶证。这些半吊子开车技术的司机,一遇到情况就手忙脚乱、难以收拾。这种驾驶“速成班”,成了“杀人速成班”。

其次,是处罚太轻,肇事所付出的成本不足以遏制犯罪心理。比如,以酒后驾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者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肇事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如此宽松,根本就是形同虚设。

在国外,如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即以醉酒驾车论处。如系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并坐牢1年。有的州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美国的“豪门女”希尔顿集团的公主帕丽斯·希尔顿因为醉后驾车被判入狱45天。在香港,明星梁家辉因酒后驾车罪被判处囚禁2个月缓刑三年执行,并罚款1万元港币,停牌3年。在瑞典、澳大利亚、日本、丹麦、法国、瑞士等国,对酒后驾车一般都是终身吊销驾照,甚至判处监禁。而中国对醉酒驾驶只扣留15日和扣3~6个月驾照,简直是儿戏。

文明社会人类的一切活动,是在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下有秩序地进行的,离开法律,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直接威胁到人类生命财产的安全。中国已经进入法制时代,防止“飙车族”成为社会新公害必然要依靠法律的尊严去制约。换句话说,要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层面进行纠偏与监督。

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有科学性和逻辑性都比较紧密的刑法,而且有实践多年的交通安全法规。但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这些法规也存在一些不适应当前社会生活新形势的缺失,例如对严重交通肇事处罚等问题,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无逃脱情节,其量刑最多不超过7年,而若构成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者致人重伤、死亡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严重交通肇事案件,造成重大伤亡,危害了不特定系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其行为实质,不仅属于交通肇事罪,而且已经上升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处罚。我国的刑罚是按照我国的国情确定的,其目的有二:一曰惩罚犯罪,二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两者不存偏废。只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重大交通肇事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才是遏制飙车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武器。虽然最近警方迫于舆论压力,纷纷展开专项整治交通安全,打击严重违章行为的阶段性行为,但这种做法仍然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不可能形成长效机制,舆论风声一过,问题依旧。只有通过修改刑法的立法手段,严格执法,才能遏制犯罪,使社会实现长治久安。

从执法的层面看,目前我国交通安全体系还不健全,执法队伍的建设以及现代化信息化运作的硬件建设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因而对许多本应避免的重大肇事车祸未能防患于未然。因此,交通部门首是要下大工夫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交警执法队伍,转变执法理念,不是为执法而执法,为罚而罚,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减少交通违法。交通安全教育要长期化、制度化、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协防,切实纠正公众教育缺失,交通安全意识培养不到位,社会公德沦丧的倾向,彻底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章不究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保障体系,以现代科技手段监督交通安全各环节,将事故消灭于萌芽之中。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守护神,它是由人的正确思想指导下制订的。交通肇事车祸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的思想偏差而引起。我们可以相信,利用法律的手段以及现代科技的先进性,完全可以把车祸减少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2]公安网.

[3]大众日报.

[4]工人日报.

[5]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今日说法》等.

作者简介:何文年(1962- ),女,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