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化
2009-03-30杨晶
杨 晶
提要本文在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实践中,由于缺乏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规范化要求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后对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的规范化要求,以期对更好地开展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工作有所借鉴。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其评估业务远比一般性资产评估业务复杂,存在着评估对象难以确定、评估程序受到较多限制等特点,因此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实践中,由于缺乏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规范化要求,出现了许多问题。
1、现有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滞后。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涉及大量“债权”的评估,这是一项新的评估工作;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形式上又多为债权。而债权资产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各种处置因素的影响。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已经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准则的支撑。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2、评估咨询对象分散、规模小,评估咨询成本高。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都应履行资产评估这一环节,但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总体情况看,普遍存在着单户债权金额小、债务户数多、县以下乡镇贷款户数多、关停破产倒闭企业多、呆账多、呆滞贷款多等情况。如果要全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一是工作量太大,可能评不过来;二是费用高,有的可能得不偿失。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评估机构也不愿意接受委托。
3、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导致偿债能力判断失真。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进行待处置资产的评估咨询时,在很多情况下只是提供一部分债权资产的资料,而这些资料中往往没有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咨询对象的产权性质和数量。特别是一些作为债务方的国有企业存在着“软资产、硬负债”的问题,债务多而资产的财务资料却不全,资产的产权也不明晰。作为债务方的企业还往往不配合资产评估工作的进行,致使资产产权问题更成了老大难。并且贷款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未办理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此时,评估机构就无法对缺乏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
4、评估机构对抵押品评估缺乏必要的分析和研究。这是评估操作者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有些评估机构忽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没有对抵押品自身的特点、市场流通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草率地对待评估,致使评估结果难以被委托方抑或市场认可。
针对当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5年3月21日发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对象界定、业务类型和价值类型选取、专业意见披露和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评估理论和实践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指导意见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维护金融资产安全、服务金融体制改革的作用。
1、对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和独立性提出要求。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比一般性资产的评估业务复杂,因此要求执行此类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具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为此,指导意见规定,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为保证评估师意见的公正性,指导意见要求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2、引入价值分析业务。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原因,在对许多金融不良资产执行评估业务时,正常评估程序往往受到限制。例如,对资产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受到限制,对资产的清查、勘察受到限制,无法在约定时限内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等。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执行正常评估业务。国外价值评估行业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限制评估”的概念,即将价值评估业务划分为“完全评估业务”和“限制评估业务”。借鉴这种做法,指导意见引入了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指导意见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当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确信所受限制不会影响其执行业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结论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价值分析业务的引入是指导意见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对我国现有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的突破。
3、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报告使用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当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因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无具体准则可依而进行不当评估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报告使用者对专业意见的不当使用造成的。为增强指导意见的实施效果,指导意见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提出要求的同时,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尽到提醒义务。指导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专业意见的时点性原则、专业意见的决策参考性等。指导意见还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相应的义务,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等。
4、合理界定评估对象。金融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是信用债权,有些是有对应资产的担保债权,有些是从其他持有者手中接管或收购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或其他资产。复杂的表现形式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确评估对象时面临许多问题。例如,有对应资产的债权资产和无对应资产的债权资产评估时是否有区别,评估有对应资产的债权资产时是否需要评估对应的资产,等等。评估对象的不明确是引起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产生问题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在具体确定评估对象时,指导意见指出,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通常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通常是债权资产。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