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国葬
2009-03-30胡滔滔
1916年,黄兴、蔡锷相继辞世。为了表彰他们对创建民国的卓越贡献,当时的国会决定仿照日本的国葬仪式安葬两人。
1916年12月18日,国会通过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国葬法》。该法共8条,对于享受国葬者的资格、国葬的经费、仪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国葬法》通过后,时任民国大总统黎元洪于1916年12月22日下令国葬黄兴和蔡锷。1917年4月12日和15日,蔡锷、黄兴以国葬礼先后安葬于湖南长沙岳麓山。
国葬黄兴、蔡锷后,国民党籍议员与研究系(其前身为进步党)议员就关于是否应该国葬陈其美展开了激烈争论。
民国著名革命老人陈其美于1916年5月18日在上海被张宗昌派人加害致死。孙中山与唐绍仪联名致电给黎元洪、国务总理段祺瑞及参众两院,建议对陈其美也实行国葬。这一建议,遭到研究系议员的强烈反对。由于研究系的反对,国葬陈其美之议最终没能通过。直到1948年5月19日,才由国民政府国会通过六先烈国葬案,才将陈其美进行国葬。
1919年12月28日,北京政府前代理大总统、直系领袖冯国璋病逝。直系军人师景云、陆锦等请求大总统给予国葬。时任大总统徐世昌允准,并交国会通过。1920年1月16日,国会认为冯国璋虽为代理大总统,并非正式,且又非薨于任内,不宜于国葬。
北京政府时期,继黄兴、蔡锷之后享受国葬典礼者,便是中华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
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于北京。临时执政段祺瑞发布恤令,称颂孙中山“倡导共和,肇我中夏”。3月14日,北京非常国会通过决议,以孙中山“有大勋劳于国家”,按照《国葬法》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行国葬。1929年6月,孙中山国葬于紫金山。
这一时期,广州的革命政府还为李仲麟、林修梅、程璧光、廖仲恺举行了国葬。
1930年9月2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谭延病逝于南京。2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为谭延举行国葬,并因此颁发了第二部《国葬法》。这部《国葬法》与北京政府的《国葬法》相比,没有大的更改。
国民政府时期实行的是国民党一党训政的制度,谁应该享受国葬,一切皆取决于执政当局的好恶,失去了全国舆论的权衡取舍,因而,出现了国葬泛滥的情况。据统计,从1930年至1949年,国民政府先后为谭延、卢师谛、黎元洪、段祺瑞、胡汉民、邵元冲、朱培德、唐继尧、刘湘、谢持、林森、蔡元培、张自忠、柏文蔚、陈其美、张继、郝梦龄、李家钰、覃振、戴季陶等20人举行了国葬仪式。对其中的某些人物,舆论界是颇有微词的。 (胡滔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