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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野中的价值范畴

2009-03-30巨乃岐王建军

关键词:定义

巨乃岐 王建军

摘要传统的价值定义汗牛充栋,各有意义,但又充满歧见和混乱。对价值的界定应立足于哲学视角,坚持关系价值论、效应价值论和系统价值论基本立场。由此视之,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在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中所产生的效应,既包括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也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效应。提出价值的哲学定义,是价值哲学研究的需要,是解决当前环境、生态问题的需要,是克服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论矛盾,促进价值体系科学建构、有序推进、和谐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价值哲学;定义;基本立场;价值分类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09)01-0068-(06)

一、传统价值概念的多种含义及其片面性

“价值”一词是人们使用最多的基本概念之一,一般表达诸如“好或坏”、“有用或无用”、“有效或无效”、“有利或不利”、“得或失”、“善或恶”、“美或丑”、“真或假”、“珍贵或卑贱”、“高尚或卑鄙”、“神圣或世俗”、“重要或不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合乎需要或不合乎需要”、“正当或不正当”、“正义或非正义”、“应该或不应该”等等相对于人的褒义或贬义。不仅如此,价值还常常与人的理想、信念、标准、规范、态度、责任和义务等相联系。

西方社会对价值问题的探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毕达哥拉斯认为价值的本质是数;柏拉图认为价值的本质是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价值在于人的兴趣,世界上的事物都有自己的目的,而目的都趋向于至善,因而至善是一切事物的最高价值,他因此将价值区分为目的价值和手段(工具)价值两大类;伊壁鸠鲁认为快乐就是价值;斯多亚学派认为德行才是价值;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认为上帝是最高的价值,苦行、对上帝的追求、对来世的想望是最大价值;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家以过理性生活,争取自由与平等,提高人的地位、人的尊严为人的价值。现代西方的许多哲学流派都研究价值。尼采提出推翻一切以前的价值,代之以超人的价值观念。文德尔班提出普遍价值学说即“规范论”,认为在一个人的特殊估价之外,有一种共同承认的普遍价值,哲学就是关于普遍价值的学说。以文德尔班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是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的集中表现。此后的价值论大致可分为客观的价值、主观的价值、兴趣的价值、情绪的价值、实证的价值、实用的价值、主客观反应的价值、存在主义的价值等多种观点。

中国学者对价值问题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目前理论界提出的价值定义主要有六种:一是用“需要”界定价值。如,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二是用“意义”界定价值。如,“价值是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或消极意义”。三是用“属性”界定价值。如,“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属性”。四是用“劳动”界定价值。如,“价值凝结着主体改造客体的一切付出”,认为商品的价值范畴就是哲学价值范畴。五是用“关系”界定价值。如,“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六是用“效应”界定价值。如,“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

纵观中外学者对价值概念的多种定义,可以将其概括为“主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关系价值论”三大类。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揭示了价值概念的不同方面、不同侧面,在价值哲学的研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又存在各自的片面性、局限性。

主观价值论单纯强调主体的需要、欲望、兴趣、偏好、情感等,从主观的角度出发去理解价值,虽然突出了人的主体性、目的性、主动性、选择性,但却把价值看作是一个变量,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这样就取消了价值的客观标准,把价值研究神秘化。更为重要地,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并非都是主体主动需要的,也不是主体的兴趣、偏好所能完全左右的,有很多价值关系往往是主体不需要但却是不可避免的。现实中频频发生的天灾人祸很多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价值关系绝不仅仅只存在于主体的主观追求和主动选择中,也存在于主体的无奈地被动承受中。就是说,价值关系决不是单方面的(特别是主体自身的)意愿问题,而是主客体两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问题。

客观价值论(如“属性说”、“劳动说”等)单纯从客体的角度去理解价值,把价值看成是作用于主体的客体(包括劳动产品)的某种属性,虽然有纠正主观价值论片面性的意义,但却把价值等同于物的属性,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事实上,价值并不是物的属性本身,而是通过物的属性对被作用物的特性的改变所作出的效应即影响;价值也并不单纯是凝结在劳动产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而是这种劳动在具体的交换关系中、在特定的需要与兴趣空间中所能产生的效应,是一般劳动与特殊需要之“共振”的结果。劳动价值论强调劳动本身的价值,这无可非议;但“劳动的价值”并不等于凝结在劳动产品中的一般劳动的价值。一般劳动如果不与具体的需要发生关系,不在具体的使用结构中“活动”起来,它本身只是一个抽象的“它在”,很难说有真正的价值。因此,价值不是客体本身所具有的静态属性或动态呈显,而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具体表现,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某种结果。

关系价值论从主客体的关系或相互作用出发,抛弃了那种把价值看作是由主体或客体单独具有的片面观点,在认识上前进了一大步,但又把价值定义为“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或否定)关系”,只讲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效应),而无视主体对客体的价值(效应),陷入“需要说”的窠臼,封闭了价值关系的双向性和多维性。同时,由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多向的和复杂的,这种“特定关系说”、“相互作用说”、“主体对客体的效用说”在价值的定义上仍然是模糊的和不全面的,它并没有指明价值的真正本质。

二、哲学价值定义的基本立场

笔者在对价值概念的理解上持一种广义的视角,奉行关系价值论、效应价值论、系统价值论的立场,致力于建设一种将此三者有机整合在一起的广义价值观。

坚持关系价值论基本立场。价值不是实体,不是自然事物本身,不是主客体之外的“第三种实体”,不是某些学者所说的“第三世界”_8],而是一种关系,属于关系范畴。正如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如果有一个具有价值的价值,则它必定在一切所发生的事情之外,必定在实在之外。”不清楚这一点,价值哲学的研究就要犯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因此,从方法论上讲,价值哲学的研究必须坚持“关系思维”。当然,作为一种关系,价值不是一般的关系,而是一种特定的“关系态”或“关系质”。首先,价值作为人类对象性活动中的普遍内容,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在实现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作为价值之前提和基础的实践本身就是作为一种关系而存在的。依照马克思的理解,实践是人自

觉地变革世界、创造价值的目的性活动。在这种感性活动中,人一方面改造了外部世界,使之成为人的活动客体;同时也改造了人自身,使之成为不断进化着的主体。在实践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不断以物的方式和对象发生关系,打破了原有自然世界的秩序与状态,使原来只有单一性质(即仅具自然关系)的世界,变成了具有双重关系(即属人关系)的世界,出现了自然与人、客体与主体、客观与主观等矛盾双方。实践因而成为主客体相互作用,即客体主体化与主体客体化双向推进的过程。其次,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关系现象,是作为一种特定的“关系态”或“关系质”而产生和存在的。价值既不是客体自身的存在与属性,也不单纯是主体的利益、需要、情感、态度、欲望,等等,甚至也不是人自身或其本质、本性本身。单纯的客体或主体方面,都不是价值;否则就坠入了实体思维之中。究其实,价值是主体(人)在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建立的一种主客体关系,即客体是否适合、接近主体的本性、目的、利益与需要的关系。主体(人)能够在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中,反思与评价这种关系,并现实地变革它们。作为“关系思维”的价值思维,不是一般地把对象、客体放在某种自然或社会的联系之中进行一般的思维,而是要求主体(人)对一切价值问题进行思考,并把它置于社会性、历史性的现实实践关系中去思考,思考客体的性质、存在、运动、变化、发展之于主体(人)的意义,即客体是否符合主体的目的和利益,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欲望与需要,主体是否能够意识到客体之于主体的意义,并系统、综合、创造性地把握它们,在生活实践中实现它们、变革它们,创造一个不断提升的新的理想世界。

坚持系统价值论基本立场。价值作为一个关系范畴,是主体借助于一定的工具系统协同变革客体、发现价值、创造价值、生产价值、实现价值的复杂过程。这一过程不仅存在阶段的连续性、时间上的持续性、效应上的延时性,而且存在空间上的延迁性、结构上的复杂性、目的上的多元性、内容上的丰富性;不仅价值对象千姿百态、复杂多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价值工具种类繁多、发展迅速、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强制性;更为重要的是,价值的主体性和价值生成方式本身丰富多样、发展迅速且日趋复杂。在人们的交往日益普遍化、相互依存度日益增强的今天,在全球一村、世界一体化的现代,同一客体在生活实践中可能与不同主体同时建立价值关系,从而构成价值的网状结构、立体结构和主体际性。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单向思维、线性思维、本位思维,已经不再适用了。要认识复杂多变、盘根错节、一损俱损、一变俱变的价值问题,必须运用现代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系统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价值实践的实然本质,科学把握价值实践的应然方向,才能在对价值问题的认识中,既避免“见物不见人”的片面性,又避免“见人不见物”的片面性,才能理性分辨真实价值与虚假价值,全面系统地把握普遍价值与特殊价值、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眼前价值与长远价值、局部价值与全局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科学有效地实现自在价值向自为价值、潜在价值到内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转化,才能加速实现多种价值的协调发展、和谐共赢。也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强化价值意识,充分珍惜环境生态资源,充分尊重和宽容他人主体,立足主体际的交往、沟通、对话与合作,呵护生死与共的同一个地球,守望息息相关的同一片蓝天,才能基于复杂的相关、依存关系,化解相互之间的价值矛盾与冲突,解决面临的共同价值难题,建构合理的价值秩序。

坚持效应价值论基本立场。价值属于关系范畴,是说价值生成于、实现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但这并不等于说,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就是价值。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本身并不是价值。价值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中,是说价值存在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之中。只要客体对主体发生作用和影响,就有价值;不发生作用和影响,就没有价值。发生积极的有益的作用和影响,就是正价值,这种作用和影响越大,价值越大;发生消极的作用和影响,就是负价值,这种作用和影响越大,负价值越大。我们常说某客体有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所谓意义,实际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即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这就是价值。客体对主体没有作用和影响,就没有价值。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相互联系必然相互作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相互作用,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作用和影响是普遍存在的,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也是普遍存在的,因而价值是普遍存在的。坚持效应价值论的立场,就是肯定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这是对关系价值论立场的进一步深化,是全面坚持系统价值论的必然要求。确认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本文所持的基本立场。

三、价值概念的哲学定义

立足于上述基本立场,着眼于价值定义的广义视角,笔者对价值的哲学定义是:所谓价值,从哲学的角度讲,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在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中所产生的效应,既包括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也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效应。

对价值的这种理解包含如下几个要点:

第一,价值现象普遍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价值就是主客体在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的共生互动关系中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这里的“作用和影响”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不是单一层面的,而是多个层面的;既有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也有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和影响。在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只要有作用和影响发生,就有价值现象存在。传统的价值理论、价值哲学一致认为,只有人才有价值,而物是没有价值的,对事物、环境和自然界讲价值是没有意义的。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讲,传统上则认为,只有主体才是有价值的,而客体是谈不上价值的,一切价值都是对主体的价值。笔者认为,这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价值的一种根深蒂固的理解,一种每个人都认为无需证明而自明的“真理”,当然也是驱动和指导人类以往实践活动的核心价值理念,然而它却是“世界历史”、“地球村”形成之前的一种经验,是一种自发性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概念,而不是一种自觉性的、系统性的、逻辑一贯的、哲学的概念。既然主体与客体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的共生互动关系,那就是说,主体的存在离不开客体,客体的存在也离不开主体,亦即,一切客体都是主体的客体,一切主体都是客体的主体。质言之,客体是主体的另一种形式的存在,客体的结构、状态和质量标志着主体的性质、水平和素质。说主体具有价值,必然同时意味着客体也具有价值;说客体没有价值,必然同时也意味着主体也没有价值。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

有你、你变成我、我变成你、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伴生共存互动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客体与主体的价值共同性。更为重要的是,既然一切客体都是主体在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创造出来的,那么,一切客体就都是有价值的。如果说客体没有价值,那就等于说人类创造客体的活动是没有价值的,更进一步说,人类创造客体的一切实践活动都不是追求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活动。这显然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是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在实际上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事实上,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环境的价值、生态的价值,认识到空气、阳光、淡水、土地的不可或缺性,认识到资源、能源、信息的珍贵性。完全否认客体的价值,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也是行不通的。

第二,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中,但却不是这种互动关系本身,而是这种互动关系所产生的效应。只有这种互动关系使主体或客体产生变化的效应才是价值。由于这种效应既有性质上的差别,也有数量上的不同,所以,价值因此也有正负之分、大小之别。也就是说,这种互动关系的存在,对于主体或客体的存在和发展,既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既可能是生死攸关的,也可能是无足轻重的。凡是对主体或客体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积极的有益的效应,就是正价值,这种效应越大,价值就越大;凡是对主体或客体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消极的有害的效应,就是负价值,这种效应越大,负价值就越大。判断价值的性质,度量价值的大小,关键是看这种互动关系对主体或客体产生的效应,即这种效应对主体或客体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实际意义和大小。

第三,由于价值关系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中,而这种关系又是相互的、动态的,所以,讨论价值问题,必然同时清楚并回答以下五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有无价值?二是谁的价值?三是什么价值?四是多大的价值?五是何以有价值?凡是有主客体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互动关系的地方,就一定有价值现象存在。有了价值,还必须搞清楚是谁的价值,即谁对谁的价值。一般地说,在主客体的互动关系中,主体和客体都可以是价值客体,二者的关系是相对的。既有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传统上讲的价值),也有主体对客体的价值(传统上不承认这种价值)。前者是以主体尺度来度量的价值,即客体的价值;后者是以客体尺度来度量的价值,即主体的价值。由于主体同时也可以是客体,客体同时也可以是主体,所以,主体或客体在与自身的互动关系中,既可以表现为主体的价值,也可以表现为主体价值;既可以表现为客体的价值,也可以表现为客体价值。这时,主体的价值,即主体的工具性价值或外在价值(传统上称社会价值);主体价值,即主体的目的性价值或内在价值(传统上称个人价值);客体的价值即客体的工具性价值或外在价值(传统上所讲的事物的价值);客体价值即客体的目的性价值或内在价值(传统上不承认这种价值)。“什么价值”回答的是客体对主体或主体对客体在什么意义上的价值。如,技术的物质价值即技术在对主体的物质生存与发展方面的意义,技术的精神价值即技术在对主体的精神生存与发展方面的意义。又如,设备的技术价值即设备在对技术的发展方面所具有的意义。价值的大小直接取决于效应的大小。效应越大,价值越大。“何以有价值”的问题涉及到价值的评价标准问题。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价值主体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客观需要,是判断价值客体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基本标准,但却不是唯一的和完善的标准。以人类主体的价值需要为例,完全不顾自然价值和生态价值,而一味追求人的价值,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在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最大的价值既不是主体单方面的价值,也不是客体单方面的价值,而是主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个系统的价值。系统的价值高于要素的价值。当然,要素的价值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是整个价值系统的基础所在。但就系统与要素的关系看,系统优于并高于要素,要素隶属并服从于系统。从根本上说,价值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系统中,离开了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系统,一切价值都将无从谈起。

四、哲学价值定义的分类体系

立足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研究价值问题,必须双向地、多维地思考,必须全面地审视。这样,谈客体的价值,立即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客体的价值和对客体的价值;谈主体的价值,也表现为两个方面,即主体的价值和对主体的价值。价值定义的具体分类详见表1。

先说客体的价值。所谓客体的价值,即客体的运动变化所引起的作用与影响的效应。从作用与影响的对象看,又可以把客体的价值分为客体的外在价值和客体的内在价值。客体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即客体对主体及其环境作用与影响的效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客体对主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或客体的主体价值;客体对社会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客体对社会的价值或客体的社会价值;客体对生态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客体对生态的价值或客体的生态价值;客体对自然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客体对自然的价值或客体的自然价值。客体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即客体的运动变化对客体自身作用与影响的效应,也就是客体外在功能的发挥对客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客体的自身价值。

再看对客体的价值。所谓对客体的价值,即对客体的种种作用与影响的效应,亦即主体及其环境以及客体内部要素与结构对客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这种效应从外部看,主要包括主体对客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主体的客体价值;社会对客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社会的客体价值;生态对客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生态的客体价值;自然对客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自然的客体价值。从内部看,主要是客体的要素、结构对客体自身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客体结构、要素的客体价值。

所谓主体的价值,即主体的各种活动所引起的各种作用与影响的效应。根据作用与影响对象的不同,主体的价值又分为主体的外在价值和主体的内在价值两个方面。主体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即主体的活动对客体及其环境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包括主体对客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主体的客体价值;主体对社会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主体的社会价值;主体对生态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主体的生态价值;主体对自然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主体的自然价值。主体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即主体的活动对主体自身作用与影响的效应,亦即主体的自我价值。

所谓对主体的价值,即对主体的种种作用与影响的效应,亦即客体及其环境以及主体内在素质对主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从其外部看,对主体的价

值即客体及其环境对主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包括客体对主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客体的主体价值;社会对主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社会的主体价值;生态对主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生态的主体价值;自然对主体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自然的主体价值。从其内部看,对人的价值即主体的德、智、体、知、情、意等内在素质对主体自身作用与影响的效应,即主体内在素质对主体本身的价值,亦即主体内在素质的主体价值。

五、哲学价值定义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首先,确立价值的哲学概念,是建立科学的价值哲学的需要。价值范畴是价值哲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概念基石。有没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范畴,直接关系到价值哲学的生命与水平。只有有了对价值概念的哲学理解和哲学定义,价值哲学才会在理论上获得彻底性,在逻辑达到一贯性,才会提高价值哲学的解释力和普适度,从而才能在现实的价值实践活动中真正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

其次,确立价值的哲学概念,也是解决当前环境与生态问题的实践需要。对价值的哲学理解,承认并首肯价值的双向性和多维性,认为不仅客体对主体具有价值,同样地,客体自身也有价值,主体对客体也有价值,价值说到底是主客体相互关系世界中的一种内在规定、普遍内容,主体的价值具有特殊性但不具有唯一性,客体的价值具有重要性但又不啻工具性,主体的价值与客体的价值具有重大的差别但又内在关联,并内涵于、统一于、从属于一个更大的价值体系——主客体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系统。对价值的这样一种全面理解,在理论上能够为自然价值论和生态价值论提供一个理论视角和概念基础,在实践上能够为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文明提供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再次,确立价值的哲学概念,也有助于克服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论之间的矛盾,推动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协调发展,促进价值体系的全面发展、有序推进与和谐发展。哲学视野中的价值概念不再把价值看作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从主客体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中,从主客体系统与其生存环境的完整系统中,从价值追求、价值需要、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内在一致的发展规律中,从主体自由劳动和自我实现、客体自在运动和受动变化与主客体系统内在的、必然的、同向的发展需要之间的一致中,全面地考察和审视价值。因此,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论非但对立,而且还是统一的,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主客体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不但是异质异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同时还是相互渗透、互动互补、相伴而行、生死与共、同向并进的。

[责任编辑:陈可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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