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构建
2009-03-27丁凤
丁 凤
提要本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现状,并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对于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涵义,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没有统一的定论。在这里引用徐经长给出的涵义: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是指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为目的,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及中介组织依照有关的法律和规章,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会计行为所进行的管制、干预和引导。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而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会计造假、舞弊接连不断,因此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面临着许多问题,而构建一个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现状
1、政府监管失灵。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尽管监管部门加强了监管力度,但处罚的威慑力非常有限,存在政府监管的越位与缺位现象。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和收效甚微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效果,显现了政府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失灵。
2、内部监管形同虚设。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相当薄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担负起监管的责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独立性差、监事工作不到位、监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使得监事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审计委员会又往往是董事会的一个下设机构,因此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不仅取决于审计委员会本身,还取决于董事会。但目前由于我国董事会独立性的缺失,使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无法行使监管职能,形同虚设。
3、外部监管乏力。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进行。但目前来看,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就确认有关事项,造成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或者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目前,新闻媒体监督市场参与者行为和执法机关监管活动的权利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保障,因此媒体的报道权和批评权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构建的建议
1、以政府监管为主导。我国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我国特殊国情和具体环境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阶段,证券市场也刚刚起步,这就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和统御性的监管主体来实施会计监管。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由于其特殊地位能够从整体上协调市场的发展,因而能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规章,明确监管的目标、各会计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
政府监管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诚信体系,要有相应的法律确保上市公司诚信经营。在披露信息时,诚信为本,自愿披露真实信息。公司的诚信程度与公司的其他方面息息相关,如银行贷款额度等,因此应提高公司自愿披露真实信息的程度。
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细化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条文。首先,在要求披露具体内容时,应当对需要披露的事件有一个量化规定;其次,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所应披露的重要内容也应有所调整;最后,不能赋予企业过大的会计选择权和自主权。二是规范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等事项的交易。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视为关联方。如果关联企业间的资产重组所采用的价格不是市场公平价格,那么所披露出来的信息将是失真的。一些上市公司虚构经济业务、采用非市场价格进行资产或股权转让、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粉饰会计报表,是操纵利润的一种重要方法。
加强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首先,应完善处罚机制,提高处罚的公开性。从目前的情况看,信息未披露的违规行为,在全部违规行为中占有很大比重,上市公司从隐瞒信息的行为中,获取了信息未披露的巨大利益。提高处罚的公开性,例如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而不是仅仅在内部处罚,可以使违规上市公司的声誉受到重大影响,将直接在证券市场上降低此公司的股票价格,也意味着增加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达到有效处罚违规,阻止再犯的目的。其次,加大处罚的力度,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从处罚的实际效果看,程度较轻的处罚没能起到防止再犯的作用,绝大多数接受程度最轻的内部批评处罚的上市公司有再犯的现象。尽管各种违规现象应视违规性质实施合适的处罚,但从再处罚的比例和内部批评的相关性看,低力度的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地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也不能起到处罚的威慑作用。因此,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再次,处罚可以与再融资等资本市场运作相联系。把上市公司是否有配股等再融资资格与其行为是否合法、有否违规相结合,将大大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同时,对重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直接启动退市机制,使上市公司彻底丧失在证券市场上融资的机会,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将起到相当程度的威慑作用。
2、监管主体更加开放。会计监管主体是指会计监管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任何有权对会计活动施加影响的机构和人员都属于会计监管主体范畴。因此,有专家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主体分为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两类,即开放式主体,前者包括财政部、证监会等,后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新闻媒体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
3、监管客体约束更加有效。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客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会计监管的对象,即会计信息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过程中的参与者,如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二是会计监管的内容,即会计监管对象的会计行为和会计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会计交易和会计事项。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既是监管主体,又是监管客体,这种双重身份要求必须制定严厉的惩罚制度,对他们进行更为有效的约束。
4、监管目标更加明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目标必然要服从于证券市场的目标。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的证券市场,即一个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时又运行有序、合理竞争、信息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真正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市场。因而,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目标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确保建立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
5、监管手段更加丰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实施的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引导行业自律管理手段,这些手段应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我国多元化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必须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并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手段以及监管目标四个组成要素,建立上市公司诚信经营体系,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真实信息,最终提高证券市场的会计透明度。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07级普研)
参考文献:
[1]徐经长.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3.
[2]韩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加强与完善,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9.
[3]邵勇敢.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构建,时代经贸,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