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造成对方伤害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09-03-23
由于李某和王某在同一个单位上班,两家住的又比较近,所以两人上班经常骑自行车结伴而行。2008年3月的一天,两人像平常一样结伴骑自行车去上班,但刚出家门不久,李某的自行车却坏了。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自行车放到一个较为熟悉的修车摊修理。此时,王某对李某说,我带你去上班吧。李某同意并表示了感谢。于是李某就坐在王某的自行车后座上,两人一起向单位赶去。当王某带着李某来到一个转弯处时,李某突然从自行车上掉了下来,动弹不得。当时没有导致李某可能从自行车上掉下来的其他人或物的因素,王某也是正常骑行。李某随后被送到医院,确诊病情为尾椎骨骨折。
经住院治疗,李某共花去治疗费用18000多元。李某的家人找到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承担一半的治疗费用。王某认为自己是好意帮忙,而且在李某受伤的过程中,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由于协商不成,李某及其家人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承担一半的治疗费。
律师观点: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极其平常的事情,可能我们每个人都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但是,由于发生了意外,因而引起了纠纷,产生了责任承担的问题。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责任承担的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在大部分的民事侵权责任划分中,采用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简单地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法使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得以体现,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主张抗辩,只不过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抗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这两种归责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几类特殊的侵权责任,如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等。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无法使法律调整和平衡社会利益的作用得以合理体现。于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又规定确立了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本案中,王某用自行车带李某上班的行为属于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对李某的损害并不适用合同中关于违约的归责原则。同时,对李某的损害结果,双方均无过错,也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采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害采用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来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较为合理。但在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公平责任并不等于平均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李某的损失并不是简单地一分为二,由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体现公平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如果在同一事件中,双方都有损失而且各自的损失差距不大,或者说仅有一方有损失,但对于该损失的承担并没有到明显不公平的地步,则双方可能就不存在责任划分和承担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假设李某家境富裕,李某承担医疗费的损失对于李某的家庭生活不会造成大的影响;而王某经济状况较差,如果王某承担了李某50%的医疗费对于王某的生活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法院在依据公平责任的原则划分责任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使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得到最大的体现。反之,如果王某家境富裕,李某经济困难,法院则会考虑李某多一些。
本期点评: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黄江明副主任郑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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