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发展与国家的阶级性
2009-03-13卢轶
卢 轶
摘要:通过研究当前我国的民主形式,文章提出需要建立保障公民权利平等的人民民主宪政框架,以推动中国政治发展与保障国家的阶级性。
关键词:公民权利;阶级性;人民民主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2—12—02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的阶级性
T.H.马歇尔1949年在伦敦经济学院发表演讲,内容后来被收录在他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并于1950年出版。书中探讨了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权利关系的变化,认为当代资本主义正由阶级权利社会向公民权利社会变化,他的研究与分析,对思考当今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保障政权稳定、推动民主发展具有启发意义。
马歇尔认为阶级社会建立在人的财产与身份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相应的制度安排表现为一个阶级统治与压迫其它阶级,但到了18世纪以后,西方公民权利的发展使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马歇尔认为,源于市场经济、形成与发展于18世纪、19世纪、20世纪的公民基本权利、公民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导致了宪政、平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包括教育平等在内的国家福利制度的产生。如宪政保障公民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够通过投票选举与被选举,进行平等的对话,表达政治意愿与实现个人利益,改变了以往必须通过革命才能消除的阶级利益冲突;国家通过福利制度建立了社会教育、经济及其它方面的平等,使公民获得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并由此使国家获得了统辖社会的地位,能够利用这个地位进一步消除阶级冲突。马歇尔认为,以上制度形成一套整体的制度,体现为阶级压迫与阶级特权消失,最终将把西方国家由阶级社会转变成了公民权利社会,“它不再仅仅试图减少社会最底层阶级的贫困所带来的明显痛苦,而开始采取行动以改变整个社会的不平等模式。它不再像从前一样只满足于提高作为社会大厦之根基的底层结构,而对上层结构原封不动;它开始重建整个大厦,哪怕这样做可能会以摩天大楼变成平房的结局告终也在所不惜。”[1]“现代形态的社会权利恰恰意味着地位对契约的入侵,市场价格对社会正义的服从,权利宣言对自由议价的替代。”[2]
仔细分析会发现,进入当代社会后,资本主义权利关系较之早期确实有了很大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普遍获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使他们能够自由投票;使他们表达利益要求与政治意愿不再需要直接诉诸政治暴力;福利国家制度、反垄断法等大大提高了普通人的生存与教育机会,为他们加入自由竞争队伍提供了基本物质条件。但是,由于权利的实现要受到客观物质与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规定于宪政中的公民权利远不是平等的,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没有改变它的阶级性。构成西方制度框架中的各项制度间的逻辑关系明白无误地说明了这一点,比如西方宪法规定了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但同时规定私有制与市场竞争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人的自由不过是拥有财产与进行个人竞争的自由。个人利益市场竞争必然导致贫富分化,西方的政治制度保护这个结果,如西方宪法规定其民主形式是多党竞争与三权分离,同时法律允许政治献金存在,这造成了财产权与政治权的联系,既只有在庞大的政治捐款的支持下,公民的愿望才能转变为政治影响力。
二、我国公民权利发展与国家的阶级性
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抹杀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性,但却在另一角度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在如何保证政权的阶级性与建设民主方面以一定的启示作用。
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革命,到1949年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我国人民的民主权利从无到有。制度上,到建国前夕,形成了一套适应革命条件需要的具体的制度,如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拨制、任命制,党与政府领导的提名制与协商制。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它的合理性,它与人民的解放事业相一致,代表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方向,反映着党、政府、官员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
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人民宪法,宪法规定人民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包括言论、结社、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同时指出人民范围内一切权利平等。经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对资产阶级的改造,1956年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阶级斗争范围大大缩小,人民民主范围不断扩大,革命条件下形成的制度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56年中共八大指出,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建立,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在国家范围内消失,阶级斗争不再是主要任务,末来要特别发展民主,要以法律为标准进行社会管理。这实际上开启了我国由阶级斗争社会向公民权利社会发展的大门。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并再次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制国家民主建设思想的提出,实际上再次打开了向社会主义公民权利社会发展的历程。但是,与五四宪法实施的时期所不同的是,五四宪法实施的条件是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人们的经济利益一致,容易达成政治上的一致,在此条件下实施公民地位平等的投票与选举权不易造成国家性质的变化。改革开放后情况却有所变化,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而把公民权利实现置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
中国市场经济不是西方经济式的个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公有制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但是由于公有程度有限,由于国家与社会管理中还存在很多漏洞,当前社会已经出现明显的分层与利益分化,这些问题完全有可能反映在公民参与、进行利益诉求的政治活动中。例如在选举上,实行一人一票的“票决”制来决定政治事务,可能产生两个方向,即个人、集团利益的方向与公共利益的方向,如果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方向的规模足够大,完全有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继而危及人民民主政治基体。所以,多一点民主当然好,但如果伤及民主的基体,那就是在走弯路,未来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才能挽回错误。
出于这样的考虑,有人认为不应该用“公民权利”,而应该继续沿用“人民民主权利”来指称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的民主权利,但实际上,在国家确定了自己的阶级属性之后,公民权利有着更为具体的内容,比如它强调在人民与“非人民”的边界划清以后,要怎样切实保障权利平等;它也意味着,“非公民”的身份是要由法律来界定。可见,只有推动公民权利建设才能真正建立起法制国家。
三、人民民主宪政框架
在以上构成因素中,党的领导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化与政治发展过程中,制度、法律、经济发展与公有制形式与程度、政策与政府工作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要对变化进行方向上的把握,必须依赖党的领导这个变量中较少变化的因素。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的坚定性、组织结构上的稳定性、历史地位上的稳固与合理性、人民利益的方向性,使得向社会主义公民权利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党的领导。
当前执政党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其一与它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分不开。西方有人说中国与印度不同,印度实行多党选举,但却发展缓慢,原因是执政者在选民的推动下被动做事;中国只有一个执政党,没有成熟的中间组织,但中国却飞速发展,原因是中国共产党愿意主动为民做事。实际上,今天中国的改革都是执政党与政府从上至下推动的,没有党的领导很难有中国的政治发展。其二与它的意识形态对社会的领导作用分不开。提出政治官员是“经济人”假设、在经济人条件下集体行动不可能的经济学家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机制,在意识形态的指导下,经济人会放弃成本——收益计算,朝着意识形态的方向作出集体行动。实际上,今天中国的很多改革措施,不是靠满足利益要求,而是靠执政党对党员的意识形态约束与号召推动的。其三与执政党主导公共政治理性的形成分不开。社会转型与发展时期,各项工作处于变化当中,特别是公民权利扩大,客观上赋予人们更多的选择与独立判断的权利,这时公共理性就非常重要。前苏联在进行公民选举与投票之后,苏共党在一瞬之间跨台,直接原因是苏共党放弃了意识形态领导权,放弃了对指导个人判断的个人公共政治理性的引导。有了成熟、正确的公共理性,社会才会眼光高远,才能正确认识长远与暂时利益,才能站在正確的政治判断基础上进行政治投票,制度的合法性才不需要建立在经济的高速发展上,国家与政府才有机会进行结构调整,并在遇到重大挫折时获得社会的理解。而培植与建构正确的社会公共理性的工作,需要由执政党与政府通过恰当的意识形态宣传,具体、公平、正确的政策获得广大人民的认同与理解来完成。
在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方面,目前特别要做的是保障公民在发表意见与批评方面的权利。在言论自由问题上,西方有西方的标准,社会主义中国有中国的标准。资本主义也不是完全言论自由的,公民思想受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资本主义通过消费娱乐工具消解公共政治空间,使公众沉溺于消费、娱乐与个人奋斗的梦境中。由于财力与政治影响力的作用,资本主义精英掌握着对思想与言论的领导权。但显然,中国这方面的制度也是不完善的,中国公民对社会存在的不良或特权现象所进行的监督与揭露,常常因为缺少有力的法律保护而流产。
选举方面也一样。选举可以有不同形式,某些范围内要直接选举,更大范围上要间接选举,这才有利于稳定。可以做到的必须严格推行,比如提名可以“酝酿”,但过程要透明,被选举人的决心、财产状况、受奖惩情况应该为选举人所知道,这才有利于选民监督与做出正确的判断。在有条件进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内要进行直接选举,比如在单位内部推行民主选举,这才能在社会养成民主习惯,让民主理念与精神在中国社会扎下根来。
总之,和平年代加强政权建设,不取决于外在手段的激烈性,而取决于整套制度对社会的包容与整合作用,一般来说,越柔耐的制度越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2]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郭忠华,刘训练,编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24-33.
(责任编辑/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