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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

2009-03-08钟云阁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19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原则

钟云阁

摘要: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新型法律责任,给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带来了巨大冲击,以传统理论难以解释的情况下,必然形成自己完善的理论框架,更为完善的、适应现实需要的责任理论才能够建立起来,才能更好的推进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具体形式ブ型挤掷嗪牛篋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262021经济法责任概念界定ト绾谓缍ň济法责任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者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有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或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有的学者认为,根据一般的法理,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综合理论界对经济法责任下的定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因经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2)以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厘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应该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3)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因违反一般经济法规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承担的法律后果;(4)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综上,经济法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范的明确规定,包括经济权利的滥用和不履行经济法义务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依法承受的某种不利后果。2经济法责任的分类ゾ济法责任的分类根据标准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依据违反经济法的具体部门法的不同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上述法律责任可经进一步划分,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可以分为财政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金融法律责任、计划法律责任等。每一类法律责任又可细分,财政法律责任可以再分为预算法律责任、国债法律责任等;金融法律责任可再分为银行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保险法律责任等;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进一步可分为垄断法律责任、反不当竞争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依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调制主体的经济法责任、调制受体的经济法责任;根据经济法责任承担的方式可以分为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和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3归责原则ス樵穑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律,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的核心问题是责任依据问题。对此,在法律中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由于经济法在立法宗旨、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调整手段、调整领域、主体特征及主体权利结构等方面与民法、行政法不同,因此经济法的归责原则也有自己的特点。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同。对被管理主体,应当采用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而对国家管理主体,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与违法原则归责。市场规制与国家宏观调控是经济法最主要的部分。在市场规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条件。管理主体的责任借鉴了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就应承担责任。违法归责原则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有利于克服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分别在主观和客观方面认定的困难。4构成要件シ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一般地,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个方面。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追究被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原则。(1)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有无、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有经济法责任主体即被管理主体与管理主体。(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但应当强调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限制。(3)在适用违法原则归责时,许多情况下不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必要。而突出强调管理主体行为的违法。行为人即使暂时还没有给特定人造成损害,但基于其行为的违法性也要承担法律责任。5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5.1惩罚性赔偿コ头P耘獬ナ蔷济违法主体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经济法责任之所以具有社会惩罚性,完全是惩戒经济违法行为的需要,为了有效地遏制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其他法律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惩罚性的经济法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以使违法者感到违法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5.2资质减免プ手始趺馐侵腹家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特别是市场活动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资格是非常重要的,它与主体的产生、存续等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取消各种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特别是市场准入资格,就是对经济主体的一种重要的惩罚。我国在金融方面的经济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并对一些直接责任人员也有相关的资质减免规定。如《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克尽职守或竞业禁止的义务的,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格也应当被限制和取消。5.3信用减等ナ谐【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因此,如果对某类主体进行信用减等的话就是一种惩罚。在罗马法中就有名誉减损的制度,在我国现阶段象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制度、黑名单制度等等,都涉及到了信用减等问题并使信用减等成为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一种广义的责任形式。这种责任方式实质上是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取消和限制。5.4国家决策失误的赔偿责任ゾ济法上的国家决策失误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国家决策失误赔偿不同与狭义上的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是立法赔偿,主要是基于国家机关因实施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不当而产生。国家决策失误的赔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也是诸多学者指责经济法责任不具有可诉性的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对于国家决策失误的赔偿责任应该更科学的界定,如怎样科学的认定“失误”,如何进行“赔偿”等等。

5.5实际履行フ饫锏氖导事男胁煌于民法上的实际履行,这里的实际履行的结果不只对特定人有利,而且主要是国家政府履行,国家和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提供公共物品,而对于公共物品的需要一般是私人物品所不能替代的,一般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政府不作为,可能会对调制受体产生不良影响,有时甚至会造成损害,如外部竞争环境的营造,市场秩序的维护,必要的宏观调控等等,都是应当实际履行的,在这里,不能或者不可能完全用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的方式来代替,也不能都用纳税人的钱(前面的赔偿)来为自己开脱。只能由国家和政府以实际履行的方式来完成。5.6停止、纠正或撤消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ス家及政府机关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过程中,难免会因判断失误而做出内容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应及时停止、纠正或撤消。在2001年5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后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就有规定:“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行为以外的其他地区封锁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分别对限定措施、关卡、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歧视性技术措施、歧视性待遇予以撤消或消除障碍”。其中,“予以撤消”就属于国家及政府机关应当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另外,像颁布禁止令、引咎辞职等等,作为经济法特有的一种具体责任形态,也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研究。5.7反向制裁措施ザ杂谑谐≈魈宀坏笔凳┑哪承┮庥提高自己市场竞争力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地采用与其竞争手段相一致或相对应的方法对其进行制裁,旨在造成与责任主体最初意图相反的结果此称“反向制裁措施”。反向制裁措施建立在充分发挥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之上,是经济法独有责任的灵活性最突出的表现,它不拘泥于任何传统或既存的责任形式,而是充分依赖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智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终采用一种对本案而言最有效的制裁措施来惩治不法行为。参考文献[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戴敏.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初探[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5]@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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