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概念发展与辨析
2009-03-06郗静
郗 静
摘 要: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是指员工违反重要组织规范、给组织以及组织成员带来负面影响的自愿性行为,是近年来组织行为学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文献回顾,对工作场所偏差行为的概念发展进行总结,并对负面行为相关研究中繁杂的概念进行辨析。
关键词:工作场所偏差行为 概念 辨析
工作场所内偏差行为的频频发生是组织的常态,并且会给组织带来严重的损失。国外的研究发现,发生在工作场所的偏差行为每年会给各级各类组织造成60亿至2000亿美元的损失(Murphy,1993),在全体员工中,33%~75%的人都会从事诸如偷窃、计算机诈骗、盗用公款、故意破坏、怠工以及缺勤等行为 (Harper,1990)。但是,较长一段时期内,组织行为学的研究重点集中在员工的积极态度与行为,忽视了对组织中“负面行为”的研究探讨。工作场所偏差行为作为组织负面行为的核心概念,近十几年来引起了西方学者的研究兴趣与日益关注。
随着研究的发展,工作场所偏差行为的概念逐步完善;同时,其他学者在进行工作场所负面行为的研究时,提出了意义相近、名称不同的众多构念,形成概念上的丛林,令后来的研究者无所适从。本文旨在提炼工作场所偏差行为的概念发展脉络,并且对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为日后国内相关研究的开展做出铺垫。
一、工作场所偏差行为的概念发展
(一)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早期的定义与分类
早期关于员工偏差行为的研究中,Kaplan(1975)认为,员工的偏差行为是指员工在各种情况下对组织成员、组织生存及组织规则有着明显危害的主观行为,既包括说谎、骗病假、早退和揩油等轻微行为,也包括偷避税、破坏、偷窃、欺诈等严重行为。这种行为是“自愿的”(voluntary),即员工不会主动去与组织的规范性期望保持一致,也不会主动去违反这些期望。
Cohen(1966)认为,“偏差”(deviant)这个词语即意味着违反组织规范,并会造成“威胁组织健全运作的不可接受的破坏作用”。
早期的研究中,Wheeler(1976)通过考察裁决者如何惩罚违反组织规则的行为,将违反规则的行为分为严重违反和非严重违反两类(serious offenses and nonserious offenses);Hollinger和Clark (1982)将员工偏差行为分为财产性偏差(property deviance)和生产性偏差(production deviance),前者指破坏属于雇主的财产,后者指违反组织关于工作质量与数量规定的行为;Mangione和Quinn(1974)提出的分类包括反正产行为(counterproductive behavior)和什么也不做(doing little),前者为故意侵犯雇主的财产,后者为生产成果的质量低、数量少。
(二)Robinson和Bennett提出的定义与分类[1]
1995年,Robinson和Bennett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较为简单确切的定义:“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是指员工违反重要组织规范的自愿性行为,这种行为会给组织以及组织成员带来负面影响”,即本文开头处引用的定义。这个定义在之后的研究中被很多文献采用,可以说是关于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最为经典的定义。
Robinson和Bennett认为,早期对偏差行为的分类存在三个问题:缺乏综合性,没有包括人际间的偏差行为;没有说明不同偏差行为之间的联系;也缺乏有效性,不是由实验得出的。Robinson和Bennett使用多维量表法(MDS),通过三阶段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提取出“组织与人际”、“严重与轻微”两个维度,建立了一个具有四个象限的工作场所偏差行为分类体系,如图1所示:
轻微的组织层面的偏差行为被称为生产性偏差,如Hollinger提出的生产性偏差和Mangione的“什么也不做”,其定义为违反了组织关于工作最低标准的要求的行为;严重的组织层面的偏差行为被称为财产性偏差,正如Hollinger提出的财产性偏差和Mangione的反生产行为;轻微的人际间偏差被称为政治性偏差,定义为在相互关系中将他人置于人际间或政治上不利地位的行为;严重的人际间偏差被称为人身性偏差,定义为对他人进行侵犯和具有敌对态度的行为。
Robinson和Bennett的工作建立了一个比较精确和完整的偏差行为分类体系。这个体系对各种偏差行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做出了说明;将之前被忽视的人际间偏差行为整合了进来,为后来的研究指出了新的研究重点;也对偏差行为的测量和和管理控制做出了提示。
(三)Warren对偏差行为定义的扩展[2]
Warren(2003)认为,以往关于偏差行为的研究分为两派,一派关注它的负面效用,强调员工破坏规矩给组织带来损害,如偷窃办公用品等;另一派强调偏差行为对组织的积极作用,如持异议、缓和激进主义等。这两种行为都违反组织规范,但并非都带来负面的影响。
Warren认为以往的研究忽视了对社会规范的重视,因此他提出将“规范”(norms)分为两类:相关的组织规范(reference group norms)和超规范(hypernorms)。相关的组织规范相当于Robinson和Bennett讨论的组织规范,即员工在组织中的标准行为;超规范是指基本的社会准则和人们普遍具有的关于什么是正确的事情的信条,如食物,自由,安全。既违反相关组织规范又违反超规范的行为被定义为破坏性偏差行为(destructive deviance);违反相关组织规范但是符合超规范的行为被定义为建设性偏差行为(constructive deviance)。比如,向一条河里倾倒工业污水可能是符合组织规范的,但是违背了超规范,这个组织的员工反对这样做,虽然对组织而言是偏差行为,但是依旧是建设性的偏差行为。
Warren的分类扩展了偏差行为的概念,将组织规范与社会规范抵触的情形纳入考虑,使得对偏差行为的分析更为全面,更具现实意义。其后的研究中,学者基本接受了这个分类,并根据这个分类做了一些实证研究(如Bella, L G等,2006:331-347)。
(四)其他学者对偏差行为定义的观点
Rotundo和Sackett(2002)认为在工作场所中的行为由三种典型行为构成:任务行为(task performance)、组织公民行为(OCB)和工作场所偏差行为(DWB)。长期以来,研究者认为任务行为是工作场所行为中最重要的一方面,而忽视了另外两种并不与工作的技术核心直接关联的非任务行为。[3]
我国学者杨杰,凌文辁,方俐洛(2004)将DWB翻译为越轨行为,根据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性质、行为结果4个要素,给工作场所的越轨行为下了一个操作性定义:“组织成员有意采取的针对其他组织成员或组织财物、且违反组织重要的主流规范的行为,其结果在客观上会出现共赢、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己损人4种情形。”[4]
二、偏差行为与其他工作场所负面行为的概念辨析
现有对工作场所负面行为的研究中,出现了大量的名次,如反生产力行为、组织不当行为、反社会行为、违反规定行为……形成了概念上的丛林,令后来的研究者感到无所适从。有学者注意到这一状况,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Griffin和Lopez对众多概念的整理分类[5]
Griffin和Lopez(2005)根据定义精确性、一致性、建构度、行为动机、行为结果五个维度衡量了对组织不良行为(bad behaviors)的研究中出现最多的四个概念:偏差行为、侵犯行为(workplace aggression)、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 behavior)、破坏行为(workplace violence),得到如下结论:
作者认为从几个概念的理论清晰度来看,反社会行为最低,破坏行为最高,其次是偏差行为、侵犯行为。作者提出一个新的词汇,功能异常行为(Dysfunctional Behavior),将其定义为一个个体或组织故意做出的能够给其他员工、群体或组织带来负面结果的行为,并将这个概念作为对负面行为的总称,即包含上述四个概念。
作者认为这样做有三个好处:清楚地传达了这些行为的共同含义;新的概念不会与现有概念产生冲突;这个概念表述的行为没有特指某种特定的行为,因而可以使用它总领分类。
作者提出的新名词“功能异常行为”,并没有得到其后文献的采用。偏差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侵犯行为与破坏行为隶属于偏差行为;而反社会行为,正如作者自己所说,理论界定很不清晰。近两年针对工作场所偏差行为的研究一直在增加,因此本文认为Griffin 和Lopez对概念的整理价值不大。
(二)本文对工作场所负面行为概念的整理
通过文献回顾,作者认为已有研究中描述工作场所负面行为的概念大致有十个:工作场所偏差行为、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 behavior)、反生产力行为(counterproductive behaviors)、工作场所侵犯行为(workplace aggression)、工作场所暴力行为(workplace violence)、工作场所欺负行为(bullying/mobbing at work)、违反规定行为(non-compliant behavior)、组织不当行为(organization misbehavior)、组织报复行为(organization retaliation behaviors)、组织罪行(organization vice)。
后面四个概念:违反规定行为、组织不当行为、组织报复行为、组织罪行,在近期研究中已很少被提及,因此不做进一步讨论。
其他六个近期研究使用较多的概念,根据行为目标的不同,可基本分为两类:
前四个概念:工作场所偏差行为,反生产力行为,反社会行为,工作场所侵犯行为。这四种行为含义相近,都是针对组织或组织成员的。部分学者甚至对概念之间不作区别,如在进行“反生产力行为”的研究回顾时,将其他学者对偏差行为的研究也归入其中(Sackett, P R等, 2006:441-464);工作场所侵犯行为与反社会行为,正如Griffin和Lopez所说,定义较模糊。因此,这四个概念都是描述组织成员对其他成员或组织的负面行为,但是偏差行为的定义“违反组织规范”更为精确和具有可测量性;
后两个概念:工作场所暴力行为、工作场所欺负行为。对暴力行为的定义较为统一,一般为直接的身体攻击;对欺负行为的研究偏重在心理学领域内。这两种行为基本可以归入Bennett和Robinson对偏差行为的分类——人际指向的偏差行为中。
总之,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是一个外延广阔的概念,暴力行为、欺负行为、偷窃行为等行为都被涵盖在偏差行为内;并且偏差行为的定义较其他负面行为概念的定义更为精确。为了清理概念上的丛林,今后的研究统一使用“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指代组织负面行为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Robinson, S L, and Bennett, R J. A typology of deviant workplace behaviors: A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study[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1995, 38(2): 555-572.
[2]Warren, D E. Constructive and destructive deviance in organization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3, 28(4): 622-632.
approach[J].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2002,87(1): 66–80.
[3杨杰,凌文辁,方俐洛.工作场所中越轨行为的定义、特性与分类体系解析[J].心理科学进展,2004,12(2):472-479.
作者简介:郗静(1985-),女(汉族),山东省东营市,华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