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破产引起的法律制度反思
2009-03-02邓永泉
邓永泉
三鹿问题奶粉不仅导致了该企业破产,还酿成了国内乳制品全行业乃至“中国制造”的重大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并未真正重视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各方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付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保证企业受到最有力的监督。
2008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已于12月23日向三鹿公司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至此,这家因其产品中有毒物质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而于2008年9月以来一直处于舆论漩涡中的中国著名乳制品企业,正式走上了破产之路。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该企业或该企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且经法院受理后,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债务。此次三鹿破产案的申请人是三鹿的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根据目前的报道,三鹿的债权人还将包括数百家原料供货商以及为三鹿召回问题奶粉而垫付近10亿元退货款的经销商。此外,因食用问题奶粉而导致健康及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婴幼儿及其家庭也有可能成为三鹿的债权人。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三鹿破产申请后,如果三鹿的债权人与三鹿未能就重整或和解达成一致的,通常情况下,对三鹿的某项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优先受偿,三鹿的其他财产将按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职工的工资与社会保险、拖欠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也就是说,银行对三鹿的抵押贷款将优先得到清偿,三鹿员工的工资与社保费用则会优先于供货商、经销商与受害婴幼儿的债权得到清偿。财产分配完结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三鹿的法人资格将会被予以注销。
是哪股力量——
给三鹿致命一击
三鹿将可能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第一家因一起产品质量问题而直接导致破产的大型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因破产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往往难以得到全额清偿,而地方政府则会因地方龙头企业的破产而失去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并同时承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沉重负担。显然,破产对各方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三鹿为何最终陷入破产的困境?究竟哪股力量最终推倒了三鹿?我们可以从此次事件的演化过程中找到答案。
据相关媒体报道,2008年9月开始各地发现多起婴幼儿患肾结石病例,且发现这些婴幼儿均长期一直食用三鹿奶粉。卫生部也表示,怀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鹿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声明,并称公司自检中已发现相关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成立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全国各地方开始紧急查封、召回三鹿奶粉。此后,质检总局通报伊利、蒙牛、雅士利等多家知名乳制品厂商相关批次产品中也检出三聚氰胺,各大涉嫌问题奶粉企业相继发布公告召回产品。各大厂商该季度的损失均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于2008年9月9日都接到了新西兰方面有关三鹿奶粉问题的通报。不久后外交部发言人再次表示,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已向世卫组织和各国政府作了通报,同时全面调查问题奶粉出口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召回相关产品。据有关媒体报道,2008年10月我国出口乳制品降幅达91.8%。
自2008年9月新闻媒体开始集中曝光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到12月法院受理三鹿破产申请,追寻着新闻报道中关于本次事件的时间线索,我们不难发现,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从一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性食品质量安全公共事件,并引发了国内乳制品全行业的信任危机,继而严重恶化国际市场对中国产品质量的印象。在这个过程中,三鹿公司一直处于漩涡的最中央,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形象和企业信誉急速下降,成为“问题奶粉”的代名词而遭到了市场的抛弃。失去市场支持的三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丧失了继续经营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或许是其惟一的选择。
产品质量——
那张多米诺骨牌
三鹿问题奶粉不仅造成了企业的破产,还酿成国内乳制品全行业乃至“中国制造”的重大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并未真正重视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各方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付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保证企业受到最有力的监督。在缺乏充分监督的情况下,企业长期漠视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问题因此日积月累,逐渐恶化。一旦问题暴露,就如同触动了蓄势已久的多米诺骨牌,破坏力层层传递并被迅速放大,不仅严重影响到全行业的生存及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还因为引发消费者的恐慌、受害者及其他相关方的不满而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国内法律制度对企业产品质量重视不足,在立法层面、司法操作层面及行政执法方面均有表现。
目前,国内相关立法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采取的是“填平原则”。比如,因产品质量致人身伤害的,厂商仅需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只需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厂商不会受到额外的惩罚。而受害人诉诸司法程序索取赔偿时,则需要以个人之力同作为企业的厂商在诉讼中进行艰难的博弈,即使胜诉,其获得的赔偿通常也会小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与付出的诉讼成本之和。比如,如果某消费者饮用汽水时发现死苍蝇,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该厂商将会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医疗费,如,一盒肠胃消炎药的价款;被相关部门罚没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价款的罚款,也就是没收销售一瓶汽水的收入及相当于该瓶汽水三倍价款的罚款。而消费者为了这一盒肠胃消炎药的赔偿,则可能需要多次与企业交涉甚至参加诉讼程序,因此消费者很可能会放弃索赔的权利。在消费者维权乏力、企业赔偿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并不会有足够的压力去重视产品质量问题。
美国则是另一种情形。1992年,一名叫Liebeck的美国老太太因从麦当劳购买的咖啡泼洒烫伤皮肤而向麦当劳起诉索赔,最后法官判决Liebeck不仅可获得实际医疗费的赔偿,还可得到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累计高达48万美元。麦当劳与Liebeck后来双双上诉并最终达成和解。此后,麦当劳及其他很多提供热饮的快餐店大多降低了热饮温度,并在杯上注明了“小心烫口”的警示语。从麦当劳等企业目前相对规范的管理中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企业须承担较重的产品质量责任,才敦促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高度重视。
同样,即使是在这样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的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一旦松懈,产品质量问题也会像三鹿问题奶粉一样最终积聚、演化为重大事件,并对社会经济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此次波及全球并造成世界多国经济衰退的金融风暴,倒下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就是次级贷款等一系列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金融产品。
企业责任成本——
高还是低
要想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就得让企业和监管部门为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更高的成本。从个案来看,企业的责任成本很高;但从整个行业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来看,企业的责任成本并不高,并且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一方面,法律应加重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如,受害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的,企业除须赔偿其损失外,还应当承担较高金额的惩罚性赔偿。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额外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开国内惩罚性赔偿的先河,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种立法模式可以广泛适用于产品质量责任领域,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让企业在巨额赔偿的威慑下不得不认真对待产品质量问题。
除了加重企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成本外,法律还应当强化对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处罚,以促使监管部门积极行使监管职能。虽然此次三鹿问题奶粉的曝光导致了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承担了相关责任,但这种处理依赖于问题被曝光,恶劣影响扩大化后才进行严惩。如果不加强对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的处理,相关部门将极有可能心存侥幸而依旧疏于履行职责,甚至在出现问题后主动掩盖。
此外,法律还应当降低受害人的索赔成本。如,针对受害者人员分散且数量众多的情况,可适当推行集体诉讼的制度,部分受害人可代表全体受害人向企业索偿,即使其他受害人未参加诉讼,受害人胜诉后企业仍应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全部受害人进行赔偿。针对大部分索赔金额较小的情况,可建立便捷的索赔方式,简化受害人就日常消费中的小额索赔主张权利的程序,降低受害人的索赔成本。
无论是加重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还是降低受害人的索赔成本,目的之一就在于,让相关责任方在每起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之时都会得到有效的警告,并不得不积极采取行动防止其产品质量问题的恶化。只有当每起产品质量问题都成为企业和监管部门的重大事件时,产品质量问题才不会成为触发全行业乃至社会紧张的那张多米诺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