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杀“人肉”推卸管理责任
2009-03-02李敬
李 敬
“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需要政府加强管理,但简单的一禁了之,则是推卸责任。
近日,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这次并不是又有哪个“第三者”、“虐猫女”、“妄言狂”或是“大贪官”被网友们“挖”了出来,而是“人肉搜索”本身成为了焦点。
事件的起因是徐州日前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这实际上是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对“人肉搜索”说“不”。
对于“人肉搜索”遭立法“封杀”,社会各界众说纷纭。有人拍手称快,表示人肉搜索实属“网民暴力”,是一种肆意践踏他人隐私的行为,“死有余辜”; 也有人力挺人肉搜索,称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社会监督的途径,不能一禁了之。法律专家指出,依照既有法律规定,如果人肉搜索确实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并伤害到无辜者,也是会受到相应法律严惩的。这个保护条例纯属多此一举。
在我看来,人肉搜索发展至今,确实有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存在,这需要政府加强管理,但如果只是“一禁了之”,则是简单推卸管理责任的行为。
从兴起至今,人肉搜索揭露了无数“恶人”,但每当这些“恶人”的个人隐私被无限度地曝光,以至于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时,我们又会感叹,网民无限制的自由伤害了他人的自由。即使是“做恶的人”,也有他的人身权利,如果对网民“正义”的行为不加限制,“大众监督”将会演化成一次次超越法律和道德底线的暴力侵权。从这个角度讲,政府确实应该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这或许也是徐州市对“人肉搜索”立法的初衷。
值得注意的是,人肉搜索也确实为社会起到了必要的监督作用。近年来,被人肉搜索揭露出的贪官、某些公职部门或个人滥用权力的行为不在少数。在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天价香烟”深陷人肉搜索后,有媒体报道南京市委书记朱善璐曾表示,党员干部的言行要禁得起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评说。而在徐州通过关于“人肉搜索”的条例之后,也有人感慨“徐州再无周久耕”, 甚至有网友大呼,“立法封杀网络监督,是在给贪官污吏撑‘保护伞。”
我们应该承认,徐州大胆对“人肉搜索”立法,确实在加强网络管理的司法实践上走出了重要的一步。但这一步显得过于简单,且问: “公开他人信息资料”的行为如何监督和认定,是管理部门统一彻查?还是被害人举证?是被害人报告一次,监管部门从此一直监控?还是被害人自己报一个就罚一个?
再有,法律应该保护的是个人隐私,还是“他人信息资料”?领导干部的言行、个人收入等信息,以及权力机关公职人员的言行又如何界定?如果有人将贪官、恶吏的信息曝光,徐州管理部门是该奖励,还是“依法”罚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