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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银行”的忽悠模式

2009-02-27屈丽丽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商铺投资人存款

屈丽丽

“奶牛银行深得银行的精髓,其提供的奶牛托管业务,不仅能确保奶牛完整健康地归还托管人,还能支付托管期间的牛奶利润。两者所不同的是,奶牛托管方提供的牛奶利润将大大高于银行的储蓄利息。”

如果单纯从利益选择的角度来看,上述投资分析中提到的“奶牛银行”,无疑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在储蓄、股票、基金等投资方式被不少投资者看来已成明日黄花的今天,“奶牛银行”的固定高回报成就了它在市场上的“暗流涌动”。然而,在这股“暗流”的背后,却是对国家金融秩序的扰乱,以及给投资人埋下的巨大的投资风险。

东窗事发

如果不是北京警方的查处,“奶牛银行”的经营模式可能还处于“资本与行业结合的有益探索”过程中。尽管一直有人质疑“奶牛银行”可能就是当年投资造林事件的翻版,然而由于它对奶源基地建设一定程度上的助益,因此掩盖了模式本身的缺陷。

2008年12月4日,北京警方宣布,北京蒙京华等10多家公司以销售奶牛、回租代养、定期返利等手段,诱骗公众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名高管已被刑拘。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的通报,对“奶牛银行”的查处始于近期的群众举报,结合警方的侦察:自2005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连君(蒙京华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人操纵蒙京华公司等10余家企业,以加入“荷斯坦计划”、“奶牛银行”每年可获得10%的租赁收益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奶牛饲养。

然而,对于自称如此固定的高回报的投资项目,经警方初步核实的结果却是:蒙京华公司向投资人销售的奶牛达1万头,远远高于该公司实际存栏的4000头的奶牛数量,而且目前这家公司处于只靠发展新投资者来维持运营的状态。据了解,目前北京警方正全力追缴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有专家分析认为,“由于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奶牛银行”的牛奶就卖不出去了,导致其向投资人的支付承诺难于兑现,最终导致整个运营链条崩溃。”但无论如何,对投资人来说,“奶牛银行”的商业模式本身存在的致命缺陷,也在本次警方的介入下暴露无遗。

商业链条

“奶牛银行”的运营模式一般是:由投资人出资购买一定数量的奶牛,一般每头奶牛标价为2万-3万元。然后,投资者再将所购买的奶牛租给运营此模式的公司(也就是“奶牛银行”),此公司负责支付投资者租金(有的称为牛奶利润),且负责养殖、原奶销售等经营管理,投资者则根据租赁合同每年获得6%-10%不等的租金收益。当租赁期满后,这家公司还可按投资者本金将奶牛无条件回购。

“这种模式并非什么新鲜事物,在此之前的‘投资造林、‘蚂蚁养殖基本上都是同出一辙,只不过这次是把树林、蚂蚁变成了奶牛而已。”一直在投资圈摸爬滚打的王华(化名)略带一种“看透江湖”的表情向记者表示。

王华说,在现实生活中,“奶牛银行”模式中的奶牛还可变身为多种事物,而他亲身经历的一个项目,则是将“奶牛”变成了“商铺”。

“该‘商铺银行其实是北京东城区的一个著名项目,它当时做成的方式,是向公众售股,每股5万元,代表一定量的商铺面积,所有被购买的商铺面积均交由项目运作方运营,并每年向投资人支付其投资额10%的回报。在当时,北京有很多的老头老太太都排队去购买。”

“项目运作方其实是先向整体商铺的出售方支付了定金,然后利用不多的时间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然后再利用募集到的钱将整个商铺买下来。之后在商铺内部进行划分,部分赚取出租收益,部分自盈获益。每年再将收益中的10%拿出来,支付给投资人。”

“商铺银行的幸运之处在于,该项目投资方运营的第一个项目是向自己的亲属朋友募集的资金(向亲属朋友等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范畴),由于第一个项目的巨大成功形成了口碑相传,为第二个项目的公开募集做了良好的准备,这样就避免了第二个项目如果进入募集过程后,最终不成功可能造成的违约。”

“该项目运作的高明之处还在于:运作方请来了保险公司对该项业务进行承保,请来了银行签订抵押协议,即将该商铺抵押给投资人,一旦不能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支付所约定的回报,银行即可变卖抵押物,向投资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据了解,该项目的运作方,其实对于公众募集资金的方式还是极为谨慎。“在项目后期,当我们的商铺面积已经卖完的时候,还有很多老太太排着队不肯离去,央求再卖给她们哪怕一股,但都被我们婉言拒绝了。”王华表示,这毕竟是法律的红线区,所以他们对募集的资金绝对是点到为止。

“商铺银行”项目目前看来还算是幸运的,但并不能表明这一模式在其他领域也能一样幸运。

据了解,不仅是在造林、蚂蚁养殖、奶牛饲养、店铺招租等领域出现了类似“奶牛银行”的模式,在令人关注的私募基金领域,也有些人(或机构)玩起了类似的把戏。“他们以GP的名义,向LP(企业最低500万或个人最低20万)募集资金,承诺资金的回报率,第一年为10%,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20%。我担心的是:他们在前期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聘请教授讲课、小姐推广、必要时总裁还要出面请吃饭的方式花掉大量的成本,那么到后期,他们如何向投资人支付如此高昂的回报?另外,即使是成熟PE的投资,保持在15%以上的收益就很不错了。如果他们能够一直顺利地运转下去,估计就得需要不断有新资金进入。”王华对私募基金领域出现的这一模式“能玩多久”表示了担忧。

致命缺陷

项目运作再高明、再幸运、再成功,都难以避免该项目本身的固有缺陷:向投资者提供固定的高收益的回报。而这一承诺,不但会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最终难以保证,更重要的是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已经构成了冲突。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产业也陷入了一定的危机状态中,加上需求的缩减,很多以前看似顺风顺水的‘奶牛银行模式,可能都将因为财务的纰漏逐渐暴露出来。而随着这些问题的暴露,投资人的利益恐怕将难于受到保障。”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告诉记者。

显然,不管是已进行投资,还是没有进行投资的投资人,都应对此模式保持高度的警惕。张远忠提醒:从投资人角度来看,要识破这一模式,应同时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是否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第二,是否向不特定的对象(公众)吸收了资金;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不特定的对象不包括像诸如家人、亲友、本单位职工或国家机关等有特定关系的对象。

第三,是否承诺了固定收益的回报,还本付息。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都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上述法律,“奶牛银行”模式的致命缺陷,显然就是其承诺的固定高收益回报。张远忠还提醒投资者: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固定回报之说更无从谈起,而越是承诺固定回报,往往越有诈骗之嫌。另外,任何承诺固定回报的投资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法律是无从保护的。

相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

(3)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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