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真正意义上的垄断
2009-02-24漆静瑶
漆静瑶
摘要:垄断在立法者的角度看来,或许是个贬义词,要压制。现实中的我国,要想出台反垄断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实质意义上的中国垄断机制。但是,我国的垄断并不是自由竞争的产物,而是国家的政府行为。因此在笔者看来,垄断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立法也只能亦步亦趋,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摸着石头过河”理念。如果我们能清醒地认识到垄断的实际意义,或许能正确的对待它,让它也能将自己有益的一面发挥出来。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竞争;行政垄断
在我国立法者的眼中,或许垄断就是洪水猛兽,就是一个贬义词,一听到就诚惶诚恐,因此大家要想尽办法压制它。殊不知正常的垄断是有自由竞争引起的。
一、我国反垄断的产生
伴随着我国民航、铁路、电信、电力等基础设施产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开始认识到打破垄断的重要性,认识到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制定反垄断法律的主张。
笔者认为,垄断是自由竞争之下的产物,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有些人说,中国当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问题基本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偏小,与世界排名的大企业相比就更小,因此中国当前应当鼓励企业集中,而不是要反垄断。当然,这已经不是什么新的观点,而且也得出了中国目前不需要反垄断法的结论。但是他们看到的仅仅是正常条件下的市场,没有看到政府的行政垄断。
追溯历史,我们的国家从来都是政府控制所有,就连政府自己内部都没有竞争,行政垄断经济的产生也不足为怪了。国家为了占有市场,大力支持国有企业,虽然正在改革,但是始终都不会超出政府的大原则。这一点我们是清醒认识到的。而事实上,我国应该反对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行政干预造成的垄断。
由于我国长期缺少专门的反垄断法律与反垄断机构,在基础设施领域,类似于国外的反垄断执法权力一直配置在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人世以来,国家面临新的竞争新的挑战,国家为了跟上世界的步伐,在立法方面对很多部门都进行了改革。不例外的,国家也看到了垄断的弊端。
二、反垄断的立法、执法机构
1994年成立的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来自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法规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在这10多年的起草工作中,反垄断法的草案早已成形,终于在2007年8月30讨论通过。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不同,因为它的任务不仅是要同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大的权威性。《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行使反垄断执法工作,这样一来,反垄断工作的权威性就提高了。
三、我们需要知道的实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圣鑫在《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一文中指出,“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表述反垄断法目的的著名论断‘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其基本含义是指反垄断法不是简单以特定的竞争者受到损害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标准,而是从竞争机制的大局或整体进行判断,只有当竞争机制本身被破坏时,反垄断法才会予以正当的干预。”我是很认同这一点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我们需要的反垄断法是要求规制垄断行为的。行为性垄断的特征集中体现为:(1)垄断企业大多为国有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2)垄断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3)垄断企业市场力量的获得来源于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4)市场结构以行业性的寡头垄断为主。这正是我国现实中行政垄断的最确切体现。
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于它的经济体制。如果一个国家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需要反垄断法,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而任何国家的反垄断法,其目的只是维护本国市场的竞争,要使本国企业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保证本国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力。
四、出路
尽管立法的道路坎坷、阻力很大,但是并不是说我们就不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我们应该看到,理想化的出路还是有的。
我们的《反垄断法》决不是反对所有的企业合并,更不是反对规模经济,它反对的只是一家企业或极少数企业共同垄断市场,以避免企业失去创新的动力,消费者失去选择商品的权利。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盛杰民教授也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变“大”,而是反对“大”企业滥用优势限制竞争。
落实到我们国家,行政垄断的地位是不允许被巩固的。新的思想、新的变革、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势必改变这种垄断地位,人们在不断追逐新的垄断地位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推动了经济发展,这才是正确的发展方向。由于中国普遍存在企业市场规模偏小,中国立法应当淡化对垄断状态的规制,转向主要对垄断行为的规制,鼓励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外一方面,还要辅以国企的改革,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规制,正如前面所述,一部规制市场的《反垄断法》是不能全面限制政府的行为的,所以最主要的还是要我们的政府看到竞争的必要性,看到市场的自由调节对经济的推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说过,控制垄断的更有效的办法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包括国外的竞争者。因此我们需要的是一部能够在自由竞争条件下保护正当竞争、打击非法垄断的反垄断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