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沉商船有失人道主义
2009-02-23
江肃京
“新星”号货轮被俄罗斯边防军舰艇用500多发炮弹击沉,七名中国籍船员失踪,听到这个消息,很多国人都为俄罗斯边防军这种有失人道的做法而感到气愤。
事件发生后,中国方面高度重视,强烈要求俄方从中俄关系大局出发,尽快全面彻底查清事实,给中方一个负责任的交待。中国外交部还要求俄方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对中方获救人员妥善安置,并继续全力搜索失踪人员。中方的要求不仅是合理的,更点出了这一事件的关键所在。
据报道,俄边防巡逻舰在公海上追上“新星”轮后,用重机枪和火炮对该轮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持续攻击。被救船员反映,轮船被打得遍体鳞伤,多处破损,导致海水涌进船舱而沉没。从报道描述的这一幅幅画面来看,这显然已经超越了对一条民用商船的追击。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俄罗斯边防军的指挥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艘民船,居然会下令开火,而俄军舰上的官兵眼睁睁地看着商船被击沉,看着船员落水,也不即时施以援手。事发之后,俄方非但没有全面认真地展开调查,却忙着推卸责任。俄罗斯外交部甚至称,边防军是“被迫”向中国货船“新星”号开火的。似乎这样就找到了开火枪击平民的理由。
错了!即便这艘商船真的想逃脱罚款,触犯了俄罗斯的法规,那也不能成为用大炮机枪直接轰击的理由。在这起事件中,俄方的做法显然是执法过度。按照国际惯例,处理像平民越境、国与国之间的民间商业纠纷等问题,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应当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采取非暴力的方式。而且,军用船只在民用船舶面临沉没危险,人员有可能出现伤亡的情况下,应当紧急施援。即便是在战时,也理应如此。
俄罗斯边防军当然有追击违法商船的权力。但是,如何追击也是有国际公约的。有关专家指出,根据《海洋法公约》的毗连区条款,边防海军在实施紧追权时,紧急情况下可发射炮弹,但应从船上空、船侧或船首掠过,以示警告。如货船仍不停船,边防海军可以向货船的动力系统、尾部螺旋桨等船体要害部位发射枪弹,以迫使货船减速。如没有抢救落水人员的能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击沉该船。一旦该船驶离领海和毗连区,紧追权力宣告结束,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船载有国际公认的毒品、非法走私的武器或参与恐怖袭击活动。对于处理诸如此类的事件,中俄之间也早已达成了相关协定。根据中俄等国在1997年共同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双方边防部队(边防军)不得以非人道和粗暴的手段对待越境人员。
击沉商船这一事件暴露了俄罗斯边防管理水平和士兵的基本素质和道德素养仍相当落后。这些年来,俄领导人一直在强调要保持俄军的强大,也在着力推动对边防军的改革,看来,如何提高边防军的管理水平与官兵的素质,应当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中俄关系总体上是稳定向前发展的。击沉货轮显然是一起偶发事件,不会对中俄友好的主流造成很大影响。但炮击商船事件却有着警示的意味:用机枪和大炮来解决商业纠纷会损害双方的互信。俄方理应高度认识这一事件对其国家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作者是北京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