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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痕迹勘验工作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证

2009-02-21巫志刚

群文天地 2009年20期
关键词:移动电话电子邮件短信

巫志刚

一、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之处

通过数字的方式存放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统称为电子证据。它能够显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又能够使电子信息生成、存储、输送、修改、添加、删除等整个过程的电子记录得以保存下来,还可以反馈电子信息所处的软硬件环境。当前,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是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方式的电子信息。比起另外的证据,电子证据拥有高技术含量和难以捕捉性、文件的易消失性和易泄漏性、形式的广泛性和多元性、易存储性和传播迅速性,以及重复产生性。

只有牢牢的把握住电子证据所起的法律作用,才能充分的利用电子证据来进行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我认为,证据种类是立法者跟据不同类别证据材料的特点,分析各种证据材料对于客观事实的证明作用,结合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在立法上对各种证据材料所确定的类别。从形式上讲是来源于各种证据材料外在的表现形式,从内涵来看,则是依靠各种证据材料表现出来的对待客观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内在特征。所以,仅仅把电子证据归属于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也只能看到证据在特定范围内所表现出来的部分特征,却不会反映电子证据的整体情况,这是有所欠缺的。我认为,古人通过木刻,后又利用纸张笔记,直至今天的电子储存。人类的记录载体由木头改为纸张直至电磁物质的重大进步。但从证据学方面来看,纸张在很多条件下可以以书证和物证的形式来表现。它与电磁载体的很多表现方式是相同的,另外电磁载体还能够以视听资料的方式来得以显现。所以,电子证据能够以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我们在收集和认证这种证据时,必须重视的方面。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多样性决定应区别对待

由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因此在收集时应区别对待:

(一)移动电话短信电子证据的收集。很长时间以来,移动电话短信在许多人的生活当中成为了一种不可替代的沟通渠道,方便和易于隐藏的特点。使得犯罪分子也将它为己所用,如利用短信操作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或者诈骗他人的财物。侦查这种案件,一旦收集到短信及与之相关联的电子证据,对揭露和证实犯罪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因为每部移动电话的号码和人网证号都只有一个,发送短信以后,收到信息的移动电话能够显示出发送者的移动电话号码。我们就知道了是谁发送的短信,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我们可以使用下面的方法来收集:一、我们在收到短信的人还没有来得及删除短信的情况下,把移动电话收到的短信存在电话里面,再将移动电话封存起来,作为法庭证据。二、如果收到短信的人将移动电话里面的短信删除掉,我们去找到移动电话短信运行商提取短信内容。收集短信证据的时候,我们将短信运行商处提取来的短信信息附带的移动电话收到的短信发出时间、双方的移动电话号码等内容复制出来,让现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提取短信的来源,为侦查和审判提供帮助。

(二)电子邮件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发送的新型传输方式,它和以往通信方式的不同之处是把大家想说的话更改成数字信号,以网络传输的方式显示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表现出来。电子邮件在民事诉讼中已得到认可,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刑事案件办理过程里面也常常遇到。我们必须要摸清电子邮件的各种特征。电子邮件的独特之处在于使用者都有一个电子信箱,并且这些信箱的用户名、账户名和密码都具有不可重复性,单一电子邮件的开头都具备带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谁一旦知道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就能够收发或者删除信箱里面的邮件。不过,不是谁都可以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的。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无法修改。就是可以另存,也不过仅仅改变了它的位置,却改变不了它的属性。

面对电子邮件的这些特征,我认为在收集时必须确认要收集的电子邮件是计算机硬件运行系统处于安全的情况下的邮件,要不然所收集到的电子证据毫无用处。这就要求我们侦查员拥有相关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方面的知识,并具备相对应的设备。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专家出庭作证的做法,这种做法在国外称为技术顾问制度。我认为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借鉴这种制度,通过聘请专门技术人员来协助收集电子证据,并在案卷里面对收集的过程出具相应的说明。收集的时候,我们利用打印、拷贝或者拍照的方式把需要的内容提取下来,在法庭上运用多媒体等显示方式把电子邮件的相关内容表现出来。

(三)网络聊天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聊天是一种全新的和网络技术相关的一种适时互相沟通的通信方式,它包括;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在网站上开设的聊天室里面进行“一人对多人”的大众聊天。QQ聊天为“一对一”的个人聊天,与电子邮件相比较,拥有更加广阔的区域,较难收集。所以,我们一要重视收集聊天内容证据,不但要收集聊天对话的内容,还要收集聊天者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不过,我们要用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和上网使用的网络来证明;二要重视收集系统环境证据,也就是我们利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用来证明网络聊天证据的真实性;三要重视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利用的服务器、网络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等,进一步把聊天者与具体的行为人关联在一起。我们可找到网络服务商把聊天内容通过拍照或者打印,并将结果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确定下来,还要写上是什么时候复制的及内容在计算机里面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档中等)、收集者等。在网络服务还没有封存的情况下,我们进入到聊天者双方电脑中,把所需要的内容以拷贝的方式固定下来。取证人员必须检查准备使用的移动硬盘或者光盘,确认没有受到病毒感染。一旦拷贝成功,我们要立刻检查拷贝内容的完整性,并注意发现其是否被病毒侵扰。整个工作完成后,我们要写明提取的时间并封存带走。已经遭到篡改的聊天记录,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将我们需要的内容予以恢复,高科技的技术已经能够证实使用者每一次擦写硬盘的记录,也能够恢复使用者删除掉的内容。专业人员通过鉴定结论的方式将收集到的这些证据固定下来,我们使用时能够作为再生证据来进行使用。

(四)现场勘查的时候,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结合起来,一旦发现涉案数据后可通过镜像复制法复制数据,在复制件上数字签名,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这些证据拥有视听资料的价值,我们通过拍照、摄像的方法来提取和固定证据,达到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我们通过拍照、摄像整个取证全程还更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起到防止翻供的作用。如果需要,我们可以报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搜查涉案人的相关处所,通过搜查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将其扣押。

我们要在收集到的证据上要证明提取的来源、时间、提取过程、提取人员等等内容,来确认我们电子证据提取的合法性。我们要坚持二人以上提取证据,并让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见证人在被提取到的电子证据上签名确认,还要制作相应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完整的记录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

收集到电子证据后,我们要完整的将其保存下来。但是,病毒、系统及设备的故障会使电子数据信息遗失、破坏。我们就要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通过软盘及外接硬盘复制备份,达到完整保存的目的。另外,我们还可以把保存、固定电子证据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扣押起来。

三、电子证据的认证:认证标准和证明效果有待确定

(一)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我们应该运用什么样的电子证据,很多年以来,一直是执法者探讨的话题。我认为电子证据认证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性标准。我们收集调查到的电子证据必须要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证据的关联性,具有完成证明的核心作用,为证据力的核心内容。

2.客观性标准。电子证据具有易损性和不安全性,所以我们关键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这决定到该证据今后能否达到法官的采纳。

3.合法性标准。在一些人眼中,刑事诉讼法中还找不到电子证据的情况下,不能采纳电子证据。这并不能妨碍电子证据在案件的证据链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电子证据能否成为直接证据使用。在一些人看来,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仿造、更改,而且仿造、更改后很难查找到痕迹。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造成电子证据的差错,因此我们把电子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我认为,这是错误的理解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是看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综合归纳。处于不同的条件下,它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我们不能因它易损坏而看不见它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客观性的作用。我认为,电子证据既是直接证据,也是间接证据,这是电子证据的多重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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