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信息监管
2009-02-21郭亚萍裴会涛
郭亚萍 裴会涛
近年来,“郑百文重组”、“银广厦陷阱”、“大庆联谊虚构利润”等等暴露出来的问题,无一不证实了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着一些漏洞,以致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惨重的损失,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需要作深层次的思考。
一、证券产品、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
投资者所买卖的股票是一种特殊商品,体现为收益索取权,这又取决于变化的企业产权。证券产品价值的虚拟性、交易的集中性和普遍采用的信用交易,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比其他市场更容易受到各方面信息的影响。证券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经营,而且还受宏观经济、政府政策变动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讲。投资者的判断、信心与行为也影响股票的价格。在证券市场中广大投资者的决策面临诸多变化。因此,信息对于股市、对于股票市值、对于投资者行为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二、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美国经济学家法马提出了“市场有效性理论”,指出证券价格是自由灵活的,并反映各种获得的信息。投资者凭借信息的完全与准确,有效的资本市场会迅速准确地把资本导向效益益最高的企业,以达到资本的有效配置。他进而给出了市场有效的三个充分条件:无交易成本、一切信息无偿供给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信息的解释基本一致。证券的市场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过程。证券产品由于不确定性使证券市场存在着高风险。为避免高风险给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带来的巨大损失,政府有必要对证券市场进行合理监管,而对证券市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则是有效手段之一。
三、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主动、不充分、不及时。作为上市公司拥有完全的信息,处于有利地位。在信息披露上避重就轻,对成绩大肆宣扬,对风险则轻描淡写,极力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经常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何时披露,往往等到某信息已半公开化才予以披露,此时股价已发生大幅波动,造成了不公。信息披露的不完善直接造成市场机制扭曲和市场失灵。
(二)披露的信息虚假。上市公司为牟取私利。不惜发布虚假信息,使投资者难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另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乏力。对造假公司的处罚轻微。这就造成上市公司从造假中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造假所受处罚,以致造假事件层出不穷;而投资者承受股价下跌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
(一)发展和完善监管
我国的证券市场应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监管理念。证券监管机构自身应提高执法水准,理清思路,不被动地被市场左右。在坚持集中监管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形成证券监管部门与自律机构的协调机制。
(二)提高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政府结构中独立性较差,政府部门内部各个机构之间职责不明晰,容易产生矛盾。证券监管部门的角色和地位应引起相应的重视。
(三)加强司法监管力度,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的司法监管力度较弱,一系列证券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及主体负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规定不足和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比如在处理“银广厦事件”时。法院不受理受害股东的集体诉讼,致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在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都不足以威慑违法者时,一定要提高其违法成本,实行严格的民事损害赔偿。
(四)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
2000年郑百文的余震还未完全消失,2001年银广夏风暴又起。随着上市公司作假行为的曝光,人们对“无冕警察”——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性提出了疑问和责难,会计中介信任危机正在逐渐浮出水面。究其原因,大致如下:制度缺陷、利益驱动、监管不力、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不力。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属性,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富有生命力的根本原因。审计主体失去了来自所有者的约束,而主要受制于经营者。在利益的诱惑下,势必屈从于经营者的要求而丧失独立性。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对产权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五)加强对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
我国目前要求上市公司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这种制度抑制了媒体报道的有效性与竞争性,降低了媒体本身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价值。和美国一样,我国财经媒体如《财经》、《2l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等正在逐渐发挥着监督作用。但他们的作用还没有受到投资者足够的重视,更重要的是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得非常有限。因此,应加大媒体的自由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从而发挥其对市场信息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