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研究
2009-02-16王爱丽栾义君朱莉雅
王爱丽 栾义君 朱莉雅
无论温饱社会还是小康社会,农民种粮积极性始终是保证中国粮食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在现今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和种粮机会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对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激励显得尤为重要和势在必行。建立使农民能够从粮食生产中获得持续增加的、可预期收入的有效机制,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必然政策选择。本文基于委托代理机制,对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激励机制进行研究。
一、引言
在传统社会中,农民取得收入的途径主要是农业;在现代社会中,农民可选择的行业扩大到非农领域。与此同时,农业经营领域也发生了变化,既有传统的粮食生产活动,也包括大量的经济作物生产以及果树种植、水产养殖等更广泛的范围。农民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在传统的粮食生产收益远不如其他行业的情况下,会逐渐减少甚至放弃粮食生产投入,转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选择进城务工,或者选择种植经济作物。现实中,由于种粮收益过低以及工农产品比价不合理,农民对于粮食生产的热情已日趋下降,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纷纷离开土地流入城市,这就出现不同程度的土地抛荒现象,尤其是季节性撂荒。
目前,世界粮食价格持续上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粮食价格从200—2007年涨了23%。其中,谷物涨了42%,油类涨了50%,而奶类制品涨了80%。到2007年底为止,有37个国家面临粮食危机,有20个国家实行了一定程度的食品价格管制。在全球粮价暴涨的今天,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中国,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显得尤为重要。而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下降以及土地抛荒现象给我国的粮食安全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那么在种粮的比较收益较低的情况下如何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呢?本文将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来阐述研究上述问题。
二、理论基础
(一)委托——代理机制
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Ross,1973)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或一些人(代理人)为他们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项决策权,代理人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委托——代理理论就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减少委托代理问题,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效用的理论。
(二)政府与农民的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粮食安全,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会出现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来矫正和弥补。粮食安全正像国防安全一样,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承担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义务的主体只能是一国政府。然而,国家却不能从事粮食生产,这项工作只能由农民来承担,此时就产生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是委托人,农民是代理人。
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政府的目标是国家的粮食安全,而代理人农民作为—个理性的经济人,他们所追求的是自身的粮食安全和收益最大化,国家粮食安全不是他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出现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同时,政府与农民之间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像其他的委托代理情况一样,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够完全掌握农民的种粮状况,如是否存在撂荒、种粮的投入情况等等。另外,由于种粮的特殊性,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会呈现自身的特点。代理人的种粮成果不仅受到自身努力的影响也受到如气候、自然灾害等不确定随机因素的影响,农民的劳动成果具有不确定性。由于环境或随机因素的影响,农民付出的努力和成果之间不完全一致,而且政府无法监督农民是高投入还是低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如何监督并有效的激励农民的种粮行为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
三、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因素
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即农民对粮食生产的热情度,具体表现为粮食生产的投入情况和粮食的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当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下降时,就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粮食生产投入的减少和撂荒现象。
(一)种粮收益是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所追求的是自身的粮食安全和收益最大化。所以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个根本因素就是种粮的比较收益。在不存在粮食生产补贴时,种粮收益=P*Q-C(其中P为粮食价格,Q为粮食产量,C为粮食的生产成本);在国家对粮食生产进行补贴时,农民从粮食生产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粮食作为商品的收益,二是政府对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即:种粮收益=P*Q-C+S(其中P为粮食价格,Q为粮食产量,C为粮食的生产成本,s政府对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因素具体可以包括:粮食的价格、生产成本以及对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其中,粮食价格和粮食补贴与农民种粮积极性呈现正向关系,即粮食价格和种粮补贴的提高都能够带来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提高;粮食生产成本与农民种粮积极性呈现一种负向关系,生产成本越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越低。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的一个推动因素
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劳动生产率不同,劳动力必然会从低效益的部门向高效益的部门转移。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与城市和农村二、三产业相比,比较利益一直是低的。在户籍分割、农村劳动力流动受到严格限制时,大量农村人口被限制在农村不允许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种粮的比较收益不高,农民没有其他择业机会,还是会无奈选择种粮。随着国家对人口流动态度的变化,农村劳动力流出农业成为可能。此时,农民作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在种粮收益低的情况下,必然会流出农业流向相对高收益的行业,以致出现撂荒现象。
四、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分析
在种粮比较利益较低的情况下,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受挫,在劳动力转移成为可能时,他们会逐渐减少甚至是放弃粮食生产投入,影响到粮食安全,导致国家粮食安全目标与个人收入目标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此时,就需要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代理人进行激励,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趋于一致,实现两者的双赢。对其进行激励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加强粮食保护价格
粮食保护价格是指政府给某些粮食品种规定一个政策价格,如果市场价格高于这个政策价格,则政府对市场活动不加直接干预;如果市场价格降低到这个政策价格水平时,则政府按这个政策价格进行收购,从而使得市场价格不会降低到这个由政府所确定的政策价格水平之下。这种粮食保护价格就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降低了“谷贱伤农”对农民种粮积极『生的不利影响。
在制定这个保护价时,要确保这一保护价格水平要能够达到保护农民利益的目的。为此,粮食的保护价格必须能够补偿农民的种粮成本并有一定的利润,否则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没有多大作用。所以在制定粮食的保护价格时,应该充分考虑粮食生产成本的变化。
(二)控制粮食生产成本
粮食的生产成本包括了各项生产资料的成本,即:种子、劳动力、农药、化肥以及灌溉等各项成本。降低粮食的生产成本有利于农民种粮收益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提高。所以,有效控制粮食各项生产资料成本的上涨也是激励农民种粮的—个重要手段。如目前所做的种子、农机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都属于通过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来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的。
(三)实行粮食补贴
同样,对粮食生产进行补贴,也会有利于农民种粮收益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提高。但是政府的粮食补贴为多少才能调动和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呢,怎样进行补贴才会最大程度的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呢?这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有些地区采用按拥有耕地面积给予补助的方式,这样尽管操作起来简单,但是却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由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民接受了补贴却不种粮,这种补贴方式只对农民增收有作用,而对于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没有影响。所以,采取有效的粮食补贴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虽然提高粮食的价格、降低粮食的生产成本以及对粮食生产进行补贴都会带来种粮收益的提高,但是在考虑种粮机会成本的情况下,其对农民种粮的激励作用会受到影响。如下图所示,第一个阶段政府选择是否进行激励,如果选择不进行激励,当然农民没有种粮的积极性,国家的粮食将出现危机。此时政府虽然没有因此发生财政支出,但是其收益为-A(由粮食不安全造成的),而农民不种粮可以有其他的收入(如打工收入),即其收益为B。如果政府选择进行激励,则由农民选择是否种粮。若农民选择不种粮,此时政府因实施激励发生了相应的财政支出c,但是其收益仍为A,而农民的收益不变仍为B。若农民选择种粮,虽然政府因实施激励发生了相应的财政支出C,但其收益为D,此时农民的收入为种粮的收益E与补贴之和。那么,在存在激励的情况下,如果种粮收益和补贴之和E+C小于农民的非农收入B,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还是不会选择种粮的。所以在农民的非农收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政府对农民进行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
五、小结
总之,提高粮食的价格、降低粮食的生产成本以及对粮食生产进行补贴都是政府可以选择的激励手段。除上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了刺激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主要作用以外,刺激农民种粮积极性几乎都是通过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以及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等财政支出手段来实现的。但是,随着非农产业的增收对农民吸引力的增大,在种粮机会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政府怎样才能调动和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呢?2005年,全国农民种粮获得的收入仅有l 100万元,而在城镇打工和在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就接近1万亿,是种粮收入的10倍。所以,农民种粮积极性问题不会因为政府的补贴而完全解决。所以,应该在市场机制的调解下,允许粮食价格的适当上涨来弥补农民种粮收益的不足,同时辅以政府的相关支持政策,来保障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建立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