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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

2009-02-12

中国新闻周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警力定性

政府也许应当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当成以一种特殊方式表达自己诉求的公民,而不是轻易地将其视同“敌人”。

瓮安事件、吉首事件、陇南事件,尤其是年末接二连三的出租车罢运事件,让“群体性事件”成为2008年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2008年的群体性事件有多少,目前尚无权威统计,但可以预料,将会超过2007年。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已经预测,今年,由于经济形势恶化,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可能更高,涉及人员可能将会更广泛。

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近日提出了一项原则:一旦发生了突发性群体事件,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到第一线,直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做解释和说服工作,不能领导干部躲着不出来,就让公安部门、警察到第一线去,这样容易激化矛盾。除了发生打砸抢烧这些不幸的情况之外,原则上不能动用警力,应该由党委的各级干部到第一线去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

这段话与高层此前的表态是一致的,它体现了中央政府就处理群体性事件而确定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背后,隐含着高层对群体性事件的理性定性。尽管现在已经不太强调“专政”理论了,但各级政府官员在施政过程中,或多或少依然有一种相当强烈的敌我意识,如果民众对政府的措施表示反对,这些政府官员就对这些民众另眼相看。假如民众以群体的方式表达不满,这些政府官员立刻就会将这些民众、或者其中的部分较为积极的民众,定性为“坏人”“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整个事件也就定性为反政府的“闹事”。由此也就可以大张旗鼓地动用国家暴力机器了。

这样的思维方式、这样的处理态度是不舍理的,事实也证明,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群体性事件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对于正在实施的刑事犯罪活动,警察当然可以以强制性措施应付,但对于群体性事件,政府则必须以政治手段来解决。所谓政治手段,就是协商,就是对话,就是寻找妥协之道,理性地解决问题。用陈锡文的话说,就是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为此,政府也许应当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当成以一种特殊方式袁达自己诉求的公民,而不是轻易地将其视同敌人。

当然,面对群体性事件,政府在必要的时候也是可以使用警力的,比如,在场面失控的时候。但是,政府此时使用警力,仅仅在于恢复秩序,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商、对话创造平和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发生了打砸抢烧这类事情,也不应当因此而将事件定性为闹事。因为,毁坏他人财物、包括公共财物的,乃是刑事犯罪活动,那就只应当以普通刑事法律程序来解决。对于群体性事件本身,依然要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待、处理。

那么,如何使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这一正确而重要的原则真正见之于实际?可以设想,这方面的难度是很大的。陈锡文分析指出,容易引发农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主要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征用,二是环境污染,三是移民搬迁,四是集体资产的处置。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这几类活动中,地方政府都有机会身涉其中,比如征地、移民搬迁;有的时候,政府则是间接的当事人,比如,政府赋予某些企业以污染的特权。其结果可想而知,民众认为自己的权利、利益在这些活动中遭到损害,但一些地方政府因为身在其中而不能主持公道,民众投告无门,怨气积聚,最终很可能因为微不足道的事情而爆发为针对地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

也就是说,某些地方政府或某些执法人员常常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冲突当事人,事件往往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和权力,地方主政官员自然乐于上纲上线,动用警力。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正确地处理群体性事件,当事的地方政府之外的上级政府就必须能够迅速介入。也许应当建立一种制度:一旦某地发生一定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上级政府就可以派出官员以某种方式接管当地的治理权,至少接管当地警察、司法等部门的权力。按照常理,面对民众与本地政府的冲突,不是当事人的上级政府比起作为当事人的本地政府来,应当会公平一些。

换一个角度看,中央政府要落实就群体性事件之处理而提出的慎用警力的原则,似乎也提出另一个可以考虑的问题:是否对整个警察管理体制进行变革,以限制地方政府随意使用大规模警察力量的能力。

当然,上面的两个设想关涉十分重大的问题,但事实已经证明,对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粗暴做法,仅靠劝说是无济于事的,必须进行切实有效的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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