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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木头惹的祸

2009-02-10陈华世

检察风云 2009年1期
关键词:小客车木头被告

陈华世

谢袁(化名)是一个拥有两个幼儿的年轻父亲,他做梦都没想到26岁的他竟然在一瞬间就成了高位瘫痪整天卧床在家的残疾男子。在他看来,这一切的祸根都源于高速公路上的一根木头。

2007年10月18日,让谢袁一家人刻骨铭心的日子,单位司机驾驶的小客车为了避让高速公路上的木头酿成了车翻人伤的交通事故。2008年5月29日,谢袁一纸诉状以被告未尽到高速公路管理责任为由将江西公路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115万余元。

这起巨额索赔案不仅索赔数额惊人,而且是江西首例因管理者未及时清理道路障碍遭受起诉的案件,因此,此案从起诉之日起就备受世人关注。

11月1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速公路管理者赔偿57万元。相信这对高速公路管理者是一次深刻的警醒。

一根木头引发的车祸

12月10日,远在海南省海口市老家的谢袁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谢袁用阿杜的《撕夜》这首歌作为手机铃声,歌中唱道:“我把梦撕了一页,不懂明天该怎么写,冷冷的街冷冷的灯照着谁;一场雨湿了一夜,你的温柔该怎么给,冷冷的风冷冷的吹不停歇……”谢袁说,海口的冬天并不冷,但是,有一个人的心肯定是冰冷至极,那就是他的妻子,而他把这首歌作为铃声也是特意为妻子设置的。

时间倒回到一年前的10月18日,在这个大晴天里,作为南昌天蓝电视电器成套有限公司雇员的谢袁、马建民、周闽江驱车赶赴浙江,小客车由马建民驾驶。

18时10分许,小客车由南昌往上饶方向行使至沪昆高速公路(江西)128km+800m处时,意外出现了。马建民在笔录中描述:“天快黑的时候,我突然发现一根1米左右的方木头横在高速路中间,我先是向右打了一把方向盘,车子快撞到护栏时就紧急左打方向盘,眼看又要撞到护栏了,匆忙地又向右打方向盘。”

结果,客车还是撞上了护栏,大约两分钟后,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周闽江从车内爬了出来,随后,满头是血的马建民也艰难地爬出了车外。在他们相互庆幸之余,马建民突然意识到一丝不祥:“坐在后排的谢袁怎么没喊呼救呢?”他们走近一看,谢袁被压在车内已失去了知觉。

“我连拦了几辆车,可那些司机看到出了事故都不愿意停下来。”马建民回忆,“还是那个开着大货车的吉水县司机周贵根热心。”周贵根停下车后帮忙把昏迷的谢袁从车内抬出来送往医院急救。

经诊断,谢袁脊髓损伤,在住院的200多天里花去医疗费10多万元。更雪上加霜的是,2008年5月8日,南昌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认为,谢袁因车祸致胸椎多发性骨折伴脊髓损导致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高位截瘫,伤残等级为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且其自我移动、洗漱、大小便、饮食、穿衣都得依赖他人协助才能完成。

“现在从腰部以下都没有感觉,连性生活能力也没有了。”谢袁垂头丧气地告诉记者。

事故认定书“无法认定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马建民拨打了122交通事故报警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第八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勘查。经查明,事故当天晴天,现场视线良好,在事故现场以西5502cm的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内发现了一根长131cm,宽16cm的木头。

马建民向民警供述:“我驾驶的小客车照明灯光强度不够且灯光照射的焦点比较贴近地面,以至于当其发现其前方的快车道上横有一根木头时已经距离该木头仅六七米,此时打方向盘时用力较猛。”周闽江陈述:“当时我坐在驾驶员右边前排的位置上,该车在行使过程中我看到前方快车道和慢车道上横有一根约 1米长的方木。”大货车司机周贵根也向交警说明有木头在公路上,但没有被记录。

2007年10月24日,该大队委托上饶建平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小客车进行车辆技术鉴定,检验结论证明:“该车大灯灯光偏低,该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灯光系不合格。”

据此,该大队作出认定书认为,无法查证此次事故发生时木头所在位置以及木头是否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此事故中马建民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其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故本次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

诉至法院索赔百余万

马建民告诉记者,他从1995年开车至今已有10余年了,驾驶技术非常过硬,驾驶档案资料没有违章记录就能说明这一点,而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木头横在道路上的原因酿成的。

2008年5月29日,谢袁以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未尽到高速公路管理责任,未及时清理道路障碍,以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与安全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15万余元。

对此,被告在开庭时指出,原告不能证明其乘坐的小客车发生事故是因为避让车道中的木头所致;其乘坐的小客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系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所以,根据交警的现场勘察和调查证实,无法证明距事故现场50多米远的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中的木头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司机马建民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由司机或车主承担责任,故应当追加司机和车主为共同被告。

“高速公路收了费就得为我们提供优质服务,高速公路上怎么可以有木头呢?”马建民反驳说,“车灯是有点小问题,但是那时天尚未黑,不开灯也不影响车辆行驶,由此可推断,车灯与事故并无因果关系;再说了,在高速公路上开车,人的眼睛是要注意观察前方,而不是盯着地面看障碍物的。”据此,他认为被告的辩护完全是强词夺理。

在法庭交锋中,双方对高速公路上为何突现方木这一怪事却未探询原因,“方木因何在高速公路上我们不关注,我的看法可能是货车上掉下来的。如果要进一步追究责任,那也是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事。”谢袁事后推测说。

法院判决高公速路管理方赔偿57万

11月1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乘车在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原告本人并没有过错。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多位证人均证实在高速公路上有根1米左右的木头,造成车辆避让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并侧翻,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第八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认定书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能及时清除路面障碍,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和畅通,而马建民驾驶灯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能及时发现、避让道路上的障碍物,对产生本次事故,被告和司机、车主均有责任,被告要求追加车主和司机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的要求,因原告已当庭放弃了对司机、车主的赔偿请求,该部分损失的赔偿由原告另行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谢袁精神抚慰金5万元,继续治疗费30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万元等总计114万元中,由被告承担50%计57.04万元。

“官司是赢了,可这一年时间我的头发都白了一片,我不仅要焦虑着官司的事情,还要心焦着2岁和5岁孩子的生存大计,可现在的我呢?上厕所都要妻子端着尿盆到床上接着。”听闻法院判决后,谢袁悲喜交加:“几十万的赔偿仅能解决我家的燃眉之急,可对我及家庭的伤害是无法用钱来衡量,我只希望高速公路管理者以后能尽职尽责些,不要让悲剧再发生了!”

12月10日,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南昌中院。■

编辑:孙薇薇

专家看法

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提高服务意识

“一根木头引发的车祸瞬间让一个年轻人变成了瘫痪。这是沉痛的教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肖教授就此指出,顾客交纳通行费后即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路管理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道路畅通,但马先生作为车辆的驾驶人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此次事故因道路中间的障碍物而发生,足以证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未尽到保障道路畅通的义务,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肖教授还进一步表示,高速公路(freeway)可直译为“免费之路”,在全世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数最长的美国,绝大多数高速公路是不收费的。在大国经济中,国内市场的重要程度绝对不亚于国际市场,以同样搞大国经济的美国为例,其经济腾飞很大程度上就得益于发达的免费高速公路网,以及由此形成的紧密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可是,近年来,我国状告高速公路的官司屡见报端,如2005年北京一律师状告京津塘高速“不高速”;2005年7月家住苏州市东港新村的吴大爷因无法忍受高速公路的噪音,而将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决噪音问题;2007年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成远状告高速公路限速仍收高速费用,其一纸诉状将莞深高速公路所属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违反《合同法》为依据索赔20元。

“这一方面说明广大市民的法律素质、权利意识大大增强,同时,也说明相关部门管理者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对高速公路官司关注多年的肖教授忧心忡忡:“一根木头引发的车祸,对管理者绝对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如果管理者不能以此为戒,以后状告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官司会越来越多。”

总而言之一句话:人们对高速公路的要求不仅是高速度,还必须是高度安全、高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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