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安全法律与政策国际研讨会综述
2009-02-09汤道路
汤道路,周 智,陈 晨
(1. 中国矿业大学 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2.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0000)
采矿安全法律与政策国际研讨会综述
汤道路1,周 智2,陈 晨1
(1. 中国矿业大学 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2.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作为第六届国际矿业科学与技术大会分会场之一,采矿安全法律与政策国际研讨会紧紧围绕着矿业安全规制问题,从法律与政策架构、刑事治理、行政监管执法等宏观角度进行了广泛的中外比较研究,并在矿工职业病防治制度、矿工工伤保险救济制度、矿工工会的角色与作用等具体问题上展开了非常热烈的讨论。会议代表们经过讨论,最后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本次会议突出了多元、合作、思辨的学术态度,创设了中国矿山安全法律与政策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新平台,对于我国矿山安全的法治化进程意义重大。
采矿安全法律;采矿安全政策;国际研讨会
第六届国际矿业科学与技术大会(ICMST2009)于2009年10月18~20日在中国矿业大学召开,本次大会下设八个分会场,第八分会场为“采矿安全法律与政策国际研讨会”,由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承办,并得到了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的特别支持。大会收到中英文论文22篇,来自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矿山安全相关立法、执法与司法机构、职业安全与健康NGO组织等单位的20多位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院长池忠军教授为本分会场致开幕辞,他特别强调,历经百年办学历史,中国矿业大学已经在矿业科学与技术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在采矿安全方面,中国矿业大学的研究领域已经以安全工程技术为中心,扩展到采矿安全非技术领域,包括采矿安全经济、采矿安全管理、采矿安全法律与政策、采矿安全心理、采矿安全文化等。他提出,中国的矿山生产事故,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所以,对采矿安全的理论研究,也应当是多学科的联合研究。近年来,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立足于学校特色与学科优势,已经在采矿安全的非技术因素研究尤其是法律与政策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值此中国矿业大学百年校庆之际,相信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能够集思广议,促进采矿安全理论与实践的交融,为矿大百年校庆献礼,为我国采矿安全治理献计。
本次国际研讨会共设六个专题,第一专题是“矿山安全卫生法律与政策架构研究”,由香港劳动保障学会会长梁宝霖先生主持。
来自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国家OSH研究中心”的Neil Gunninghasm教授首先作了题为“澳大利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从详述性标准向原则性和程序性标准的转变”的专题报告,Neil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矿山OSH立法概况,并指出其OSH“总体义务(General Duties)”与具体的OSH标准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具有特别立法优势,然后描述了澳大利亚的OSH标准由详述性(Prescription)向原则性和程序性转变的原因、过程与表现,并结合“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原理加以论证,最后指出各种OSH标准都是为了促进实现综合、平衡、积极、系统的企业OSH管理,以确保解决各种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
来自印度的NGO组织MM&P的代表Nishant Kumar Alag先生作了题为“印度矿业安全法律、规则与政策概述”的专题报告,首先简述了印度的采矿历史与各种危害,然后详述了包括印度宪法、印度矿山与资源发展与调整法等采矿安全相关的法律基本制度,并介绍了印度矿山安全监管局(DGMS)的运作状况,其后分析了印度采矿安全法规难以真正落实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这些经验与教训对于中国的采矿安全治理有可资借鉴之处。
来自华北科技学院的詹瑜璞博士作了题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十大平衡关系”的专题报告。在较全面的理论研究与较系统的实践调研基础上,詹瑜璞博士提炼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十大关键关系,分别是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部门与部门的关系,地区与地区的关系,行业与行业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资产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安全法制与安全政策的关系,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中国安全生产与外国安全生产的关系等。我国采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大问题中的子问题,同样存在这些矛盾关系,如何有效地平衡好这些关系是解决好我国采矿安全的关键。
第二专题“矿山职业健康法律制度研究”,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的王建军教授主持。
来自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李炳安教授结合其科研课题,作了题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探讨”的专题报告。李教授将职业健康监护定义为“法定主体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状况的看护、保护、救助,以及对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保障和维护劳动者情况的监督、控管、引领”,剖析了我国当前职业健康监护立法与执法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矿山安全法律制度,大胆地提出了建立专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设想,这一设想在与会者中引起了热烈的争议与讨论。
第三专题“矿山安全与卫生刑事治理研究”,由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刘超捷副教授主持。
来自美国的劳工律师代表Earl Brown先生作了题为“美国矿山安全与卫生刑事治理研究”的专题报告,首先回顾了美国矿山安全刑事治理的历史过程,指出刑事治理对于矿山安全健康法律规范的落实至关重要,但由于刑事诉讼证据要求严格,且费时费力,加之矿山安全案件的技术性与复杂性也一直困扰着检察官们,所以刑事责任只能作为矿山安全法治的最终保障。其后,Earl Brown先生还结合美国的案例与立法,介绍了矿山安全案件中雇主虚假记录罪等罪名与处罚,最后指出,即使是刑事治理,也需要包括律师、企业以及工人及工会代表等所有采矿社区的支持才能得以实现。
来自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的汤道路副教授作了题为“中国矿山安全刑事治理问题研究”的专题报告。报告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矿山安全刑事立法历史,指出从1979刑法开始直到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六),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分化与修正过程中,实际上是弱化了矿山安全的行业特性,需要予以关注,然后分析了中国矿山安全刑事治理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争议与问题,主要包括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轻重争议,过失危险犯理论争议,可容忍的危险理论,现行司法体制对于矿山安全刑事治理介入的难度等,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包括基于海因里希法则为主因而设立“危害矿山安全罪”过失危险犯状态的建议,以及赋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定的刑事建议起诉权的建议。
第四专题“工伤救济与工伤赔偿法律制度研究”,由Earl Brown先生主持。
来自四川大学法学院的王建军教授作了题为“工伤救济弊端与重构”的专题报告。报告首先结合其科研项目调研数据,揭示了中国职业病尤其是矿山行业职业病潜在的巨大危害,然后剖析了我国工伤救济制度的十大弊端,包括程序繁琐,期限过长,标准冲突,“飘流举证”,转移责任,尴尬仲裁,“闲置民诉”、成本高昂,徒增冲突,以及异化救济等。最后,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把工伤争议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而不由行政认定,从而去行政化而增民事化,有利于工伤权益的保障与实现。
来自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的宗玲副教授作了题为“煤矿矿难伤亡赔偿法律制度研究”的专题报告。报告首先介绍我了国现行的几种矿难赔偿方式,包括工伤赔偿、用人单位赔偿、政府承担等基本方式,并以此分析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法规与司法解释在此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应当完善并理顺矿难赔偿的相关立法,统一赔偿标准,取消“每死亡一人20万元赔偿”的地方做法,并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赔偿范围之中,以切实体现出矿难赔偿的公平、补偿与事故预防功能。
来自安徽大学法学院的李坤刚教授作了题为“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工伤保险”的专题报告,指出工伤保险虽然是社会保障,但缺乏强制性制度设置,因而造成了许多实践问题。此外,在保险赔付方面,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设置不合理,甚至有引导用人单位加重员工伤病的危险。最后,现行制度在工作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配置上不合理,基金运作缺乏透明度和系统监管,保险费收取标准的调整过于原则,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加以完善。
第五专题“矿山安全与卫生的行政执法制度研究”由池忠军教授主持。
来自福州大学法学院的汤黎虹教授作了题为“论矿山生产安全政府职责的法律调整”的专题报告,在系统地考察我国现行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职责之后,汤黎虹教授指出应当按照社会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来调整政府相关职责,广泛吸收社会力量的参与,明确矿山安全事故的预防责任、协调责任、支持责任等责任的主体,完善社会监督。总体看来,仍需要有限度地强化政府的矿山安全职责,并逐步改革并强化工会监管制度。
来自印度尼西亚的东盟与东亚经济研究中心的施训鹏博士作了题为“政府规制是否改善了工作场所安全”的专题报告,界定了衡量职业安全健康是否进步的具体标准,重新考量了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和从业人员千人死亡率的指标价值,按照经济学原理设立了两个推测模型,并对中国过去几年的煤矿安全数据加以处理,结果表明,目前中国煤矿安全的政府管制对于煤矿安全状况没有实质性影响。分析原因,这可能主要是因为目前尚处于政策的初期,加之政策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效应滞后性,所以,中国煤矿安全法律与政策应当继续稳定实施,并保持这种经济分析的效应考量。同时,研究结果也表明,加大小煤矿的关闭与兼并力度,是中国煤矿安全治理的重要方向之一。
第六专题“矿山安全法律与政策其他问题研究”由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主持。
来自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的刘超捷副教授作了题为“矿山事故与工会监督缺位”的专题报告,分析了我国矿山事故预防中工会监督缺位的法律原因,包括工会组建立法有缺陷,工会会员成份与干部选任立法有缺陷,工会经费来源与工会权利立法有缺陷等。为了完善我国煤矿工会制度,应当简化工会组建程序,禁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加入工会,建立新的基层工会主席的选任、罢免机制和领导体制,建立以会员缴纳会费为主的经费筹集机制,并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工会享有紧急停工组织权和罢工权。
来自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的邓红梅副教授作了题为“论安全标准的法律属性”的专题报告。报告考察了国内学者关于标准是否是法的理论争议,明确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强制性标准过多,管得过宽,内容过细等弊病越来越突出。强制性标准涉及的范围远远超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控制的范围,在矿山安全领域,则表现为强制性标准过多过乱,相互冲突,矿山企业普遍出现守法困难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其应有的法律属性。因此,我国应该按照WTO/TBT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矿山安全治理实践,逐步减少强制性标准。
此次国际研讨会有两个特别明显的特征,一是讨论内容广泛热烈,除以上主题发言外,会场一直持续着较为热烈的讨论与争议,尤其是在矿工伤亡赔偿的工伤保险途径与民事诉讼赔偿途径之间的选择,以及我国矿业工会应当如何充分发挥其安全参与作用这两个主题上,与会代表基于不同的职业背景与经历,讨论与争议尤为热烈;二是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的讨论交流深入,本次会议有部分来自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也有来自国内外的NGO组织代表,有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官员,也有来自全国总工会的代表,有煤矿企业资方代表,也有受过职业伤害的工人代表。大家共聚一堂,畅所欲言,各抒已见,激烈的观点碰撞中绽放出许多解决实际问题的真理火花。尤其是参会政府官员,更是认真征求并听取各方意见。这是一次成功的矿山安全领域理论联系实践的尝试,也为我国以后的采矿安全法律与政策的决策科学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ReviewofInternationalForumonChinaMiningSafetyLaw&Policy
TANG Dao-lu1,ZHOU Zhi2,CHEN Chen1
(1.School of Literature, Law &Politics, Xuzhou 221116, China 2.People’s Court of Shangcheng District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Hangzhou 310000, China)
As one of the branch venues of The 6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ining Science & Technology(ICMST), through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the international forum on China Mining Safety Law & Policy focuses on the key point of mining safety regulations with heated discussions not only on the macroscopic topics of the framework,criminal governance, administrative system, etc. but also on the microscopic topics of prevention system of miners occupational diseases and compensation system,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 miners’ union, etc. After lively discussions, the participants reached consensuses on many issues. This forum, which established a new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communication platform for the study of mining safety law & policy, highlights the academic thoughts of pluralism, cooperation, reflection and contention and is of great siguificamce to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of mining safety in China.
mining safety law; mining safety policy; international forum
2009 - 11 - 10
汤道路(1976-),男,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D922.54
A
1009-105X(2009)04-00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