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全球化与ATCA的扩大适用
2009-02-08邓禾
邓 禾
摘要:伴随着环境保护的全球化进程,作为美国国内法的ATCA突破了传统适用范围的限制而被运用于跨国界的居民环境权保护,允许对政府支持的环境退化行为提起诉讼,为实现世界范围的环境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但是,环境保护全球化背景下ATCA的扩大适用,在为解决世界环境保护问题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应对全球环境危机,有待于协调各国环境标准以建立国际统一的环境准则和环境保护法规。
关键词:ATCA;扩大适用;跨国公司;管辖权;境外诉讼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l(2009)06-0101-07
ATCA(Alien Tort Claim Act),即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是200多年前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只要一公司在美国有法律上的存在(即在美国有资产),利益受到这家公司损害的人,都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不论原告是否是美国公民或居民。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是美国的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障。随着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公害,一些国外的环境利益受损者尝试着用它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目前已有美国法院立案受理的先例。虽尚未作出最终的判决,但是ATCA为环境利益受损者寻求环境赔偿提供了一条新的索赔途径,它在促进全球经济活动承担环境责任方面的价值日益彰显。
一、ATCA的传统适用与扩大适用
(一)ATCA的传统适用
ATCA颁布于1789年。最初主要适用于惩戒海盗,满足人们在远海一带因海盗侵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要求。当海盗问题不再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项法案就逐渐失去了适用意义。后来,美国对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作出修订,规定:“赋予联邦地区法院对外国人为原告的,因违反美国法律或者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涉及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享有第一审管辖权。”
事实上,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存在不少的司法障碍,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适用并不多见。从传统角度理解,ATCA主要适用于违反基本人权的政府行为。人们普遍认为,仅有少数几种公认的恶劣行为才有充分的理由成为诉讼对象,如酷刑、奴隶贩运、种族灭绝等恶行。
不过,1984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一名巴托圭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菲拉蒂加案”(Filar,tiga V.Pena-Irala)适用外国人侵权索赔法。“菲拉蒂加案”裁决扩大了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适用范围,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它明确裁定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政府行为,也同样适用于美国境外的个人因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某些核心原则实施的侵权行为。“菲拉蒂加案”被称为新型的ATCA诉讼案。
1997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放宽,某些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基本人权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中的典型案例是加州联合石油公司(Unocal)缅甸投资案。加州联合石油公司在缅甸投资修建某石油管道工程时,向缅甸政府支付款项作为政府提供劳工和安全保障的报酬,而缅甸军队和警察在石油管道的修建过程中,对当地居民实施了包括强制搬迁、强迫劳役、拷打、强奸、谋杀在内的一系列暴行。受害者向美国法院起诉加州联合石油公司默许、纵容缅甸政府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从该行为获利。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认为加州联合石油公司应对缅甸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一案例进一步放宽了适用ATCA的法律要求,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不再是必然免除责任的绝对理由。
(二)ATCA的扩大适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环境保护的全球化进程,ATCA突破了传统适用范围的限制而被运用到全球化的环境保护中,允许对政府支持的环境退化行为提起诉讼②为环境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
1,厄瓜多尔居民诉德士古石油公司(Texaco)案
20世纪60年代,厄瓜多尔的亚马逊河流域首次发现了石油,为解决石油开采的资金问题,厄瓜多尔政府决定与德士古石油公司联合投资开采石油。这一地区的石油开采从1972年开始,在近20年的时间里,开采了超过14亿桶原油,原油的销售收入解决了厄瓜多尔政府每年度近半数的预算开支。但是,石油开采带来高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高污染。一份关于圣卡洛斯环境研究的报告指出:正是由于石油作业污染了环境,导致当地居民癌症患者数目激增。1992年,德士古石油公司在同意对某些污染最严重的地区进行清理后,解除了同厄瓜多尔政府的联合投资协议。
1993年,部分厄瓜多尔本土居民指控德士古石油公司有意忽视环境标准,向52万公顷雨林和沼泽地区倾倒废弃物,对厄瓜多尔的亚马逊河流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他们委托美国律师,通过适用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将德士古石油公司告上美国法庭,首次尝试以ATCA实施环境保护。
德士古石油公司否认了所有的指控,辩称在厄瓜多尔经营期间严格遵守了当地的环境法律法规,并且满足了当地政府提出的采取环境补救措施的要求。同时,德士古石油公司对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土居民就德士古石油公司在厄瓜多尔经营地点产生的问题提出诉讼,诉讼受理法院应当是厄瓜多尔法院,而不是美国法院。
由于司法程序问题,该案被长期束之高阁,最近移送至厄瓜多尔法院继续审理。据悉,如果德士古石油公司败诉,公司将支付60亿美元的高额赔款。不过,德士古石油公司并未表示一定会接受并执行厄瓜多尔法院的判决,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等待。
2,尼日利亚居民诉雪佛龙公司(Chevron)案
1998年5月25日,10余名尼日利亚人控制了距非洲尼日利亚海岸9英里的雪佛龙公司Parabe石油操作平台,抗议雪佛龙公司的石油开采行为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及周边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要求与雪佛龙公司美方管理人员谈判。持续了四天的谈判失败后,雪佛龙公司向尼日利亚政府请求帮助,并为政府军警进入Parabe石油操作平台提供了直升飞机作为交通工具。政府军警与抗议者发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致使两名抗议者死亡,多人受伤。地球权利国际(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法律事务总裁Mar-co Simons认为,这一事件归根结底是由于雪佛龙公司在最基本的人权和环境保护问题上不加注意引起的,这是石油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一些尼日利亚居民以雪佛龙公司支持尼日利亚政府的人权侵害行为为由,向美国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尼日利亚原告指责雪佛龙公司的石油开采行为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持续恶化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公司更多地关注利润而非环境责任。雪佛龙公司则对尼日利亚政府在获取大量石油财富后,仍不改善当地居民生存条件的行为予以谴责,并提出这一案件从管辖权角度考虑应该由尼日利亚法院受理。
2000年4月7日,美国旧金山地区法院裁定,驳
回雪佛龙公司将案件移送尼日利亚法院审理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的审理正在进行中。有关人士认为,即使美国法院裁判雪佛龙公司对受害者予以赔偿,考虑到本案系环境问题引发人权侵害而导致的诉讼,不同于单纯的环境诉讼,其赔偿数额不会触及雪佛龙公司的利润底线。
(三)ATCA扩大适用的法理基础
ATCA的扩大适用,拓展了美国法院的管辖权限,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别国的司法主权。笔者认为,在相互依存的当今国际社会,ATCA的扩大适用符合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环境利益的全球性。
不可否认,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排他性和专属性,以及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特征。然而,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权力。在国际社会中,一国虽然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但是必须遵守国际法,承担国际义务。《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皆强调:各国应互相尊重主权。《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条原则指出:各国享有根据他们自己的环境政策利用本国资源的主权,也有责任确保他们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国家或本国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这一原则被认为是各国有义务尊重的国际法原则。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在肯定各国对于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的同时,又一次重申:为了当代和后世,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所有国家的责任,所有国家都应根据此项责任制定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对当前和未来的发展有所增进,避免发生不利影响。所有国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任何活动不对别国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事实上,一国受法律保护的自然系统构成了在其他国家运转的自然系统的一部分,也就是生物圈的一部分,使环境保护成为全球性的课题。如果一国国内的行为对别国环境或公海或大气层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行为人及允许实施该行为的国家有责任消除负面影响,或使之最小化。基于这样的考虑,ATCA扩大适用允许对政府支持的环境退化行为提起诉讼,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有助于实现全球化的环境保护目的。
不过,因为ATCA扩大适用涉及到国际管辖权、国家主权等敏感话题,因此人们对ATCA扩大适用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长期以来,属地原则一直是国际管辖权制度的核心,因为领土很容易识别,属地原则在避免管辖权冲突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卡特尔运动带来日趋复杂的国际法律关系,开始引发国际管辖权冲突。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家立法规定了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对属地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政治、经济上的支配地位,积极主张美国法的域外适用。1945年,美国法院在Alcoa案判决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这应该是一个永恒的规则……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哪怕不是他的臣民施加义务,只要这个人的发生于国外的行为给该国造成了影响,并且这种行为是该国所谴责的……”该判决认为,美国法能够适用于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意图并实际对美国造成了影响”。
许多国家对美国的主张提出了异议,认为美国法的域外适用是美国推行政治、经济霸权主义的一种手段。一些国家公开表示反对,宣称“域外适用”给国际管辖权制度带来了麻烦,加剧了各国管辖问题上的冲突。有的国家甚至通过“阻却性立法”来对抗美国的主张:一是通过立法,禁止本国公民或法人向外国提供涉及“域外适用”的诉讼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二是通过立法,拒绝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针对这些指责和抵制,美国就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自我修正。增加了对本国域外管辖权的限制。具体就ATCA扩大适用的条件而言,一是强调客观上存在环境退化的损害后果;二是强调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共利益”,而ATCA扩大适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
尽管人们对ATCA的扩大适用至今仍有不同的看法,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环境保护难题,大多数人认识到ATCA扩大适用的法律价值。可以看出,对ATCA扩大适用的认识是渐进的,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司法实践中烙上了冲突的痕迹。
(四)ATCA扩大适用的法律责任
1,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适用ATCA处理的环境损害赔偿案,就法律责任而言,应实行严格责任,而非过错责任。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主观上应存在故意或过失因素,如果一个主体加害另一个主体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就可以排除该行为的不法性,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客观上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国际法不予禁止的跨国经营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可以说,其中一些行为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益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如前述德士古石油公司(Texaco)在厄瓜多尔、雪佛龙公司(Chevron)在尼日利亚的跨国石油开采行为就是典型的例子。
正如德士古石油公司、雪佛龙公司的辩解所言,这些跨国经营行为往往是正当合法的,取得了“当地政府同意”,并且“符合当地环境标准”,属于“国际法不予禁止的行为”。不过,该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也是客观存在、不容置疑的,而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如果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对受害人是不公正的,有可能刺激更多忽视环境义务、不负责任的跨国经营活动,最终损害全球环境利益。可见,环境损害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而过错责任原则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就成为适用ATCA处理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必然选择。
《奥本海国际法》明确指出“……在某些领域,可能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产生责任。条约对于某些特别危险的活动已经实行绝对或严格责任”。可以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表现为对环境保护义务的违反,取决于环境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而非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要环境损害后果存在,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考虑到环境损害的高风险性,更为防止不顾环境利益的跨国经营活动的出现,应适用“严格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人们接受对跨国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适用“严格责任”,也会在当地政府同意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使问题变得十分复杂。然而,可以推断,当地政府是在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前提下表示同意的。如果没有发生损害后果,行为人因当地政府的同意而免责;如果发生了损害后果,则视为逾越了当地政府同意的范畴,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行为人若要求免责,则必须举证证明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阻止环境损害后果的产生仍然无法避免的,才具有可免责的条件。
2,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与转移
适用ATCA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之诉的特殊性,决定了应由对生产机制、工艺流程、设备状况、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