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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就该净身出户吗

2009-02-01

祝你幸福·午后版 2009年12期
关键词:李娟婚姻法家务

如 花

罗成与李娟1098年1月登记结婚,两年之后,生下一个宝宝。但不幸的是,孩子一出生就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哮喘。

考虑孩子身体弱经常生病,需要悉心照料,李娟便辞去了让人羡慕的外企工作,当上了全职太太,在家全身心地照顾孩子与丈夫。直到5年之后,李娟才又重新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但收入明显比丈夫低很多。2001年4月,他们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额85万元,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20年,月还款额3300多元。

夫妻二人的感情一直挺好,可2008年,李娟无意中发现罗成的手机上有暧昧短信,出于对丈夫的信任,也没多问。一年之后,罗成提出离婚,李娟虽略感意外,但她深知如果老公已经不再爱她,硬绑在一起也不会幸福,更没意义。

李娟同意离婚,但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罗成却说,自打孩子出生后,李娟就没有工作,即便后来去了民企,挣的也很少,家里一切开销都是自己辛苦赚的,房子李娟未出一分钱,银行贷款一直是自己偿还,所以坚决不同意将房子给李娟。

无奈,李娟向法院起诉。

【看看律师怎么说】

有钱就是大爷?No!夫妻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不能以挣钱多少来衡量。

男女平等啊!都说了多少年了。夫妻的地位当然也是平等的。在咱国家,往往是妻子以女性特有的方式,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着投资。她们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为了孩子的抚养教育,为了丈夫事业的发展及知识素养的提高,放弃自我发展与升职的机会,甘愿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甚至做全职太太。

家务活,人人有责,本来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如果由妻子一人承担,她当然有权分享家庭的共同成果,即使她工资挣得少,甚至没有收入。这个案例中,丈夫认为买房子的时候妻子未出一分钱,银行贷款也是用自己的工资在偿还,所以全是自己的功劳。这不对吧?做家务不是劳动?不是对家庭的贡献?他这么想,就是无视妻子在家务劳动中体现的价值,“侵犯了妻子对家庭财产的共有权”。

从法理上分析,“基于配偶一方牺牲自己而使对方人力资本增加的,离婚时,在财产上不能得到肯定或合理的分配,势必造成对配偶一方无情的剥削与掠夺。”通俗一点讲,就是为了家庭发展舍弃工作,埋头做家务的女人,不该在离婚时净身出户。这与婚姻法中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有个调查很有趣:已婚女性每天在家务劳动中所花的时间为4.36小时,男性为1.54小时,女性约是男性的3倍。往大里说就是,“女性为了承担人类自身生产和家庭主要劳务,失去了自己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活不能白干,付出是会有收获的。离婚时,法律会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受益方应对付出方给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丈夫觉得妻子做家务是“应该”,是“她自己愿意”,忽视她对家务劳动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于情,于理,于法,都有失公平。

回到这个案子中,罗成老是强调买房子的钱是自己出的,房子就应该归他,这个主张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规定。妻子全身心在家看孩子做家务,相夫教子,对家庭,对孩子,对丈夫的付出、奉献与功劳是不可磨灭的,虽然我国在家务劳动补偿上尚存在立法缺陷,但作为妻子应享有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分割权是不能任意被剥夺的。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照顾妇女,儿童角度出发,应该将房屋判归李娟所有。

【查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权利与义务。相互照顾,共同生活,相互扶助也是夫妻双方的互负义务,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与付出,有可能因在家庭生活中的分工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另一方不得歧视没有收入但照料家务的配偶方,从事家务劳动配偶方的权利同样不容侵犯。

编辑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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