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农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009-01-27董峻
农村百事通 2009年22期
国务院前不久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条例明确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以及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北京 董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