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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出了事谁负责

2009-01-27

农村百事通 2009年17期
关键词:梁某王海刘辉

辛 祥

游泳出了事该咋办?有没有人来承担责任?

十人游泳九人还

溺死一人责谁担

案例:

6月的一天,俞尚、龙宇等十位大学同学欢聚一堂。有人提议去河里游泳,马上得到了所有人的赞同。

傍晚时分,十人来到河边,相继跳入河水之中。大约一个小时后,天色渐渐暗了,俞尚第一个走上岸来,他一个接一个地喊着同学的名字。喊到龙宇时,接连几声都无人答应,俞尚心里掠过一丝凉意,急忙把同学招呼上岸,却依然不见龙宇的身影……

一天后,龙宇终于被找到,可惜早已溺水身亡。龙宇的父母伤心欲绝,将九名同泳者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他们为儿子的死亡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俞尚、龙宇等十人相约游泳,因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不存在照看义务,原告亦未举证龙宇溺水死亡后他人过错所致,故法院驳回了龙宇父母的诉讼请求。

点评:

游泳是群体活动,那么,这个群体是不是就捆绑在一起,组成了一个共同体,一人出事,其他人也得连带着担责呢?

一般来说,同泳者要不要担责,取决于同泳者是不是有过错,有完全过错的,承担完全责任;有部分过错的,承担部分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俞尚、龙宇等十人相约游泳,结果龙宇溺亡,俞尚等九人有没有过错,得看他们有没有照看龙宇的义务。龙宇已经成年,而且水性好,在游泳过程中,没有出现龙宇与其他人相互打闹的情景,也没有出现龙宇处于危险状态中其他人见死不救的情况,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俞尚等九人没有因为与龙宇共同游泳,而对其产生照看的义务,也就无所谓过错。龙宇的死亡,纯粹是一次意外,不能把责任强加到同泳者的身上。

游泳馆内把命丧

经营者应否赔偿

案例:

夏日炎炎,刘辉带着儿子和邻居家的小孩王海到游泳馆内游泳。持票进入游泳馆后,他的儿子和王海一起到儿童池玩耍,他则与朋友聊天。后来,王海从儿童池进入旁边的冲浪池,该冲浪池水深约0.6米,刘辉未跟随在王海身边。当天下午5时许。王海在冲浪池中玩耍时不慎溺水。游泳馆救生员闻讯赶到,将王海救起并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120”将王海送到了医院,后王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王海的父母将游泳馆和刘辉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刘辉未尽到照看义务,游泳馆未尽到管理救护之责,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法支持了王海父母的诉讼请求。

点评:

到游泳馆内游泳,买张门票进入游泳馆,双方就形成了以游泳、娱乐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其中安全保障是游泳馆必不可少的一项义务。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服务对象是儿童,就应该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海从儿童池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冲浪池,身边又无成年人看护,游泳馆的服务人员应及时阻止,或者加以特别保护:在王海溺水后,游泳馆的救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后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但没有改变王海溺水而亡的结果,自然也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刘辉携带来成年人王海进入游泳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预见游泳馆存在人身危险,应尽到照看好王海的责任,但其疏于照看,放任王海独自在冲浪池内玩耍,对王海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游泳遇险终获救

见义勇为谁埋单

案例:

2008年复的一天,王某之子王鹏(15岁)放学回家,忽然听到有人呼喊救命,立即顺着声音跑去。原来,几个七八岁的小孩子在河里游泳,7岁儿童梁某突然游向深水区,一下子失去了控制,小伙伴们急忙呼喊救命。王鹏边跑边脱衣服,跳入河中,几经沉浮,终于将梁某推到了岸边,自己却沉入水底。

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父母赔偿精神慰抚金、死亡赔偿金共计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王鹏在梁某落水后,置自身安危于度外,以牺牲自己生命的代价,最终将幼童梁某推上岸,作为受益人的梁某父母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梁某父母补偿给王某1万元。

点评:

游泳遇险,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情,遇险了,如果有人见义勇为救了你,而见义勇为者却受了伤,甚至于献出了生命,获救者是不是应当有所表示呢?回答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见义勇为者是英雄,由受益者对英雄进行补偿,并不只是道德义务,而且还是一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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