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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中国当代艺术知识产权的“第—声枪响”

2009-01-22

艺术汇 2009年2期
关键词:商贸维权艺术品

事件回放

2008年10月,艺术家高孝午在北京西单某大型商场内发现,三尊立在橱窗门口的雕像与自己在2004年创作的作品《标准时代》中名为“瘦男”和“女”的两个雕像极其相似,疑似其为仿制品。从商场人员中了解到,这些雕像购自于北京的某家小工厂,并接受大批量订购。高孝午经过进一步调查,在这家名为北京幸运南风商贸公司内发现更多“瘦男”与“女”的仿制品。随即,高孝午将该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其未经允许擅自复制作品且进行商业售卖行为。案件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幸运南方商贸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高孝午《标准时代》作品的著作权,幸运南风商贸公司给予高孝午相应的经济赔偿。

媒体评述

早在2003年,欧洲委员会对全球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调查,存在知识产权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名单中,中国赫然名列榜首。盗版影碟、非法下载、各种软件猖獗蔓延。而在商标方面,则约有15%~20%是假冒产品。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中,各种形式的盗版俨然在深入更多新的领域,如,随着当代艺术品市场日益红火,众多不法分子打起了当代艺术品的主意。显然,对于中国的艺术家们对此还没有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大多是毫不知情或者是回避。而发生在2008年10月,艺术家高孝午状告北京幸运南风商贸公司侵权一案,高孝午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了自身利益,在中国当代艺术家维权之路上,走出了第一步。

尽管在近几年当中,中国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定,以及法院系统的建立有了很多进步,但相比国外发达国家的维权意识,中国大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显然还是很薄弱。知识产权能为作品增值是不争的事实,发达国家通过售出知识产权,源源不断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巨额利益。与那些已建立健全而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国家不同,中国在这方面显然还很欠缺,按美国的说法是,中国的盗版产品在世界范围内造成500亿美元的损失,给美国造成的损失达到240亿美元,从这些惊人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蕴含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的经济效益是何等巨大。

相对于影视、音乐、软件等等知识产权的维护已建立起了初步的法规,针对保护当代艺术品的法规上还是一个空白。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国外的一些著名作家仅靠卖版权给出版社、影视公司便能获得丰厚利润。反观中国,有众多的作家、音乐家、以及艺术家们,在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情况下,只能过着举步维艰的生活。而对于艺术家来说,不法商贩的侵权行为,不仅是对其造成经济利益的受损,粗制滥造的仿制品也是对其名誉的损害。

向着更为长远的方向分析,盗取他人版权的行为最终也会损害本国文化以及利益。从这次事件中,我们从艺术家高孝午身上得到了更多积极的启示。如高孝午所表示,艺术家自身对于此类事件的正面应对越多,引起的社会关注也会越多,随之法律也会朝着越来越健全的方向发展。而作为媒体在其中的角色,不经意地成为一种社会监督的武器,艺术家的作品在媒体上进行宣传的同时,也为其作品的版权提供了实证,起到了潜在维权的积极意义。而此次事件本身,也将作为一件极具警示作用的案例,在唤起更多大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的同时,也希望也能使更多的当代艺术家们,为自己的作品逐渐找到一个更为完善的自我保护的方式。

(编辑/章卓尔)

艺术品进入市场,法律保护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即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署名权、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当仿冒艺术家的作品大量出现在市场上,直接的表现在经济上对艺术家不利,但更重要的是伤害了艺术家作品中的原创性的思想。如果艺术家对仿品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对艺术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对未来要进入艺术史的那些艺术家是非常不利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给艺术家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艺术家高孝午对自己雕塑作品《标准时代》维权的成功,除了使仿冒者进行了赔偿,更维护了作为艺术作品的稀缺特征,不至于让仿冒品的泛滥而消磨原作的意义,使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体现,也为其他艺术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为了维护作品的原创性,更为了艺术世界的健康发展,艺术家们,请保护你们的原创,捍卫你们的精神权利!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系艺术法硕士王聪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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